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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快到啦!對學生們來說,再撐過期末考就可以快樂的規劃一段充實的暑假,不管是要進修、學習新技能,或者來趟打工換宿壯遊之旅,都是很棒的選擇呢!打工換宿也不是學生的專利,不論是退伍、轉職後的空檔,或者是單純想給自己一個放空、享受生活的時間,都很適合。然而必須要注意的是,打工換宿其實有很多法律上該注意的事情,業主跟小幫手之間是什麼樣的關係呢?打工換宿時,雇主可以不用特別擔心員工安危嗎?包吃包住不給現金其實不一定OK?小幫手想放假時該怎麼辦?其實打工換宿這樣乍看之下輕鬆有趣的活動,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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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人身障補助的個人所得計算中,依照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發給辦法計算條件中無明確記載應列入勞保退休金,想請教依勞基法的法意上退休金應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在身障補助辦法中應列入個人所得中嗎?
問答
各位律師先進您們好~小弟有些關於職災跟勞資糾紛問題想請教您們~我太太在今年一月九號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公司從一月到三月份都有給付23100*3個月薪資而我也每個月開立專科醫院診斷書做為請假用,但是4月時公司表示已經休息太久而不再允假,所以我方無奈下彰化市勞工處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4/30),調解內容如照片,之後4月份薪資公司以勞工一年有普通傷病假30天的半薪給付薪資,而後的5-9月就沒在給付薪資,而我首次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在申請多月後10月4號核發投保薪資28800-70%的79天,所以我想請問的問題如下,ㄧ:雖然照勞基法5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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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與「職業病」「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因為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的原因而造成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一般來說,職業災害可以區分為:勞工因為發生事故而遭遇到的「職業傷害」,例如從事吊掛作業時發生墜落而骨折;以及因為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的「職業病」,例如長期操作鑽孔工具,手部受到振動產生腕隧道症候群。不論是職業傷害或職業病,都必須是勞工所遭遇的傷害或疾病,和他的職務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換成其他勞工從事相同勞動上的作業活動,都有發生同樣傷害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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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不景氣薪水凍漲,很多人除了正職工作以外,會再多從事一份兼職工作,又或者是找不到正職工作,只好從事一份或多份兼職工作。過去社會上不少慣老闆時常以兼職工作與正職工作不同,勞動基準法沒有明文規定兼職勞工也一體適用為由,任意剝削兼職勞工的勞動權益;兼職勞工也因為經濟上的弱勢,不知道或不敢爭取自己的權益,而白白蒙受損失。為全面保障兼職勞工的勞動權益,勞動部於2014年1月27日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最新修正於2018年5月17日),將工作時間較「全部時間工作勞工」縮短的勞工稱為「部分工時勞工」,...
問答
請問雇主實施無薪假且強迫我用特休抵無薪假這樣有沒有違反勞基法?另外我在工廠上班22年多雇主幫我投保勞保高薪低報至少20年,還有我在公司這22年多公司只給我最近這3年的特休假,請問我現在不想再這間公司待下去雇主違反勞基法可以不經過雇主同意解除勞雇契約請求遣散費以及前19年間沒給我的特休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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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換宿📍你不能不知道的法律小知識打工換宿是很多人人生的必做清單之一,利用勞力或其他技能的付出,來換取住宿或其他福利,藉此達到體驗當地生活、深度旅遊的目的,是許多人熱愛的旅遊模式。兩人間相處愉快時,由業主提供住宿、潛水課程、船票等福利,小幫手則提供自己的勞力或技藝,在體驗生活之餘,也能讓業主擁有勞動力。但若是雙方鬧得不愉快,工時、薪資該怎麼算?又有什麼解決方法嗎?就讓法科來告訴你一些打工換宿前,你應該要知道的法律知識!讓大家了解隱藏在打工換宿裡的法律問題!#不講不知道講了才學到#壯遊異地不當免費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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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或是過勞死,為引自日本的名詞,用以泛指勞工長期處在高壓工作環境下,導致的職業災害,我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亦引進制定「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俗稱過勞指引,用以認定是否屬過勞導致之腦心血管疾病,如中風等。一、過勞職業病認定-勞工過勞是本來就有病?過勞職災相較傳統職業病,受到勞工本身體質影響更多,因此在因果關係認定上更為放寬。前述過勞指引於2010年修正後,凡因職業促發,至「明顯惡化加重病情」,導致腦心血管疾病,均屬過勞職災申請勞保給付之對象。而放寬的原因,就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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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勞工受到職業災害,雇主的補償、賠償責任資料來源:林大鈞/繪圖:Yen一、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抵充(見圖1)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或傷病失能時,雇主固須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針對同一事故,如果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例如勞工保險給付),雇主得主張抵充,以補償金額為計算基礎,減去勞工法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的補償,才會是雇主真正需要再給付的部分。舉例而言,勞工保險中,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後段規定,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對照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此時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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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新進人員報到前會口頭告知有交通津貼,並自民國87年起有會計紀錄發放,人員管理辦法裡薪資福利規定卻未提及到。現因修改辦法,公司不進行勞資協商而逕自修改辦法,並說明因新舊法未提及而取消發放。此舉有違反勞基法嗎?有任何法律我們可以依循去爭取權利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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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班時間為早上九點至下午六點,中午休息一小時,為固定不輪班班別,午休時間雖未明定,但全公司都休12~1點。今公司發公告指出,正常工作時間:上午09:00-13:00(若下午休假,應於13:00後打卡,否則算早退;下午14:00-18:00(若上午休假,請於14:00前打卡,否則算遲到。對於這個公告,公司是否要另外明定休息時段為1~2點?或是這樣的變動完全符合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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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間某香菸經銷商,因為縮編的關係故經銷權被取消,然而我是一名業務(公司有20名業務,有一半均為10以上老員工)原本領的薪資為底薪+查核獎金大概4.5-5萬,查核獎金是總公司發給但是薪資上是一起發給,但是因經銷被取消所以沒有了,而公司跟總公司有契約在取消經銷權後一年為限不得從事香菸買賣,可是公司想繼續營運但是薪資卻只能給2.8-3萬這樣根本不符合我生活開銷,這樣是不是符合更改薪資架構而勞工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請求遣散費,而公司有規避遣散費之嫌,但負責人是管理者所謂老闆的爸爸,可是管理者有開會承諾發與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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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剛進公司時候在台北市工作之後公司收掉後將我調至新北市工作新北市南港收掉後將我調至新北汐止卻一直支援桃園距離居住地47公里請問是否有違反勞基法我該如何向老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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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職業為「營造業」假若例假日非勞基法第40條所規定事項出席上班,公司是否可經勞資協議後,使員工出席?給薪則依勞基法第39條給予一倍薪資,亦或是應照第40條給予一倍薪水外加給予一天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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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不像買速食,需要搜尋適合的工作、準備資料以及面試,整個過程曠日廢時。我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為了保障人民可以在被解僱的時候,與新工作之間可以「無縫接軌」,因此有俗稱「謀職假」與預告期間的制度設計。一、什麼是謀職假?所謂的「謀職假」,是指勞工在雇主解僱勞工的預告期間內,為了另謀工作可以請假外出,這種法定的請假理由就是謀職假。注意!只有「被解僱」的情況才有謀職假。如果是自願離職,就沒有謀職假,要用自己的特休或事假才可以在上班時間找工作。那什麼是「預告期間」呢?勞基法中的預告期間,指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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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三點,在疫情期間調任,我認為此調任已對我的健康有危害,所以拒絕調任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書,這樣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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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判斷勞工身分是指勞工給付勞務,受領薪資,並依據「從屬性」作為判斷標準。常見的從屬性判斷標準例如,受雇主指揮監督(人格上從屬性)、由雇主提供生產工具、倚靠薪資生活(經濟上)、納入雇主企業體系(組織上),符合從屬性判斷標準,即具有勞工身分,縱使律師、醫師亦可受僱用,具有勞工身分,受相關法律保護。(見圖1)圖1保險業務員、醫師、律師,算是勞工?資料來源:陳俊愷/繪圖:Yen一、勞工法令適用範圍我國由於勞動法令規範目的與適用範圍不同,雖具備勞工身分,但是否適用不同之勞動法規則須個別認定。大體可分為三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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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因目前案場被別家公司競標得標後,我們派遣人力面臨要退場情況。目前總公司給我們的選擇1.自願離職2.跟著公司提供的工作機會(高雄OR台北)走但目前得知高雄無夠大案場可容納40多人但是有可能被派去工地3.照勞基法走基本上新競標成功公司或許有意願接納我們這批人,但我們還有目前合約在身,是到六月十五日。對那些年資不多的人來說自願離職或許不是難事,但是對我們年資長的人來說能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遣費是最好的選擇。但是目前公司就是一個拖字訣。我們並沒有這麼多時間消耗下去,新公司6/15要進駐,但勞基法規定要資遣對3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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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一位女性朋友從事一間飾品公司的美編人員,但是主管告知他們公司是責任制;而我朋友上下班仍需打卡(二)該美編朋友上班時間早上9點,下班時間晚上18點30分;下班時間卻常態性都是19點至22點(三)且該公司以責任制為由不提供加班費只有補休請問以上三點該公司是否有違反了勞基法內的哪幾項規定?以及該美編人員應該如何提出申訴?
問答
新進未滿一周的員工因得腸胃炎急診請病假兩天,病假的第二天人事主管以排班困擾為由開除,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