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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不能單獨做法律行為7歲以上未滿18歲者,屬於民法所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照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做任何法律行為之前,都必須要有他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同意,但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做的法律行為是單純獲利,或者依照他當時的狀況,在社會觀念下認為是適當的行為時,就可以不用事先取得父母同意,例如買捷運票搭車、買便當吃等等。二、限制行為能力人做不符合身份的法律行為締結契約,如果法定代理人不予承認,則形同契約自始不成立一般而言,契約經雙方談好相互同意就成立,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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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其實是一種對於親密對象的權力控制關係,具有許多不同的態樣,除了較常見的肢體暴力、虐待以外,對於心理上所施加的精神暴力、口語虐待,或採取經濟控制、隔離社群等方式也都是家庭暴力常見的型態,且家庭暴力並不以反覆、長期發生為必要,即便只出現過一次也可能成立。很多人錯誤地認為只有低社經地位、低教育程度、低收入者較易成為家暴事件的高危險群,但其實每個人,無論性別、國籍、年齡、職業等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下的受害者,而實際上在處理家暴案件時,許多個案的當事人都有高收入、高學歷以及穩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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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借錢給一般民眾,除了會要求借款人拿物品質押,還可以要求最高年利率30%,另外還有倉棧費5%(以上看到當鋪法規定),希望可以討論下面問題:1當舖法最高年息30%比民法規定16%更高,這樣立法有特殊原因嗎?2倉棧費5%在當舖法中只規定上限數額,沒有規定收取的頻率,請問實務是如何認定『可以收取的倉棧費』。如果每個月都可以收取一次5%,那累積到一年就是60%,超過利息上限30%,這樣好像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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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並不是時間夠長就能主張,還必須符合以下3點才可以向地政機關請求辦理登記成為所有權人: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和平、公然、繼續的占有一定期間,以及占有的是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詳細請參考:鍾秀瑋(2019),《什麼是時效取得不動產?怎麼判斷已經時效取得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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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土地所有人,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主張返還土地,但前提是對方對這塊土地沒有租賃契約或是地上權等可以有權使用土地的權利。如果具體情況更複雜的話,就需要待把問題描述更清楚後,才能更完整回答。謝謝。註腳民法第767條:「I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II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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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屬於動產,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開、持續占有動產達ㄧ定期間,就可以依據民法規定直接取得動產所有權,不需要另外聲請登記或辦理其他手續。詳細請參考文章:鍾秀瑋(2019),《可以因為長期占有一個物品,而取得物品所有權嗎?——動產所有權的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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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文章:房客欠租時,房東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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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要辦理在臺灣的遺產繼承,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做為法律依據。臺灣人要繼承大陸地區的遺產,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原則上直接適用大陸地區的法律。在臺灣辦理繼承相對簡單,但在大陸,繼承人若要自行辦理繼承,則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與精力。一、大陸未課徵遺產稅,沒有辦理繼承時間的規定(一)在臺灣的遺產,6個月內要申報遺產稅在臺灣,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例如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等)需要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遺產稅的課稅級距金額和稅率,是根據遺產的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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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條的善意取得提到現占有人於公開交易場所,善意買得者,原占有人必須要先償還他所支出的價金才能回復對物的所有權。那我的疑問是:1.公開交易場所的定義是什麼?單指公營市場嗎?2.之前學到善意受讓時,提到如果原所有人物品被他人無權售賣,原所有物人不得像善意受讓第三人請求返還,只能向無權販賣之人請求賠償?請問這個情況為什麼跟950的法律效果不同?
辭典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動產(例如機械),並移轉讓債權人占有作為擔保,當債務到期債務人卻沒有清償時,債權人可以就賣出這個動產所得的金錢,優先受償。註腳民法第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辭典
可完全控制之危險(vollbeherrschbareRisiken)原則,是指若醫療行為中的危險是完全來自於醫師或醫院,可由醫師或醫院完全控制,而與人體組織差異性無關,則不論為契約上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應由醫師或醫院對於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以控制危險,避免損害結果發生,而無過失或不具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組織領域是醫療機構能完全掌握的,且醫療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這類錯誤,所以不能期待病人對醫院組織內錯誤發生的確實原因負舉證責任,而應由醫師或醫院負舉證之責。愈不易發生錯誤、愈簡單的醫療處置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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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遷讓房屋的訴之聲明,:Q1:訴之聲明是否一定要指定返還予誰?Q2:屋外雜物(例如活動攤車,瓦斯桶,廣告)是否要列出並淨空遷出?或不管它因佔土地很少比如2平方公尺(避免成返還部份土地案或測量);我看了很多遷讓房屋案,訴之聲明中都沒有說屋外雜物或攤車淨空遷出PS:1樓之房屋(前段有保存登記建物登記於甲方+房屋後段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我是3位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之一);目前1樓被侵佔賣東西。我己使用此屋35年以上;我爸媽不在後,我是唯一使用人(佔有人)。是否因我是唯一使用人,只要寫: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占有?不必管其他所有人或事實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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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我的孩子遭逢校園霸凌事件,經過調查判定霸凌成立。但是班導師在調查報告中自承曾以手機拍攝我的孩子與行為人間的相處情況,班導師因為未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知悉後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私自拍攝想對個人對此事件認定非屬霸凌做辯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中,法院認為未經家長同意而在教室內裝設錄影設備並側錄教室內上課情形,是侵害學生隱私權、人格權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目的以及事後是否善盡保管資料的義務,都不影響侵害結果。因此該師針對學校考核會懲處申誡一次之救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