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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在判斷「支配介入」類型的不當勞動行為時,為數不少的裁決決定書都曾經提到,要斷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該依照勞資關係脈絡,就客觀事實的一切情況來做認定。然而,什麼是「勞資關係脈絡」(或稱作:勞資脈絡),簡要說明如下:一、勞資關係脈絡的解釋勞資關係脈絡指的是,裁決委員會在裁決程序中,為了確認行為人是否具備不當勞動行為的動機,會運用「大量觀察法」查看雙方過往的脈胳關係,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存有不當勞動行為動機的參考依據,並且考量審理過程中,雙方對於事實的主張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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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為了追求謹慎、正確的結果,難免耗費較長時間;然而,有些債務人為了避免敗訴必須賠償、給付債務,會在還沒起訴前,或趁著訴訟期間,隱匿、處分自己的財產,當債權人日後勝訴確定時,債務人名下已經沒有任何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使得債權人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確保債權可以被清償,民事訴訟法設計了保全程序的制度,當事人可以藉由保全程序來暫時性的保障自己的權利,其中,最常用到的就是「假扣押」,以下簡單介紹假扣押制度。一、什麼是假扣押?假扣押是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請求的給付是可以變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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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申請集會遊行的條件?資料來源:李兆麒/繪圖:Yen一、集會遊行的申請需要符合什麼條件才會被「許可」呢?(見圖1)依照集會遊行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民眾(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所遞交的申請沒有具備以下其中一種情形時,主管機關就必須「許可」民眾所提出的集會遊行申請:(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就以禁制區作為集會遊行的預定場地。(二)具有不適合擔任負責人及集會遊行的代理人、集會遊行的糾察員的情形。(三)明顯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事實。(四)明顯具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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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應在事前申請許可(見圖1)圖1申請集會遊行需要提供的資料?資料來源:李兆麒/繪圖:Yen集會遊行法針對人民的集會遊行活動採取事前許可制,因此,民眾原則上必須在舉行集會遊行的6天前就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過,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以及文化發展或民眾生活上的需求,如果民眾所舉行的室外集會遊行是依照法令規定所舉行,或者是具有「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宗教、民俗、婚、喪、喜、慶」的性質時,就不需要在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外,室內集會的舉行,如果沒有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來吸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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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訴訟參加?誰可以參加?資料來源:黃蓮瑛、王祖瑩/繪圖:Yen一、什麼是訴訟參加?(見圖1)一般來說,民事訴訟是處理當事人雙方(即原、被告)之間的紛爭,但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會有不屬於原告或被告的第三人因為這件訴訟的進行而受到影響;而且有時候受影響的第三人甚至完全不知道有這件訴訟正在進行,沒有機會在訴訟上表達任何意見。因此法律規定,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了維護當事人一方或自身的權益,可以參加別人之間的訴訟。而若是訴訟中的當事人或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發現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存在時,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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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勞動環境有許多變化,包含新的職災保險法草案通過,讓勞工權益有更完善的保障,以及疫情衝擊之下移工數量大幅減少,讓工地面臨缺工或趕工的狀況,導致工地死傷意外的問題又浮上檯面。甚至2021年4月的台鐵太魯閣號出軌事件,也有人針對工程環境等勞動安全衛生議題展開討論。要如何建立、改善並維持良好的勞動環境,是政府、雇主與勞工終究要一起面臨的課題。而在維護雇主與勞工雙方權益的過程中,政府針對企業是否遵守相關法規所進行的「勞動檢查」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這集中,我們邀請到Workforce勞動力量的創辦人Sean分享,勞動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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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得否為證人?由於A是傷害罪的被害人,想透過法律追究C的傷害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第232條的規定,A可以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自訴程序),或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再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公訴程序)。在整個訴訟程序中,A可否為證人,則因A採取自訴或告訴而有不同:(一)如果A是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所進行的乃是自訴程序在自訴程序中A是自訴人,也是當事人之一,而證人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以縱使A親自見聞甚至體驗C的傷害行為,A僅能陳述他的被害經過,不得成為證人。(二)如果A是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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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裁判」的意思平常所聽到的「裁判」,可以再細分成「裁定」跟「判決」。雖然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都有這樣的區分,但本文接下來將以民事事件為主軸,說明裁定和判決的分別。(見圖1)圖1什麼是裁定、判決?不服的話有任何救濟方式嗎?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裁定1.定義裁定主要是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裁定的記載內容一定要包含哪些項目,所以裁定在使用上是比較彈性的。例如案例一的法院向A做出補繳裁判費的通知,就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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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在2021年7月作出釋字第805號解釋,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沒有明文應讓少年保護事件中的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而違憲。在這號解釋中討論到刑事與少年事件被害人表達意見權,本篇文章將討論少年保護事件的被害人,在法律上享有哪些權利。一、被害人表意權的保障-兼論兒童權利公約(一)兒童被害人保障的難題在805號解釋中,雖然解釋的方式略有疑慮,但依照大法官在該號解釋的見解,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是受到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比較特別的地方是,在805號解釋的爭議案件,或者其他少年保護事件中,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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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什麼?和服務證明書有什麼不同?雇主不提供會有什麼罰則嗎?》中,我們對於「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應該有了基本的觀念,而如果雇主不願意提供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時,勞工該怎麼辦呢?一、檢舉、調解、提告比一比萬一雇主就是不願意提供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呢?以下簡介幾種勞工可以維護自身權益的方式:檢舉、調解及訴訟(表1)。表1:申訴檢舉、調解及訴訟的比較表 申訴檢舉調解訴訟法令依據A.勞動檢查法§33B.勞動基準法§74A.勞資爭議處理法§9B.鄉鎮市調解條例C.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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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就是民眾在發生紛爭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協調下,互相讓步,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解決問題的方案。一、調解的途徑有兩種在現行法上,調解可以依照為協助當事人解決紛爭的機關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在法院的調解,第二種是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會有兩種機構提供民眾進行調解程序的目的,在於促進當事人和諧且有效解決紛爭,無須透過法院以較繁瑣的訴訟程序處理,達到減少法院案件量的負擔,並使民眾得以多元接觸並使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爭議。(一)法院調解第一種是在法院的調解,是依照民事訴訟法調解的規定,再視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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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一)卡債、信貸風暴推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誕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是在2007年6月8日三讀通過,並於2008年4月11日施行。制訂這部法律的原因,是當時臺灣各大銀行為求增進績效及營業利息收入,短時間內大量推出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等等產品,且審核資力階段異常寬鬆。而初次辦卡的人,很多並不知道動用循環利息下的債務累積是很可怕的:信用卡、現金卡的循環利息平均都接近當時法定最高利率年利率20%;信用貸款年利率也差不多8%到10%之間。如此日復一日後,很多持卡人於消費時忽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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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精神為了保障納稅人憲法所賦予的生存、工作、財產等權利,並促使稅捐機關遵守法律程序對納稅人公平地課稅,因此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誕生,給予納稅人更完善的保護。(見圖1)圖1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如何保護納稅人?資料來源:黃蓮瑛、陳璽仲/繪圖:Yen二、稅捐機關的義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稅捐機關必須有以下的作為義務:(一)資訊公開稅捐機關必須主動公開稅捐資訊,讓人民檢視國家課徵稅捐的公平性,應公開的資訊包括了全體國民的所得分配級距、稅捐負擔比例等。(二)稅務協助稅捐機關必須主動提供納稅人妥適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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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介紹票據遺失要先辦理止付通知,而且要在通知後5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把聲請的證明提供給付款銀行。以下接著介紹什麼是公示催告程序(第二步驟),以及公示催告期間經過後,要做的最後一個步驟: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如圖1)。 圖1:支票喪失的救濟程序資料來源:作者繪製。一、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依票據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可以聲請公示催告。所謂「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當事人的聲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的期限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就會產生喪失權利(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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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本票?本票上應記載什麼?「本票」是票據法上的一種票據,簽發本票的人,應該要在本票上所記載的指定期日「無條件」將指定金額給付給持有本票的人。目前在商業習慣中,本票時常被債權人用來擔保債務人能確實償還債務。本票要能夠生效,最重要的就是本票上的「應記載事項」要記載清楚。本票一定要有的內容包括:(一)發票人簽名(二)表明票據為「本票」的文字(三)一定的金額(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年、月、日至於其他如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等資訊,即使沒有記載,也不會讓本票失效。不過,為了降低產生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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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健康保險?與醫療險有什麼不同?保險的種類可以依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是否為一定的金額,還是被保險人受損害的金額,分為「定額保險」與「不定額保險(損害保險、損失填補保險)」,以下會先說明什麼是健康保險,再進一步說明坊間常見的醫療險與健康保險的關係。(一)健康保險健康保險指的是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產品,並且指定一個被保險人,當這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的時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例如生病、分娩、重大傷病或死亡等身體健康相關問題時,保險公司就需要給付一定費用的保險金(俗稱: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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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之精選書摘,原標題為〈如何處理「關係人交易」?〉,說明當公司的交易對象出現以下4種「關係人」時,公司要特別遵守「資訊揭露」和「表決迴避」程序,以確保交易過程的合法性:①有利害關係導致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的股東、②有利害關係的董事、③有利害關係的董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④有利害關係的公司,而且董事對這間公司有控制或從屬關係。 文/劉承愚律師公司經營發展,需要資源和人才,在創業之始,資源和人才最常見的來源,就是家人和朋友,特別是家人。華人有「內舉不避親」的習慣,「好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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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刑罰種類的一種,且是最嚴厲的生命刑,因為所剝奪的是生命權,因此,死刑的審理、執行,也應該更謹慎。而之所以施用死刑,或說之所以用刑罰制裁行為人,學者認為:刑罰是在應報理論的基礎上綜合考量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目的,也就是依據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給予相應的懲罰、威嚇潛在犯人,並給予再社會化的措施。一、刑事訴訟中對死刑被告的程序保障(見圖1)死刑的執行,必須經過合法的刑事訴訟,直到裁判確定才能執行;死刑作為最為嚴厲的懲罰,在刑事訴訟的程序對被告的保障也最充分。圖1法院對於涉及死刑的被告,有哪些保障?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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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白」、「認罪」、「投案」與「自首」有什麼差異嗎?(一)自白自白是指犯罪行為人在有偵查權的機關、公務員或是法院「已經知道」犯罪事實及犯罪行為人後(也就是犯罪被發覺後),承認自己全部或部分的行為。至於犯罪行為人對於行為的法律上評價(是否構成犯罪、是否可以阻卻違法等等)就算有所爭執也沒關係,仍算是自白(這部分與自首是相同的)。例如,警察調查後發現是A毆打B,便找A來問話,A承認自己確實有毆打B,但A認為是B先攻擊他,所以自己屬於正當防衛而不成立傷害罪。此時A的承認仍算是自白。自白不像自首在刑法總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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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一)施工造成鄰近房屋損壞時有所聞由於臺灣地狹人稠,都市化高度集中於某些區域的緣故,不論是都更、舊建物拆除重建,或是新的建案,施工地點都可能緊鄰其他既有建物,而在施工地點和既有建物密接的情形下,進行開挖、打樁等所產生的強力振動,難免對於鄰近的現有房屋產生程度不一的影響,例如產生傾斜與裂縫,甚至附近道路路面坍塌,這種「工程鄰損」、「損壞(害)鄰房」的新聞報導時有所聞。以下說明遇到工程鄰損,除了訴訟以外的解決途徑。(二)民事訴訟程序可能費時費力房屋在附近工地開始施工後產生裂縫、傾斜,受損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