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近年來,各地主管機構開始設置在道路上設置"紅藍交叉閃爍之燈號"俗稱爆閃警示燈,燈號非"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號誌中其中一項。詢問警察局,警察局說此號誌用於使駕駛人注意道路路況,內部公文下令可以設置,但法規上未說明爆閃警示燈為何種功能,甚至不存在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其中一項,試問主管機關可設置未在法規規範內的號誌嗎?
問答
社區住戶連署要求召開臨時區大,議案之一:管理費之調漲是否交由管委會決議即可。請問這是否已砥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呢?
問答
如召開臨時區大的議案經委員會討論後認定為不符社區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可以不召開臨時區大?
問答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對意見。書面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我們社區開完區權會並沒有進行上述的步驟,僅公告會議紀錄,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可以怎麼處理呢?區權會的決議是不是就不具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召開一次臨時區權會嗎?
問答
請問,我是公司聘僱的保全社區總幹事,因為本就有罹患乾癬致使於服務社區期間發病,有告知主委可能會請長假,後來某日於上班時間公司派主管來關心,因為當時病發中,確實無法繼續勝任其職位,公司便勸退離職要我好好醫病,我便聽從公司建議辦理離職(我當時精神狀況不好,忘記有沒有簽自願離職單),我便於離職後就醫(因我另有罹患思覺失調症,於六月時申請身心障礙手冊通過),於乾癬治療階段亦併發思覺失調症,就醫後至今仍無法上班,醫師診斷書建議宜在家休養,前後已經失業三個多月無法康復,於是我去電前公司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給我(有告知公司我不要...
辭典
可完全控制之危險(vollbeherrschbareRisiken)原則,是指若醫療行為中的危險是完全來自於醫師或醫院,可由醫師或醫院完全控制,而與人體組織差異性無關,則不論為契約上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應由醫師或醫院對於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以控制危險,避免損害結果發生,而無過失或不具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組織領域是醫療機構能完全掌握的,且醫療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這類錯誤,所以不能期待病人對醫院組織內錯誤發生的確實原因負舉證責任,而應由醫師或醫院負舉證之責。愈不易發生錯誤、愈簡單的醫療處置導致...
問答
由於租屋處隔音很差,租客間常會因噪音互相干擾,只要我在房間有任何聲音,鄰居就會一直播放噪音(有鞭炮聲、狗叫聲、A片、青蛙叫聲)騷擾我,讓我害怕在房間內活動,請問鄰居的行為是否合法?我去年浴室內燈泡不明被熄滅,後來就再也無法恢復,連房間內的大燈泡也打不開了,房門口和摩托車也被潑鳥屎,我後來在隔壁多租了一個房間,並且在房門口裝監視器(因預算不足且為房東房屋,因此只能買簡易陽春型),結果監視器莫名其妙被破壞擊落,最近我的第二個房間的浴室電燈又莫名其妙被熄滅又突然打開,我懷疑為鄰居所為,因為我們社區有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