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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大樓的管委會約定減壓閥的修繕由所屬用戶負責,但減壓閥並不在該用戶的住家內,而該用戶處理減壓閥修繕的態度(派工人進入屋內四次皆無法完成修繕)已造成減壓閥所在的住戶之困擾時(每一次都要花半天的時間整理清潔),該如何處理?(已向管委會反應但管委會只會說擅自關掉減壓閥是違法的大家是鄰居不要撕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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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甲於家門口發現醉倒躺在地上之某乙,而某甲將某乙拖至路旁人行道上。在上課時聽老師說甲對乙應有刑法第15條第二項之保證人地位,因此若未加以保護將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94條第一項,想請問為何法律會期待遺棄素不相識之人的犯罪者會對被遺棄者採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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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站先知們好:我目前居住於大樓的最低樓層(自購屋),108年搬回後迄至今年(111年),本年度(111年)已發生公管回堵問題2次(前、後側各發生乙次),後側公管當天半夜已完成疏通,目前無再回堵現象發生;前側公管近期(5/11)上午時因大雨回堵關係,由前陽台大量的水流進了家中,因前陽台早期(租賃他人)有相關問題,自家已於前陽台鑿ㄧ孔洞俾於洩水,當時家中均無人,便由管理室人員電話通知前陽台有大量水流至中庭請趕快處理,我也回答該管理員目前人沒在高雄,太太因為工作關係也無法立即返家,要等太太下班後才可返家查看,而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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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監服刑第一天新收可以買東西嗎?可以寫購物單嗎?入監服刑女監洗澡吃飯都是一起的嗎?洗澡大家全體在大浴池一起洗吃飯大家全體一起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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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任職某社區委員會自聘總幹事108年1月於某群組內看到徵人資訊,至該社區應徵,面試是現任主委稱B女))隔天上班,後於委員會例會中決議個人薪資上班時間等勞動條件後公告.期間有住戶(稱A女)投遞替黑函指出我不適任,並且不斷的人身攻擊.後因為新主委上任,有住戶詢問主委名字,該住戶因聽反對派對該新主委的批評因此對此新任主委有偏見,某天隨口詢問鄰居(剛好是新主委的老公)後來就變成我說他壞話然後開始封鎖我並告知各委員我的不是,甚至還兩夫妻於該棟門前連同B女,要我用電話跟住戶對質,期間我覺得委屈眼光含著淚,後來B女告訴我,離職吧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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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時,我透過BUYEE這個網站在日本雅虎拍賣競標了,最近火紅的Be@rbrick,因此競標從1元起標,參與競標者也有,購買類似商品的評價也不錯,再加上它的標題是新品有秀出與真品一樣的商品名製造商等資訊,就不疑有他,認為是真品,就參與了競標。送到台灣後,拆開包裹發現與真品不一致,也確認了真品的包裝本體的資訊後,發現到購入的商品竟然是假貨。第一時間我反映給BUYEE也說明了買到假貨並且提供資料給他們查證,還有我開箱時都有拍影片,提出了證明。但BUYEE方不幫忙處理此事,也說明他們是適用日本的法律,無法偕同幫忙處裡。請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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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打完肺炎疫苗第一劑,獲得一張小卡(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與健保卡上的貼紙。請問黃色卡片上的文字應該由誰來填寫?身分證字號、姓名與國籍三個欄位可以由民眾來填寫嗎?還是應該由醫療人員來填寫?這張小黃卡會是公文書嗎?如果有資訊要更改,可以自己更改嗎?另外小黃卡可以在各種場合作為打過疫苗的證明嗎?僱主可以要求居家工作的員工進辦公室上班之前必須提供小黃卡影本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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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以自主更新方式申請之更新會,經市政府核准後,所有權人取得會員大會相關資料發現,建經公司人事管理費用未依市政府提列總表規範預估,提列數超收千萬以上,並具以計算所有權人應繳之前置費用,要求付款,否則將影響”分潤”。經去函市政府申訴及更新會提問,市政府表示因計畫尚未送件,請更新會溝通說明,然更新會卻讓該建經公司來對我們做口頭說明,經我們婉拒,更新會卻讓該建經公司以更新會名義覆函表示已依規定提列,但卻不將計算依據依提列總表說明基礎,在此情形下,請問在此情形下我們應如何自保?要配合繳交尚未釐清之前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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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是某個youtuber的。在拍攝他的助理做挑戰(不只一次露面,其他影片也有),這樣他的助理算公眾人物嗎?如果不算,是不是就侵害到他的人格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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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舊車輛大修數次,公司有要求出車要做檢查,前些日子下大雨,沒有翻車頭,剛好就那一天車子拉高溫,當下第一時間做回報,但公司認定說沒做檢查,要求負擔12萬元的維修費用,這方面需要怎麼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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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剛生產沒多久的新手媽媽,鄰居長期在樓梯間抽菸,二手煙飄到我家,但檢舉不被受理,該怎麼辦呢?衛生局的回覆如下:「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未將私人住宅(含樓梯間等附屬公共區域)納入禁菸場所規範,故本局無法源依據可派員稽查取締,請諒察。建議可請社區管理委員會或里長、鄰長,對吸菸住戶予以協調勸導。有關您另反映整棟大樓貼滿禁菸相關告示一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7條規定,第15條及第16條以外之場所,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得自行指定為禁菸場所。承上,貴大樓雖已自行指定公共區域為禁菸場所,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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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向乙承租A屋,作為某寺廟預定舉辦的宗教活動,已經預付租金10萬元!其後,政府因疫情持續擴散而命禁止一切宗教相關活動。請問:甲得否向乙請求返還10萬元?其請求權基礎為何?試引用法條分析之。答:民法249條第四款?二、假設甲與乙訂立租屋契約前,政府已經公布禁止一切廟會活動,而甲不知其事、乙知其事。甲並已付租金10萬元,甲、乙各支出1000元的簽約費用,雙方的法律関係如何?甲可否依什麼規定請求返還10萬元?簽約費用的損失誰應負擔?請引法條分析之。答:民法249條第三款?245條之1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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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一下前妻在沒有任何告知我的狀態之下就偷拿我的健保卡去診所冒用看診簽名領取管制藥品,而且在107年一年內連續三次,這期間我們是已經沒有婚姻關係了,第一我不知道她是如何盜取到我的健保卡的,第二我去診所瞭解時據診所的醫生她說她是還有帶一位男士冒充是我,所以診所才開立管制藥品給他們順利領走的,想請問一下在民事和刑事我能對他採取什麼訴訟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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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上提到,不純正的身分犯或己手犯都是概念上的廣義身分犯,都在構成要件上要求要有人的特殊屬性(身分),因此不具備廣義身分犯者,應當不能與身分犯成為共同正犯,或為身分犯的間接正犯。然而我國刑法第31條第一項卻說沒有特定身分者也可能與有特定身分者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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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發表「欣賞恐怖份子,伊斯蘭國萬歲。(並附上一張ISIS士兵持槍排排站的照片)」這種言論,請問構成該條所述的恐嚇公眾罪嗎?據我所查,恐嚇公眾罪係以提到欲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內容恐嚇公眾,才算構成要件。那如果是如第一段的發言,這樣構成刑法恐嚇公眾罪或其他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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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00條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關於這個法條,想以下面這個例子,來請教問題。甲有繼承人A、B、C、D四人,甲去世後在繼承人等完成遺產分割前,A、B主張C在甲生前未經甲同意、偽造甲之簽名騙取印鑑證明進而將原先甲名下之房屋過戶到C名下等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起訴要求C回復原狀,後經法院調查甲生前確實有贈與C房屋之意思而駁回A、B之訴確定在案。如果A、B想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767條再來告一次,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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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擔任生技公司銷售人員,因原店點撤櫃後,公司安排跑3個點,也跑了一年,因居住地址在基隆離上班地點其中一個地點是新北蘆洲區交通不便也無交通補助,目前因疫情較不好找其他工作也接受,而近期公司又不定期要求支援其他店點任意調點支援有時ㄧ個月跑5家,請問公司這部份是否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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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公司任職1年多,過年後有位同事離職.全公司的出貨工作硬塞給我.下面有一位營業專員和助理.但她們都不願意分攤工作.上面的主管,副總,就說,副理你做就好了.我任職時就告知本人有免疫疾病,但已穩定3個月回診一次.撐了1個多月.本人已身心俱疲,而且原本的工作都擔誤了.去找副總談,請他重新調整.還被人身攻擊.現在有什麼法條可以保障我的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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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造成骨折撕裂傷,有住院半個月療養,在家休養八個月,其中勞保薪資已支付,團保尚未支付,之後詢問公司團保賠償事宜,配合態度非常消極,且團保期限已快過。故詢問第一個問題,公司若消極態度不配合申請團保賠償,是否有無違反之虞?另外,公司有去年八月請我簽一張和解書,告訴我說是團保的申請文件,但至今無下文,眼下團保期限已快過,公司若持續消極不配合,是否可請勞工局介入?最後一問,除勞工局外,我可透過怎樣的作法,獲得我應該有的團保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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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原本簽約一年,上面寫:「再延長租約113年9月17止,本契約到期自動生效。」所以等於第一年的租約到期後,直接生效再續租一年,想請問這樣直接寫在契約日期下方的話,是有效的嗎?還是其實根本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可以隨時解約?如果毀約有毀約金的話,大約是多少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