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在租賃契約中,如若出現應記載而未記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項有關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時,所進行的強制填補(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會被解釋成「得」任意終止租約,還是「不得」任意終止租約呢?亦或是會回到兩造需協商?以上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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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車我)當時駕駛汽車,正往雙十路與錦中街口(我是主幹道)...(乙車對方)從錦中街往雙十路行駛,準備進入孔廟側門。乙車當下到雙十路路口時禁止狀態,忽然踩油門加速前進,我看到時,從內線道切到外線道加煞車,結果我撞到乙車的右側,使得對翻車...警方研判肇事主因是對方,對方有保第三責任險,可是我沒保第三責任險,只有保強制險。想請問,要怎樣才能維護我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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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公司與他公司簽訂經銷契約,惟經銷期間屆滿後,對方仍有持續進貨、經銷產品行為。實務見解有查到經銷是買賣跟代辦商性質的混合契約,但看了一下買賣跟代辦商相關法條似乎沒有規範這種情形。這樣的話有沒有甚麼法條可以做為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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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簽契約的時候,契約內容有提到員工必須工作N年,之後才能提離職,如果提前要離職的話必須賠償公司違約金以及教育訓練的費用。不知道這樣的約定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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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給一張變更勞動契約契約書,並告知不簽視為不同意。這應該明顯侵權,是否觸犯刑法第304條內容中提及妨礙行使權力之部分?
問答
公司違法未幫員工投保勞健保,請問員工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嗎?沒有投保勞保,可以請求失業給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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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的違反型態有很多,例如:1自請離職違反預告期間,每日懲罰性違約金為一日工資2違反勞動契約保密義務,罰性違約金為100萬元不知道主管機關是否有公告相關標準,讓企業、勞工可以依循。
問答
除了使用現金付錢,最近的進展趨勢逐漸走向虛擬的方式,像是比較成熟的金融卡、信用卡,或是更新穎的行動支付方式。不知道常聽到的「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分別是什麼,以及兩者之間的有什麼不同與相同的地方?
問答
您好係因租屋處原有的冷氣故障、馬桶漏水及桶裝瓦斯管的老舊鏽蝕!請房東出來,卻邀請「馬上搬走」契約尚未到期亦無不繳納房租,平常需工作,時間上比較無法抽空找房子,我該如何是好?民法是否有保障的條款?感謝🙏
辭典
分管契約即是共有人間相互約定由一人或數人管理該共有物,例如:出租。因為分別共有是各共有人就該共有物各有其應有部分並存在於共有物「每個抽象之點之上」,所以不能就該「特定」部分使用收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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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毛孩的聽眾朋友聽過來!身為動物友善團隊,法科又製作了關於動物的議題,歡迎關注動物的朋友多跟我們聊聊喔!關於寵物送養、領養,以及販賣的法律問題,相信養過寵物的朋友多少會有感觸。包含跟中途打交道、在領養過程中雙方可能會產生的種種爭議時有所聞,例如有些中途會要求要先家訪、評估條件,領養後要定期傳照片回報、確認寵物的健康狀況,而相關條件是否過度要求領養方,經常掀起論戰。當然,從愛護寵物的角度來說,中途會希望謹慎幫牠找到下一個安全家無可厚非,然而其中的約定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真的合宜嗎?當領養、送養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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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雙北市2021/5/15~5/28疫情警戒升第三級,人民自由會受到限制(例如:某些營業場所要停業;不能舉辦室外10以上、室內5人以上聚會),請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這樣的權力是依照哪些法令依據?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E7bi2j8UYj1Rmz73OPE7Yg?typeid=9看到新聞報導,高雄市2021/5/18由市長宣布防疫再升級,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寺廟、宮廟、教堂及其他類似場所暫時不進入,增加關閉電影院、美術館、音樂廳等場所。想請問地方縣市政府也有權力自行決定防疫等級、措施嗎?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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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有間A公司,在與某投資人協議後將美金30萬匯款至該A公司之境外帳戶,只有簽署協議投資契約,但沒有實際股權轉移,請問該投資人是否可算是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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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處在北部,房東人在南部,近期才發現父母當初在簽立契約時尚的租屋地址寫錯了,我寄去給房東更改過後寄回時,發現塗改地方的章和出租人上的章是不同章,想請問這對我們租屋者有保障嗎?還是需要重新簽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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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都市更新會理監事及會員大會之運作,全由建經公司擔任紀錄及主導會議籌辦,是否有利益衝突須迴避之問題?有關各類款項之撥款時程,以附約方式進行,未在律師審核,應如何制定以保障所有權人權益與風險?若各階段費用提列不符合市政府提列總表之規範,更新會卻逕自通過審核撥款,更新會是否有法律責任?理監事之法律責任有哪些?
辭典
一個人因法律行為單純取得利益,但不需要負擔法律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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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當天依照公司要求,在契約上簽名。考慮之後沒有報到,並向公司提出無法就職。但被公司通知依照合約違約要罰款,未完成報到也沒有上班,亦沒有支領薪資。請問我應該如何救濟?可以尋求什麼管道協助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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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暫借別人使用,沒有簽訂契約,居住時水電等居住時產生費用都是由借助人負擔支付,而其搬離後,如一月中搬離,但一月水電費都沒有繳納丟在房屋內,請問可以向其追討嗎?
問答
既然我們民法使用「契約」來表達雙方達到一致的約定,請問為什麼民間還是多使用「合約」呢?這題好像不是法律問題,可能比較是法律史或是法律社會學的問題,不過還是想問問看有沒有人知道。這個問題讓我困惑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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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甲方出租人:OOO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依法公證,租約中有包含一條: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異動: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更換新負責人OOO,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相關證照影本,並通知甲方改由新負責人OOO負責履約請問:1.乙方負責人更換後該公證租約是否有效,可繼續履約?2.是否有違反租約內容(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之嫌?3.有更佳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