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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養寵物嗎?統計資料顯示,2022年前9個月,臺灣新增寵物登記數量超過新生兒數量,寵物在今天也已經成為許多人不可或缺的家庭成員,而為了自家寵物的健康,例如添購驅蟲藥物或者是在寵物受傷生病時的用藥,當然就會是飼主們需要注意的課題。 以照顧的目的而言,寵物用藥跟人類用藥相同,我們在取得的時候會希望來源穩定可靠,不至於買到有問題的藥物,否則將可能會造成更多的不便與傷害。既然這樣,辨明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的地方購買動物用藥品,才會更放心。 自家寵物用剩的藥可以上網轉賣嗎?買到分裝的藥品是正常的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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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卡債還不起,聲請更生需要準備什麼?資料來源:林言丞/繪圖:Yen當債務人要聲請更生,除了要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的聲請費,還必須提出以下3樣文件作為「更生聲請狀」(司法院網站有範本)的附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這些文件內應記載什麼,底下整理法條規定說明。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一)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的資料供法院審理財產及收入狀況,具體是指「聲請更生前2年內」的名下財產及收入、支出狀況,而不是目前的財產及收支狀況,這要特別注意。法院會依據資料審理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的收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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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後該怎麼辦?(見圖1)圖1車禍後該怎麼辦?資料來源:李侑宸/繪圖:Yen(一)要先報警處理喔不幸在路上發生車禍了,該怎麼辦呢?首先,只要發生車禍,請一定要留在現場並且打電話請求警察到場協助,因為法律上是禁止發生事故後離開現場的。尤其事故現場如果有人傷亡,刑法要求發生車禍的雙方駕駛,不論當下有無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等待警方確認完才可以離開,若直接離去就可能背上刑事責任!(二)警察會初步判斷責任歸屬警方到場後,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會觀察事故地點的周圍環境狀況、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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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當代,臺灣作為全球科技創新的關鍵樞紐,屢次展示出令人自豪的突破與成就。而在這些令人矚目的進步背後,專利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支柱,它為創新的火花提供了保護的屏障以及運作的燃料,確保發明得以實現並推向市場,同時社會大眾也能接觸到新知,促進知識傳播,進一步推動科技的發展和進步。「專利師」在這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他們憑藉專業知識和技能,將發明人的創意轉化為具有排他法律效力的專利權。更重要的是,當專利權遭遇挑戰或爭議時,專利師所提供的專業諮詢和鑑定意見,往往成為解決紛爭、判斷風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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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01~109/01/31每月陸續借款給(同一人)朋友生意週轉因對方表示向高利貸借款半月息15%太沉重所以月息8.5%借貸每次以每2個月取利一次於109/01/31債務人表示無力償還聲稱要法院訴訟債權人重利罪請問重利罪責會如何判?請問是以每次取息為一次刑責嗎?因為完全無經驗所以請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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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成為正職教師?關於如何成為「高中以下(含幼兒園)老師」的規定,主要是在「師資培育法」中。這部法律在2017年大幅修正,並自2018年陸續施行,因此舊制跟新制已截然不同,須特別注意。本文以下的介紹會以新制為主,並比較新制與舊制的不同之處。(見圖1)圖1成為正職教師的新舊制差異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想成為教師,首先必須將「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全部修完,內容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1.普通課程普通課程是每位師資生都必須修習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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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106年1月1日,向不知情之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小貨車1台,於106年1月2日,駕駛該車竊取搬運裝載森林主產物得手,嗣甲於下山途中,為警臨檢當場查獲,並將該車扣押,經法院判決,被告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就扣案之自用小貨車,法院是否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不予宣告沒收?如果照特別法,則第三人之財產權會被侵害,照普通法則不會,那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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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商品經驗證確為仿品後提告詐欺後續會有哪些程序?若賣家未到案說明案件直接移送地檢署買家應如何、於何時提起附帶民事向賣家求償?買家所受權益損害,求償金額是否有相關案例計算方式可供參考?
問答
我是全家便利商店員工,我們老闆每次只要在全家推出消費多少就送多少前折價券的活動時,就會跟員工要手機號碼,使用員工的手機號碼消費,以便賺去更多的折價券做為使用,請問老闆此種行為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又觸犯到哪條法則
問答
一月因為公司的關係被檢調調查,後來做完筆錄就回家等待通知,在今天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內容有附上一個悔過書跟開庭通知單。傳單上面寫到若填寫悔過書寄回去可以不用開庭,並有機會獲得政權不起訴處分。悔過書內容大概是:我願意承認犯罪,並保證以後不會在做這樣的事情。我想請問這份內容是指填寫然後寄回去,是不是就會不處分處理。疑慮的點是悔過書要承認我犯罪這一塊,是不是我承認了就會以刑法去判刑之類的,但我自己也是覺得蠻冤枉的,因為公司的問題變成我有罪。我很怕承認犯罪會變成是犯罪的共犯。還有職權不起訴也只是有機會並不...
問答
因為本人被詐騙,為了要趕快把我被騙的錢討回來,通知對方的戶頭的銀行聯絡把款項還我,結果對方竟然報案了,把我的原本還款的銀行帳號和其他帳號都凍結了,凍結後想要了解帳戶不能使用比較慢報警,想要問如果去到法院要怎麼處理,本人沒有出庭的經驗,還有要認罪嗎?
問答
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被罵會構成侮辱公務員罪,但前提是警察有依法執行職務,違法則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這樣的理解應該沒有錯吧?但是此時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問答
我所在的學術單位近期正在整理今年的活動成果並計畫並製作成果報告,成果報告完成後將免費提供給其他學術單位,分享與交流彼此的經驗。有幾家媒體有報導我們獲獎的事蹟,我們想將那些報導文章當作補充資料加在成果報告的附錄裡,請問是否只要在文章底下標明出處來源就好?還是必須向原報導單位取得授權才不會侵害智慧財產權?
辭典
圖1證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用來審判雙方當事人誰講得有道理,或是一個人是不是有罪、該不該受刑事處罰的依據。證據原則上必須是客觀上可以檢驗真實或虛假的事物或言語,而不單純是個人主觀的意見或猜測。證據在法律上的問題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是證據能力,是指事物或言語是否能當作證據(刑事程序的證據能力要求會比民事程序更高);第二則是證據價值(或稱證明力),是指該事物或言語對於事實的證明力道或程度有多大。延伸閱讀:黃郁真(2020),《違法取得的證據不一定可以拿來用——刑事程序中的證據能力》。黃蓮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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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買房是許多人重大的人生里程碑,而近年來房價飛漲,大多數人在購屋時選擇的標的房屋往往可能已經有20~40年不等的屋齡,這樣的屋子隨著歲月流逝難免會產生或大或小的瑕疵,而漏水就是其中一個常見的問題。那麼,買房時發現房屋漏水要怎麼處理?誰要負責賠償?買家要如何與房仲、賣家周旋協商?有什麼妥善保護自己權益的方法?本文為讀者們介紹買房應注意的眉角,下篇則說明買房遇到糾紛時有哪些處理方式。二、看屋是權利也是義務(見圖1)圖1買房該注意什麼?資料來源:林博文/繪圖:Yen現在市面上有許多網路購屋平臺,有些甚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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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介紹票據遺失要先辦理止付通知,而且要在通知後5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把聲請的證明提供給付款銀行。以下接著介紹什麼是公示催告程序(第二步驟),以及公示催告期間經過後,要做的最後一個步驟: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如圖1)。 圖1:支票喪失的救濟程序資料來源:作者繪製。一、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依票據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可以聲請公示催告。所謂「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當事人的聲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的期限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就會產生喪失權利(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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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的老師在下班後可以利用課餘時間兼職嗎?如果要兼職的話有哪些要注意的事情呢?本文簡單整理相關法規,向讀者介紹。一、以有沒有兼任行政職務來區別學校編制內的教師能不能兼職,會因為老師在學校有沒有兼任行政職務而適用不同的規定(整理如圖1)。(一)有兼任: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大法官曾在釋字第308號解釋中表示,在公立學校中擔任教學和研究工作的老師,和公務員服務法中依法令執行職務並服從長官監督的公務員並不相同,所以教師原則上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但大法官也認為,如果是兼任行政職的教師還是有公務員服務法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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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規的合會運作模式在合會系列的第一篇文章中,介紹了合會的基本概念。通常合會以每月開標一次最為常見(例如約定每月1日或15日進行開標),但一旦會員人數超過23人時,運作完畢需要2年以上時間,這是因為首期不需要投、開標,由會首直接取得合會金,之後每個月一位會員得標,所以會員人數超過23人的話,需時至少24個月。所以也有約定每月開標一次以上的狀況,而每一期得標、可以取得當期合會金的會員,是以競標金額最高者來決定。如果同時有2個以上會員出最高價時,則以約定的方式決定得標者為何,例如由該些會員當場加價競標,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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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絕醫療的權利由於醫學科技的進步,我們生命得以延長,但醫療技術終究有其極限,生命延長與生活品質難以同時兼具。每個人對自己生命終點的安排有所不同,但因為我國法令的規定以及醫師對於末期病人有急救到底的醫療慣例,使得病人過去在醫院裡,並沒有拒絕急救或終止維生醫療的權利。為了讓末期病人在醫院亦能選擇善終,臺灣於2000年制定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拒絕急救或終止維生醫療的權利,同時也賦予醫師可以在尊重末期病人的意願下,合法不施予積極性治療或急救,而提供減輕或免除痛苦的緩解性、支持性醫療照護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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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在2021年7月作出釋字第805號解釋,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沒有明文應讓少年保護事件中的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而違憲。在這號解釋中討論到刑事與少年事件被害人表達意見權,本篇文章將討論少年保護事件的被害人,在法律上享有哪些權利。一、被害人表意權的保障-兼論兒童權利公約(一)兒童被害人保障的難題在805號解釋中,雖然解釋的方式略有疑慮,但依照大法官在該號解釋的見解,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是受到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比較特別的地方是,在805號解釋的爭議案件,或者其他少年保護事件中,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