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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列文章(上)篇先說明了保險的概念、種類,本篇將繼續說明怎麼樣才能投保,以及保單上所指的各種「人」倒底是誰。一、怎麼樣才能有效投保?(一)什麼是「保險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害關係」。舉例來說,X買了一台新車,如果新車被偷,有損失的人是X,所以X對新車有投保竊盜險的保險利益,但新車被偷不會對隔壁鄰居Y產生損失,所以Y對新車沒有保險利益。(二)沒有「保險利益」就不能投保,就算投保也會無效依照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要「有」保險利益才能進行投保;而不論是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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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工商秘密」?依據刑法,若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是員工有跟公司簽署保密契約時,員工必須在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的範圍內,為公司保守與工作相關的秘密。若員工把秘密洩漏出去,就有可能成立洩漏工商秘密罪,恐面臨最高1年有期徒刑的刑責。依據法院的解釋,工商秘密是「工業上」或「商業上」的秘密,著重在保護經濟效益,只要是公司花費人力、時間、金錢取得的資訊,且關係到公司未來發展利益,就會被認為具有經濟價值,例如:產品的檢驗報告,或公司的財務報表等都是。但如果是無法識別特定聯絡人的電話號碼(只知道是客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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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意思,經常在法院判決、法律文書會出現的用語。舉例: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34號民事判決節錄:「上開法律規定,自非不得作為本件計算損害金之準據。自非不得作為本件計算損害金之準據。」這句話的意思是「前面所提到的法律規定,可以作為本案件計算損害金的依據。」2.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8號節錄:「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有從事工作及選擇職業之自由……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內容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
問答
甲以鐵棍毆打乙之頭部成傷,乙即檢具診斷書提出告訴,法院亦判決傷害罪。惟幾月後,乙前述頭部之傷導致腦出血死亡,檢察官獲悉,遂又以傷害致人於死之罪嫌將甲提起公訴。問:法院若認乙之死亡確係甲以鐵棍毆傷其頭部所致,則應為何之判決?這題因為既判力的擴張,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但是檢察官是否能夠提起422條的不利益再審?不然的話明明造成傷害致死的結果卻只有處以傷害罪的刑罰,會有所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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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眾遭遇到法律問題,例如收到法院的傳票、對造的存證信函、或是對方律師寄來的書狀時,多數人的第一個想法,就是上網搜尋資料,希望能尋求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或建議。而民眾面對法律問題總是心中忐忑不安,經常會詢問:他的案件會不會贏?能不能夠無罪?贏的機率有多少?通常律師不會給予百分之百的肯定答案,但卻有些人敢說:「絕對沒問題,包在他身上!」究竟是為什麼呢?一、律師依法不能給當事人保證律師法規定,律師從事律師職務,必須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的要求。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律師法所訂定的「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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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了強制險,發生車禍,保險公司卻賠給對方?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對象(見圖1)(一)強制險是賠給「乘客」和「車外第三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所以要求車輛所有人都需要投保,目的是要保障因為交通事故而受傷或死亡的受害人,不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的地方在於理賠對象是「乘客」或是「車外第三人」的傷亡,如果是被保險人(也就是案例中的駕駛)自己因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受傷,不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範圍內。此部分是因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要移轉給保險公司的風險為「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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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將個人資料分成「一般性資訊」與「敏感性資訊」(也稱為「特種資料」)。依照個資法的規定,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會被歸類在「敏感性資訊」的範圍。而「一般性資訊」則是任何可以直接或間接辨識個人的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因為敏感性資訊具有高度的私密性與敏感性,如果被不當利用,很可能會對被蒐集的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所以個資法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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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監護人時,區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但都要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審酌一切情形,並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未成年人依據民法第1094條之1,應注意: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成年人依據民法第1111條之1,除了優先考量受監護人的意見,還要注意以下: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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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底新修正的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對競業禁止條款之規範為了顧及基層員工的權益,我國曾經將長期累積司法實務見解及「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等內容,融合成為2015年底新修正的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必須符合以下一定要件,而且雙方約定的時間最長不可以超過2年,離職後競業禁止規定才會有效:(見圖1)圖1競業禁止的條款要如何約定才有效?資料來源:陳郁庭/繪圖:Yen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公司希望保護的營業利益必須合法正當。(二)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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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工會法」第4條第1項及同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勞工有加入「企業工會」、「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的權利。然而,在談論會員的權利義務前,必須先理解到「會員」身分認定的問題。實務上因為各工會內部可以自由依章程決定事務,章程中常見有例如: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永久會員等等的身分別,其中有關贊助會員,早期勞動部改制升格前,雖然曾經認為職業工會章程增訂贊助會員不具會員資格,不可以享有與ㄧ般會員同樣的權利,但是現行工會都是依「工會法」組織及成立,而且依照「工會法」第26條第2項的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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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資雙方於勞動關係結束時必須注意的事勞動關係的結束需要智慧,而如何有個好的結束便是智慧的具體表現。勞資雙方各自依照相關規定做好該做的事,才能好聚好散,如:資方資遣員工,必須給予預告期間、謀職假、資遣費及結清相關工資,尚有就業服務法「資遣通報」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須注意;而勞方離職時,則須注意在預告期間內順利將業務交接,並記得請求「服務證明書」,以便不時之需。二、「服務證明書」v.「非自願離職證明」望文生義,服務證明書僅是作為勞工曾提供勞務於雇主的證明,實務上通常用來證明自己的工作經歷,或辦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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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仍可能有刑事過失責任(見圖1)圖1為什麼按照交通規則駕駛,還是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過失犯呢?資料來源:紀岳良/繪圖:Yen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意思指當人們在做任何事時,都要注意行為時有沒有可能去損害會或傷害他人,法律用語叫做「注意義務」。那到底怎麼判斷人們做特定行為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因此要負過失責任呢?最通常的就是去看散落在各個法規的注意規則,具體指出在特定情況下,人們應該遵守哪些事情;反之,如果沒有遵守並造成他人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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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寵物被弄傷了,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資料來源:饒菲/繪圖:Yen一、以往法院看法都認為,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屬於「物」(見圖1)(一)雖然現在越來越多人飼養動物作為精神上的寄託,把動物當作小孩般對待,但關於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過往法院均認為,雖然動物事實上也是活生生的生命,且動物與人類間感情親密,但法律上仍只能算是「物」,屬於權利客體 ,與車子、衣服等物品一樣,與屬於權利主體的「人」有所不同。(二)如果「人」被他人傷害,因為「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權利主體,所以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對傷害者提告,追究對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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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官助理是什麼?資料來源:楊孝文/繪圖:Yen一、法官助理的工作內容(見圖1)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2、34、51條規定,各級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設置法官助理,工作內容是依照法官的命令,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等事務。而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24條更具體說明了法官助理的日常庶務,包含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整理兩造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證據、校對判決書、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電子卷證,以及其他法官交辦的事項。除了上列職務外,由於現行實務通譯人員遇缺不補,而通譯人員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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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職、代理、代課,三種教師有何不同?一般稱的正職教師,是指取得教師資格後,在學校編制內的正式專任教師。而高中以下的學校老師,除了正職教師,還有代課教師與代理教師,他們的聘用,主要是為了補足正職教師在學校無法上課的情況。而代理教師與代課教師的差別在於,代理教師全部的上班時間都要留在學校,而代課教師只要部分時間在學校擔任教師。代理教師與正職教師一樣禁止在校外兼職或兼課,代課教師則沒有限制。二、正職教師的保險(一)正職教師須參加「公教人員保險」(簡稱公保)除全民健康保險外,正職教師因為具有學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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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功能是什麼?所謂的犯罪被害人,就是因為犯罪而權益受有損害的人,包括直接受到犯罪行為影響的被害人,以及一定範圍內的間接被害人,例如被害人的配偶、父母與子女等等。不論是直接或間接被害人,都有權利依照民法向犯罪行為人求償,像是民法第194條規定的「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行為人請求賠償。不過,有時因為犯罪行為人不明,或是應該要負起賠償責任的人沒有財產等等的狀況,讓被害人無法迅速得到應有的賠償、生活陷於困境,例如沒辦法負擔醫藥費、殯葬費或生活費等等,這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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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說明幼兒園老師如果對小朋友體罰、虐待、不當管教,老師可能會丟掉工作,嚴重侵害幼兒身心的話,還可能會終身不得再當老師。除了失去工作外,老師還可能面臨以下法律責任。一、對小朋友體罰、虐待、不當管教,老師還需要背負什麼法律責任?(一)行政責任1.罰鍰首先,所有的教保服務人員,包含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甚至是其他服務人員,只要對幼兒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不當管教等情形,會面臨新臺幣(下同)6萬元至60萬元的罰鍰。縱使情節並不重大,主管機關仍然可以處罰施加體罰、霸凌、不當管教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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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會分為工、商、自由職業團體,是以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目標的組織。工、商團體的主要任務是工商研調發展、技術合作或國貿推廣、處理有關會員事宜、政策法令研究建議與協助推行等。自由職業團體是有專業職業從業人員所組成的團體,各自適用專屬法規,例如律師公會適用律師法、會計師公會適用會計師法、醫師公會適用醫師法。公會跟「工會」是不同的,工會是由勞工組成,可以簽訂團體協約、處理勞資爭議、促進勞動條件、舉辦勞工教育,實踐勞工團結權。延伸閱讀:1.邱騰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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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肇事逃逸?資料來源:王泓鑫/繪圖:Yen一、肇事逃逸的定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常見如汽、機車),發生車禍事故(先前法律稱為「肇事」,2021年修法調整為「交通事故」),導致有人員死亡或受傷,但未下車救護而逃逸,會有以下刑責(見圖1):(一)導致有人受一般的輕傷而逃逸,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導致有人受到重傷或甚至死亡,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立法理由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的死傷,促使駕駛人於造成車禍事故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而在2019年,大法官做出了司法院釋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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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萬一發生車禍,可以申請強制險理賠嗎?資料來源:黃蓮瑛、陳聖禪/繪圖:Yen一、什麼是強制險?哪些車需要保強制險?(見圖1)強制險,全名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政府為了要保障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迅速獲得理賠、不需要花時間等待理賠金所設計的責任保險。強制汽車車主都必須投保,到期要續保,投保期間在法定上限內提供死亡、失能以及傷害醫療實支實付的理賠給付。須注意的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中所提到的「汽車」,除了包含一般我們熟知的汽車,也包含其他不行駛軌道,有自身傳動系統的「動力車輛」,例如機車、電動機車,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