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圖1完成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完成實行犯罪的行為。
問答
2019年底三讀通過反滲透法,想多了解這部新法規:1.法規規範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實際上可能是怎樣的團體組織,能否舉例?2.會被禁止的行為有哪些?3.第10條有規定自首、自白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相較於刑法第62條「自首得減輕其刑」,反滲透法更加鼓勵自首自白行為。請問我這樣的推論是對的嗎?4.所有政府機關發現相關違法行為,都可以直接移送、函送偵查機關,不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先向偵查機關告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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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親權?(見圖1)圖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親權,有哪些內容?資料來源:葉怡妙/繪圖:Yen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其中「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就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依照實務見解,親權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例外才由父或母單獨行使,具有不可拋棄的性質。權利、義務分為身體及財產上的照護:(一)身分上的照護包含指定子女的住居所、交付子女的請求權、懲戒權、子女身分行為的同意權和代理權。其中,交付子女的請求權,如:假設A、B訴請離婚,離...
問答
公司引進新的美國科技,旨在利用腦波音調化,讓腦部聽到自己的波形,進而調整左右腦平衡。器材引進時被通知必須以醫療器材處理,但此科技及行為在美國不屬於醫療行為,由美國培訓出來的專員即能操作,請問這個情況下,需要尋求衛福部認同行為為非醫療行為嗎?如果需要,請問如何處理呢?是發公文至衛福部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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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依法行政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的規範為之。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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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契約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必須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F向G求婚,G要答應,其所訂立的婚姻契約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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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時雖無責任能力,但無責任能力狀態(例如酒醉)的原因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造成的,為防止有人濫用無責任能力不罰的規定,特別規定這樣的行為仍然應受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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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未了未遂,行為人卻放棄繼續作為,結果仍然發生時,若結果發生和行為人之行為無重大偏離可歸責時,需負既遂之責。
問答
在我確認滿15歲後,跟男友發生性行為,我們是合意性行為,發生後因為月經晚來,我擔心懷孕,所以跟家人說了跟男友發生性行為的事,並且去婦產科做產檢,確認沒有後,婦產科說還是得往社會局上報,因此有社工介入,沒多久就收到警察的通知,去了婦幼隊做筆錄,且我的家人跟男友的家人也有出來談過,簽了和解書,男友家人也付了20萬,現在我想知道接下來的程序,正常的程序,以及和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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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如果居住的社區內(禁止吸菸),看到有人抽菸,規勸後不理,此時若想檢舉他,但如果離開現場去告知保全,可能回來時人已離開,請問1.我可以拍攝對方抽菸的行為作為證據嗎?2.是否會侵犯對方的肖像權?或拍攝的行為是為了保留證據所以可以不受處罰呢?3.對於在禁菸區吸菸的行為該如何檢舉才適當?4.如果今天場所換成在非社區內(例如禁菸公園)檢舉的方式也一樣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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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單獨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由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行為。例如:拋棄所有權。 註腳參考王澤鑑(2011),《民法總則》,頁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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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行政爭訟理論主張無處分即無法律爭訟救濟,且救濟客體應為行政處分。事實行為不生法律效果亦非行政處分,不得為行政爭訟之對象。那單純事實行為即無任何管道可行救濟嗎?另外也想請問單純事實行為若產生對人民之不利損害,可否適用國賠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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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端火鍋而店內客人B此時打了噴嚏旁邊的C受驚嚇撞上了端火鍋的A火鍋全部撒在D的臉上造成D毀容如果依因果行為論目的行為論社會行為論來判斷A是否予以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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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情人節的粉紅氛圍已逐漸散去,但過不了太久,我們又要迎向一波3/14白色情人節的白色泡泡攻擊。延續上周的戀愛系列特別節目,今天將繼續煞風景的聊聊分手時還有哪些令人頭痛的恐怖情人行為,以及從法律角度來看這些行為會有什麼問題。過去身邊朋友曾聊過一段不順利的分手經驗,就像電視劇抓馬情節,除了許多激烈爭執的場面,前任每天還殺到家門口站崗要求見面復合,最後他選擇借住其他朋友家才慢慢獲得安寧。聽到朋友轉述當時的狀況與訊息紀錄,都還是能感受到事件的張力,與他的害怕與無助。如果分手後遇到情人不理性的行為,例如傳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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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著作在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後使得利用而後續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及利益分配權一樣要交由法代代理或同意之嗎?利益分配是屬法律上的純獲利益還是非純獲呢?
問答
當借貸行為發生時,債權人以匯款形式借錢出去,若事後債務人不承認該筆匯款是借貸行為(匯款可能是贈與、交易之類的),該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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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依上述知道被侵權,知道這個人、因個資保護問題,一直不知道其姓名、地址,一直到提告刑案後,被告獲不起訴處分,才從處分書得知被告真實姓名才提告侵權,時效點怎麼起算?因不知姓名,如何提告?
問答
被告是精神病患者,自行停藥多年,導致病情惡化,某天因為精神疾病發作,隨機殺害路人。被告是因為自行停藥,才造成病情惡化、作出殺人的行為。被告是否要對自己的疾病、因疾病而衍生的行為負責任?
問答
如若是截取某人之公開帳號資訊,並將該圖放在自己的社群媒體作為批判其違法行為,然對方已經亡故,是否涉及公然侮辱?
問答
在網路上找資料,都找不太到完整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比較多是新聞稿。不太確定什麼樣的行為,以後都會被認為是法律所阻止。不知道有沒有比較完整的草案說明呢?另外也想知道某些行為會不會因為很容易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規定,導致人民時常犯法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