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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易刑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易刑處分是一種變更刑罰執行的處分,當法院所判處的刑罰遇到難以執行的狀況(例如受刑人是經濟支柱,遭拘役會少了好幾天的收入),或執行之後會造成反效果(受刑人待的時間太短,還沒被教化、矯正之前反而可以入監「進修」),所以才有這個制度,視個案狀況用其他刑罰替換原本的刑罰。按照現行法可大致分成三種類型:自由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罰金刑易服勞役,再易服社會勞動拘役與罰金刑易以訓誡註腳說明可見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第7版,頁667以下。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
問答
「基於服從之行政處分」係德國學者HansJ.Wolff提出之學理,指行政處分之作成之前須經相對人或關係人接受其義務始發生效力。請問此處分須與相對人承諾,行政機關始得做成處分其法律效力為何?其相關一般法律原則有哪些?
問答
版上各位好,看到新聞,關於不服NCC不予換照決議,當事者律師方是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最後被駁回。疑問在於:不予換照決議既然應為行政處分,當此不利益行政處分已作成,為何後續爭訟不是走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的停止執行、再打撤銷訴訟?而是走同法第298條的假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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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是刑法所規定的一種保安處分。犯罪行為人有精神、心智、聽覺、語言障礙,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如果認爲他(她)有可能會再次犯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法院就要宣告監護處分,由檢察官將其送往醫療、照護或福利等機構接受監護。
問答
我是xx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公司因違反公司法第170條、第20條規定…未召開股東常會和提供財報。主管機關認為我是該公司董事、除了處分負責人也處分我。請問主管機關對我的處分是否依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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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損害、避免急迫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對所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暫時性地維持或給予實現法律關係的處分程序,用來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確定前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而無法救濟。 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I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II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III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IV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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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子在去年12月在臉書上找到一間位於台北市大安區的公寓,以每月二萬元的租金與洪姓女子簽訂租約,並一次付清八個月的房租和四萬元的押金,共計二十萬元。今年七月,兩名男子發現洪姓女子已經失聯,而且有一對自稱是房屋代管的男女來到門口,指控他們侵入住居,並要求他們立即搬離。兩名男子向警方報案,警方調查發現,洪姓女子是假房東,她使用偽造的權狀來欺騙房客,並收取不當利益。警方已掌握洪姓女子的身分資料,正傳喚她到案說明,全案朝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偵辦中。請問有關民法上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在假房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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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中天新聞台換照案,18日排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議程,進行實質審查,將由7位委員做出最後決議,據指出,7比0作成決定不續照。而主委陳耀祥原傾向附多款條件方式讓中天新聞台過關,但動作曝光後,在18日的會議中,陳即封口。對此,NCC將在下午2點舉行記者會正式說明。新聞網址: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00420問題1:該新聞台若不服NCC「拒絕換照」處分,是要依最高行97年12月第3次聯席會議決議「向行政院」提起【課予義務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還是依廣播衛星電視法66-1條「逕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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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作品投稿後,媒體平臺請我讓與著作財產權,如果我簽署了讓與協議書,還可以在自己的部落格或臉書自由發表、改寫我的作品嗎?特別想知道著作權法第15條提到的「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是什麼意思。是指著作人就作品享有「首次」公開發表的權利,還是說無論讓與或授權後,仍然可以隨時自由公開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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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歧視的言論也是受保障的言論自由嗎?周個言論是否享有言論自由,是否有判斷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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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路邊私人停車格A停車超出車格B後來停車於旁邊因技術不佳移車無法出來打電話給B到場後因有口頭衝突無立即移車(A現場表示懷疑被擦撞B表示沒有友人建議不要動保留現場並建議報警A不願表示自己趕著要上班如不移車就吿妨礙自由過程共10分鐘B經其他友人勸阻後未報警並移車A事後打電話要求道歉B不道歉A不滿吿B妨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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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進⼊服刑⽣活後,受刑人在執行刑的過程當中,除了有必須遵守的義務之外,也有應享有的權利。為使受刑人能與外界維持互動,好降低服刑的痛苦,我國監獄行刑法賦予受刑人得與外界親友接見、通信的權利。一、接見通信的對象(見圖1)圖1受刑人的接見與通信權有限制對象嗎?資料來源:李莉娟/繪圖:Yen原則上沒有特別限制對象,除非受刑人表達出拒絕與此人接見通信的意願,或法規另有規定,監所才會加以禁止。非我國國籍受刑人,甚至能與她/他的國家的外交人員接見及通信。二、次數限制(一)接見(見圖2)圖2受刑人的接見權內容資料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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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的新聞,某大學教授針對公共事務在臉書發表評論,卻於一年後遭調查局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政府做法是否合法?是否與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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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只是要保護交易安全的話,規定無權處分人賠償、返還交易金額給第三人,也算是保障第三人跟交易安全的一種方式啊!有善意受讓不就讓有心人士可以隨便賣東西給自己重視的人,或是和惡意第三人串通取得本人之所有物,反正湮滅可以證明第三人是惡意的證據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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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在台中舉行「統一遊行」,台中市長與警察局批准,引起民眾極度反彈。但市長表示不允許通過的話會違反憲法:指政府不該預審集會遊行內容,但一般民眾皆表示此違反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集會、遊行活動主張共產主義不但違反立國精神,且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尚有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虞。」請問是盧市長的表示還是一般民眾的主張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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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各有農地一塊,比鄰而居。甲向該管縣政府申請於其農地上設置工廠,經縣政府審核後發給設立許可。乙見甲設置工廠,亦向該管縣政府申請其農地上設置同類工廠之許可,縣政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4條第2款規定,以農地不得設置工廠為由,予以駁回。隨後,丙發現甲工廠排放之廢水污染其農地,請求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對甲作成限期拆除並予罰鍰之處分。縣政府以人手不足為由,予以駁回。請問本例中丙為何法律地位?又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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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雙北市2021/5/15~5/28疫情警戒升第三級,人民自由會受到限制(例如:某些營業場所要停業;不能舉辦室外10以上、室內5人以上聚會),請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這樣的權力是依照哪些法令依據?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E7bi2j8UYj1Rmz73OPE7Yg?typeid=9看到新聞報導,高雄市2021/5/18由市長宣布防疫再升級,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寺廟、宮廟、教堂及其他類似場所暫時不進入,增加關閉電影院、美術館、音樂廳等場所。想請問地方縣市政府也有權力自行決定防疫等級、措施嗎?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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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個超商員工被一位熟客他是做生前契約的他邀請我去他公司聊聊我剛開始去只是想了解那間公司是做什麼的於是就去了一開始他聊你對我公司印象是什麼我就說了一些比較負面的消息後來他跟我說一堆公司的產品理念什麼的後來我真的是覺得好像做這份工作對於我的負債有希望但我沒答應他就要我寫入會的資料我沒錢付那費用他就說要幫我貸款⋯重點我資料填了是被強硬的填了但後續我就說不要加入他時不時就在我公司等我下班先是說一起去吃冰卻還是一直洗腦說會讓我賺到錢什麼的後來又要我去公司隔壁的85度C開導我我就說這整件事情就當作沒發生他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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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法關係中,個人的權利與義務皆由個人的自由意思加以決定,國家及其他外力都不能干涉。
問答
有人長期習慣對身邊的人提起刑事告訴(例如詐欺、圖利)。如果案件經過地檢署、高檢署偵查,都作出不起訴處分,這位告訴人會違犯刑法上誹謗罪、誣告罪嗎?不知道實務有沒有這樣的案例。或是,告訴人認為身邊的人有犯罪可能,就有合法權利提起刑事告訴、上訴?要如何才防止習慣提起告訴的人妨害他人安寧的生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