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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有時會看到大法官宣告某某法條違憲,例如2020年5月,討論得沸沸揚揚的刑法通姦罪被宣告違憲,而違憲究竟是什麼意思呢?法律如果違憲的話會怎麼樣呢?本文將帶讀者看看法律被宣告違憲之後的一些問題。一、「違憲」的基本概念違憲指的是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內容,憲法作為一國的根本大法,其位階、效力具有最高性。也就是說任何法令在制定或解釋時,都應以憲法的內容為依據,不能與憲法相矛盾。由憲法第171條、第172條這兩個條文可以得知,法律與命令違反憲法的話是無效的,而法令的無效,需要經由大法官透過釋憲程序來宣告,並會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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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怕我們離職後向勞工局舉發沒勞健保,要我們簽放棄刑民事及行政請求權,但如果單純舉發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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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交易手法在我國社會屢見不鮮,小從生前契約、靈骨塔、保健食品、機上盒、廣告點擊,大則到未上市股票、公司投資等等,手法千奇百怪,這些交易模式挾帶著會員制以及有形無形的產品,使一般人毫無頭緒,陷入究竟是投資管道還是詐欺的兩難。筆者試著從「什麼是直銷?法律上如何規範?如何判斷是不是合法的直銷?」、「什麼是違法多層次傳銷?違法招攬會員吸取費用並層層吸收下線,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以及「面對直銷,在法律上有什麼該注意的事?」三個法律上的角度,帶讀者理解這樣的商業模式到底合不合法。一、什麼是直銷(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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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接駁車/區間車(有時刻表),依照時刻表搭乘,但因車班延誤,而導致勞工遲到5-10分鐘,資方表示要請假1小時,請問是否符合規定?及如何釋義?(2)勞工因大眾交通工具/接駁車/區間車延誤而致遲到,可否協議更改勞務時間(如:原8:00~16:30,更改為8:30~17:00),以符合資方要求之勞務時間,而不需以請假方式處理?及如何釋義?(3)查內政部於主管全國勞工行政事務時以74.10.28台內勞字第351447號函釋有案;根據該函所稱「其他交通工具」係謝謝指雇主所提供交通工具以外之交通工具而言,包括公共及私人之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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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二點之內文為: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應參考市價查估,「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之價格。」此案乃係(抵稅地)之國私共有土地持分人,以(專案讓售)申辦,並經報部核准,進入估價流程,然因計價方式中之文意,有其模糊不明,其中尤以「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價格。」內所稱(當時)係指何時?因該筆土地由私人產權轉為中華民國為所有權人之過程中,必然流程應為國稅機關要求繼承人繳交遺產稅-繼承人無力繳交-行政執行署依職權扣押該標的-轉為價金-回到國稅機關-成為國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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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選舉期間,到處都是不同候選人的各種廣告跟宣傳旗幟。請問有什麼中央或地方的法令,在處理選舉廣告旗幟嗎?如果一般民眾看到這類旗幟或是廣告,覺得有礙觀瞻,可以自行拆除嗎?還是說一定要找行政機關來處理呢?最近看到新聞,提到台南有民眾10分鐘內拆了很多面選舉旗幟(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25805),請問是真的有觸犯法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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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看到法律百科文章(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778)提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原先的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都可以繼續參加。想請問:一般的留職停薪的情況,勞保、勞退與健保應該怎麼安排呢?也想請問,在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勞退與健保該怎麼安排?法律或行政機關的命令是怎麼規定的呢?希望有比較明確的依據作為參考。感謝
辭典
所謂概括條款,是指立法者立法時,為了避免法律跟不上社會變遷,或法律存在漏洞等原因,沒有具體明確指出法律適用所應具備的情況或行為等條件,而使用抽象的用詞和含糊的語句來設計法律條文的內容,所使用的一種立法技術與法律形式,又稱「概括規定」。例如民法第148條第2項就是使用概括的「誠實及信用方法」來含括民事行為應該有的行為品質,並交由法院或機關依個案認定是否符合。立法者之所以使用概括條款的形式來立法,優點包括:可以藉由解釋使法律適應社會變遷,也可以避免頻繁修法維護法律安定性可以避免法律有缺漏而產生法律漏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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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Google帳號就可以免費使用雲端硬碟的服務。資料存在雲端很方便,但不確定我對這些資料的支配控制權是不是完全在自己身上。想請問用戶對存在Google雲端硬碟裡的資料,有所有權嗎?還是擁有的是其他權利?用戶對Google帳號本身,擁有的是什麼權利?如果存在裡面的資料被Google刪除或是整個帳號被停用,是不是代表我的權利被侵害,可以要求Google還原?用戶除了依照Google以下的說明請求回復資料,還可以另外依據台灣法律向Google主張什麼救濟方法嗎?https://support.google.com/accounts/answer/40695?hl=zh-Hant想知道法律上怎麼看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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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委任的律師若擅自認諾對我方不利的事項,有損當事人的權益,當事人可以主張無效嗎或其他救濟方法嗎?事情是這樣委任的律師於言詞辯論庭的時候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擅自在法庭上答應對造應給付的金額可以扣除約六萬元事前沒有知會我事後也未告知我直到我要求看言詞辯論筆錄的時候才發現這件事我有問過律師但他說法含糊不清,也不太理會我的疑問且那一庭已經是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沒多久後就宣判了也因此第一審判決書出來我方應得金額平白無故減少約六萬元不知道這樣的情況,可以主張律師的聲明無效嗎?或是在上訴的時候針對這點聲明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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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差不多4個月經過離職潮,公司開始要求我們行政只專注在找人事上這件事其他都不重要0.0???!然後說獎金制度改成一天至少要有2位來面試一周有14位才有補1000之前的考核、出缺勤、等等獎金都不算這樣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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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俗稱育嬰假)的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以向勞動部申請的補助。(一)先向雇主請育嬰假我國於2002年訂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來保障性別工作權的平等,貫徹憲法上消除性別歧視,並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為了體恤父母養育幼兒的辛勞,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不分男女,如果符合工作滿6個月的條件,在受僱者每一個子女滿3歲以前,可以在10天前用書面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期間到該子女滿3歲為止,但總期間不可以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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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網購消費者有七日鑑賞期,但代購者通常都會先聲明他們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規定,這種聲明是否有理由呢?(見圖1)圖1網路上請人代購,適用七日鑑賞期嗎?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代購者屬於企業經營者,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七日鑑賞期的規定既然是規定在消保法,首先就要看代購者有沒有受到消保法的拘束、是否屬於消保法規定的「企業經營者」?企業經營者規定在消保法第2條,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而網路購物業者透過網頁、社交軟體或部落格販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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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的目的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1條,勞工保險(下稱「勞保」)是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大法官也多次提及,國家對於勞工因其生活及職業可能遭受的損害,應該建立共同分擔風險的社會保險制度,以實現中華民國憲法第153條第1項、第155條前段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所定保護勞工、實施社會保險的社會安全措施,讓勞工在事故發生時可以儘速獲得保險給付,以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簡單地說,勞保是勞工面臨傷病、失能、年邁無法工作,甚或是不幸往生等人生重大事件時,提供經濟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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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個人資料中有部分資料的性質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怕會造成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別於第6條規範需要受到特別保護的「特種個人資料」。然而,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特種個人資料」的規定具有高度爭議性,經過多次修法後,於2016年3月15日才正式施行。(見圖1)圖1哪些是受到特別保護的「特種個人資料」?資料來源:韓瑋倫/繪圖:Yen二、特種個人資料的定義個人資料保護法將6種需要受到特別保護的個人資料定義為「特種個人資料」,原則上是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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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也就是說,任何人、任何機關(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都應具有特定目的,且必須在必要範圍之內。究竟什麼是運用個人資料時,應該遵守的「特定目的」及「必要範圍」?(見圖1)圖1蒐集、處理、利用別人的個人資料,要注意什麼?資料來源:韓瑋倫/繪圖:Yen二、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的「特定目的」(一)詳細規定個人資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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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基本工資?「工資」,也就是一般所說的「薪資」,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定義,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依照勞基法規定,薪資原則上由勞工與雇主議定。然而勞工相對於雇主,往往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所以勞基法規定,雖然由勞工與雇主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臺灣的基本工資制度,依照勞基法規定,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每年審議基本工資是否調整,目前(2019年)臺灣的基本工資是每月基本工資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150元;到2020年1月1日開始,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8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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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各有農地一塊,比鄰而居。甲向該管縣政府申請於其農地上設置工廠,經縣政府審核後發給設立許可。乙見甲設置工廠,亦向該管縣政府申請其農地上設置同類工廠之許可,縣政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4條第2款規定,以農地不得設置工廠為由,予以駁回。隨後,丙發現甲工廠排放之廢水污染其農地,請求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對甲作成限期拆除並予罰鍰之處分。縣政府以人手不足為由,予以駁回。請問本例中丙為何法律地位?又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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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制度將在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是近年來重要司法改革之一,主要規定在「國民法官法」,核心精神是透過「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來提升司法透明度,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瞭解及信賴,而國民依法有擔任國民法官的義務。據媒體報導,2023年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初估將有300件,因此在2022年底前可能約有12萬人會收到法院的備選國民法官通知。不過,大眾對於新制度可能還有些不清楚或疑慮的地方,像是:國民法官是怎麼選出來的、要上班或家有長輩要照顧沒時間參加、怕判案讓自己人身安全有危險等。讓我們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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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事實上夫妻」?2008年5月23日以後,我國民法已改採「登記婚」,因此,要成立有效的婚姻關係就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不過在現今社會,有許多交往多年的情侶不願被婚姻束縛,雖然他們選擇同居,並過著與一般夫妻沒有差別的生活,對內對外也都是以夫妻形式活動,但終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我們將此種沒有到戶政機關正式登記的「未婚夫妻」稱為「事實上夫妻」。二、我跟男(女)朋友同居多年,也可以稱為事實上夫妻?並不是只要同居的情侶就可以稱為事實上夫妻,根據法院判決解釋,事實上夫妻必須「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