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為了防疫,大家會購買75%清潔用酒精來消毒;但政府規定未滿18歲不能買,高中社團防疫規劃,卻發現沒有人有資格購買酒精,因此提出這個問題。我查到衛生署函釋,說明:「......作為一般手部、皮膚清潔用途(非醫療用途),含75%酒精產品,得以一般商品列管......。」另外,清潔用酒精應該也不屬於菸酒管理法第4條的酒類。想請問政府規定未滿18歲不得購買防疫酒精,是否有我沒找到的法律依據?以及這樣規定的目的。如果沒有法律依據、以及合理的理由,這樣的「18禁」是不是侵害了未滿18歲人民的權利呢?行政院衛生署96年1月23日衛署藥字第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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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做不符身份的買賣,事後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原則上賣方應還款,買方應退貨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做法律行為,除非是純獲利益或日常生活所需,原則上都要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所以如果賣方在賣高價商品給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未確認是否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後可能會遭受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使得買賣契約自始無效,將面臨接受退貨返還款項的風險。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事後同意的法律行為,如果他所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並無返還賣家的義務在日常生活的買賣行為裡,買方如果不是因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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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經濟犯罪,根據「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的內容,可大致分為三類:達到一定的被害人人數或被害金額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刑法詐欺、侵占、背信、重利罪,以及破產法第154、155條的犯罪。犯罪被害人的人數或被害金額達到法定數額的話,屬於重大經濟犯罪。被害金額達200萬以上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稅捐稽徵法第41-43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屬於重大經濟犯罪。其餘足以危害經濟發展,破壞金融安定的犯罪此類重大經濟犯罪,涵蓋相當多特別法的規定,按照犯罪時的社會狀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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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大眾來說,憲法所具有的高度政治性、穩定性,理應在各學習階段中的公民課程中有所認知,且能理解基本的意義與概念。但對於修憲的程序而言,因涉及的領域、範圍過於廣泛,且政黨透過政治層面的運作,常可見同一政黨在在野時期與執政時期立場迥異的情形,因此本文為求明確且清楚的表達修憲程序,僅將焦點著重修憲程序的法律層面探討,不討論所有可能影響修憲的因子。一、誰可以啟動修憲程序?(一)憲法本文:國民大會(已凍結)我國憲法本文第174條中,將修憲的權力交由國民大會行使,雖然在這個條文中已明確說明修憲案成案及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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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著作人創作「具備表達形式」且「有人類精神力參與」而「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原始創作」,並且這個創作並不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舉的類型時,就應該受著作權法保障而取得著作權。然而,專利或商標依據專利法及商標法,須經過申請登記的程序,才能獲得相關權利保障,那麼同為智慧財產權的著作,是否也是如此,即為此處要說明的。(見圖1)圖1什麼時候算取得著作權?作者該如何證明擁有著作權?資料來源:曾允君/繪圖:Yen一、創作保護主義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可知現行著作權...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消費者:需要產後護理或坐月子服務的消費者。業者:提供產後護理或坐月子服務的業者、中心或機構。範本的來源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來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10),《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護理機構分類如下:……二、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三)產後護理之家。」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4條:「I產後護理之家,其服務對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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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0日,長榮空服員和資方談判決裂而發起罷工,資方主張工會所提的「開放勞工參與公司治理,提供經營必要資訊,如推派獨立董事或增設勞工董事」這項訴求違法,認為「增設勞工董事」不屬於可以談判的「調整事項」,所以罷工的行為本身也不合法。但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是正確的嗎?一、什麼是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因為並不是所有事情都適合用罷工爭取,所以需要將勞資爭議做分類,法律上就把勞資爭議分成「調整事項」和「權利事項」。這樣勞方和資方就可以清楚地判斷要尋求哪一種管道救濟、解決紛爭並維護自己的權利,接下來會詳細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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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是指受法律承認、保護,讓人們可以享受特定的利益。舉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時,可以享有特別休假,工資照給。同條第6項法條文字也指出「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有權利就有救濟,如果勞工特別休假權利受到雇主侵害,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雇主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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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是指會對人體產生較嚴重影響,需要加強管理的藥物,包含容易讓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影響精神藥品等,管制藥品的使用、調劑、輸出、輸入、販賣、製造、管理都規定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管制藥品會依照人類對藥品的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還有藥品對社會危害程度,分為四級。第一級表示成癮性、濫用性最高,常見管制藥品像是:麻醉藥品嗎啡、鎮靜安眠藥佐沛眠等。查詢管制藥物分級請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21),《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延伸閱讀:法律百科問答(2021),《因為身心情況,服用很多中樞神經抑制劑,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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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簽約之後才發現是凶宅怎麼辦?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買到凶宅的情況屬於民法物之瑕疵,可以主張法律上的權利(見圖1)目前法院實務認為凶宅雖未直接造成房屋本身的物理性質損害,但一般大眾嫌惡畏懼這類發生過非自然身故事件的房屋,如果在凶宅內居住容易造成心理方面的負面影響,進而妨礙生活品質,所以認為凶宅對於房屋本身具有減少價值的瑕疵,是屬於民法第354條的「物之瑕疵」。買到凶宅的人對於出賣人可以依民法第359條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如果當時客觀情形解除買賣契約會明顯不公平,則買到凶宅的人只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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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是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條所列的各業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的機構。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原則如下:當事業為1個場所單位,而其經濟活動中含有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各業時,就應該適用勞動基準法;若事業具有2個以上場所單位,則要進一步參照下列標準認定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各場所單位從事相同的經濟活動,如該經濟活動所屬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者,應適用;各場所單位從事的經濟活動不相同者,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的規定認定;但為便於事業之管理,只要該數個場所單位中有部分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他場所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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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指的是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導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導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的事故。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必須要依情況從事適當處置,如豎立警告標誌、適當移置車輛、通知警察或消防機關、配合調查等等。如果沒有進行適當處置而離開現場,就會是俗稱的「肇事逃逸」行為,可能會有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延伸閱讀:王泓鑫(2021),《什麼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會受什麼處罰?》。註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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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法律百科文章,救濟與訴訟程序領域,刑事訴訟主題,題目「聽來的話可以在刑事程序中當證據嗎?(一)傳聞證據的基本概念」的文章。
問答
常常聽到某個情況可以國賠,某些情況不能國賠。不知道人民要請求國家賠償的話,要符合什麼樣的情況?如果符合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的情況,還需要經過哪些程序?要在多久期限內跟行政機關說?送出請求後還會經過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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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安置,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對人強制處分。一方面暫行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使其在判決確定前,即可接受治療。另一方面因被隔離而可避免危害他人或危害社會。#詳請參閱本網法律百科文章「救濟與訴訟程序」領域「刑事訴訟」主題中「什麼是暫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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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民法債權的「時效消滅」制度,民法物權針對占有他人的動產、不動產或其餘財產權到達一定期間的情形,設有「時效取得」制度。針對不動產所有權的時效取得,規定在民法第769條與第770條。如果要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一、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不動產的占有人主觀上必須具備「所有權人對於自己擁有物品進行支配」的意思。因此,像承租人或使用借貸人,內心並沒有認為自己是所有權人,就不能主張時效取得。二、和平、公然、繼續的占有一定期間占有人必須使用平和(非暴力或要脅)的方式,對於不動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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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相關規定,提出說明如下:一、檢察官是行政院的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內的公務員。他代表國家依法追訴犯罪,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檢察官的職權是: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執行刑事裁判,以及執行其他法令所規定的職務。二、檢察官與法官,雖然統稱為司法官,但是檢察官畢竟不是法官。他不受憲法第81條終身職的保障,按照「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執行職務必須受檢察總長和各級檢察長的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的命令。與屬於司法院體系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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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治條例、行政命令的修改,在法制作業的用語一律叫作修正;修正內容的宣布,一律叫作發布。至於一般用法,不在本辭典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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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明確性原則,源自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第80條第1項的規定。這個原則是說立法機關如果要用委任立法的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法規命令,來作法律的補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當具體明確。民國82年2月的司法院釋字第313號解釋,最早援用了此一原則,針對當時的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關於載客罰則部分,認為法律授權有欠明確,與憲法第23條意旨不符,限期ㄧ年予以修正。從此以後,陸續作出多號解釋,審查法規命令的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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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善終,你可能需要預立「醫療決定」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及14條規定,人們依法定條件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的手續,就可以在特定如末期病人、植物人等臨床狀態下,避免急救或延命醫療而自然的邁向生命終點,尊嚴的死去,詳細規定如下說明:(見圖1)圖1預立醫療決定的方式資料來源:紀岳良/繪圖:Yen(一)經醫療照護諮商並認證案例中的A,必須協同二親等內之親屬,如爸媽、兒女或祖父母一同至配合衛福部辦理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院所,聽取醫護人員說明預立醫療決定相關效果,讓A及其親屬瞭解在例如病危、不可逆的昏迷、植物人、極重度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