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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民法都有時效不中斷的時候但我不了解時效不中斷的時效怎麼計算網路查也看不出結論是從一開始時效開始進行的時間計算還是要扣除中間中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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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警戒第3級期間,外出沒有配戴口罩的民眾會被處罰。請問執法機關要先勸導才能處罰嗎?可以依照具體個案情況(例如:戶外工作者用餐時、居無定所的遊民),決定是否開罰、處罰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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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到7/1號我們也於6/29清空交屋鑰匙返還房東7/7房東突然說桌子斷裂並且拍照說是我們用的後續又多窗戶床架斷裂等問題出現我們交屋當下並無拍照也無再多簽訂契約房東也是口頭約定說先還一個月押金剩下一個月押金由於帳單7月中旬才能收到於是先放她那現在要扣我們放在他那的那一個月押金租屋期間4月水管阻塞房東也不願付款我們簽訂是行政院下載的租屋契約但因已交屋後我們以為已經沒事我們合約以丟棄我有方法可以請求房東付款嗎?請問我有辦法拿回我那個月押金嗎?我已交屋都過這麼久我還需負修繕責任嗎?如果今天要調解我無合約也無交屋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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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從家裡去辦公室的路上,還是會看到有人沒戴口罩或是雖然戴了但鼻子露出來。請問這樣的行為,要通知什麼機關來處理?沒戴口罩或口罩亂戴一通的人,最重會被罰多少錢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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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國外的綜藝競技節目,我喜歡他的遊戲規則設定,及節目中打造的素材。如果我用一款開放式的沙盒遊戲打造出一模一樣的遊戲規則,而且也使用節目中一樣的素材(機關、背景設定)製作到遊戲中,找一群人來玩,使用原節目的手法拍出遊戲版的競技節目,以不營利的情況在網路上播出算侵權嗎?還是有什麼方式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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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的規約,可以規定哪些事情?規約的內容,可以約定到禁止在公共區域吸菸,如果違反的話住戶必須被罰錢嗎?有看到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817),不過只提到主管機關可以罰,或是可以經過會議決議遷離,那可否約定抽菸的住戶該被罰錢,繳給管委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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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聘請當診所負責醫生,但被雇主蓄意欠薪多月,已在通訊告知雙方契約關係終止,對方依然不予理且不還我醫生牌照,請問遇到這種狀況該怎麼處理?該通報什麼機關單位?或是有沒有政府或檢調單位可以行使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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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沒檢查出胎兒異常狀態時,如果醫師的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原則上法院會認為醫師已經盡了必要的注意義務而不用負責;相反地,如果醫師確實有醫療疏失,孕婦則可以主張權利、請求賠償。以下分別依照醫師是否要負責,提出正反兩面的案例:一、醫師沒有疏失、不用負責的案例(一)以常規超音波,未檢查出肢端異常(指、趾異常)、小耳症等這部分是醫師以常規超音波產檢,沒有檢查出胎兒有肢端異常(指、趾異常)、多指症或小耳症等發育異常,孕婦認為醫師有過失,提告要求賠償的案例。法院認為這些案例中的醫師沒有檢查出胎兒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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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男友發生性行為是在我實際年齡滿15歲,他實際年齡24歲,他知道我15歲,我們是合意性行為,後來雙方父母有出來簽和解書,對方也賠了20萬給我們,但是社會局還是往司法機關呈報,現在我跟男友都做過一次筆錄,我到婦幼隊,男友到台北市警察局,依照這樣的情形,我跟男友到最後會走到法院嗎?男友會留案底嗎?還是我跟男友的這件官司會有什麼審判結果?現在我實際年齡滿16歲了,如果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請問男友能否無罪?請各位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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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解析了民法喪失繼承權的規定,本篇接著要將法條實際運用到不同案例。一、案例一:親生血緣無法透過斷絕親子關係的方式讓子女喪失繼承權(一)自然血緣的親子關係不能說斷就斷在我國民法中,親子關係可以分成「自然血親」和「法定血親」。例如X生下Y,那麼X跟Y之間就具有「自然血親」的關係。但假如Y出養給Z,Z合法收養Y之後,Y跟Z之間就會成立「法定血親」。因為自然血親是基於「出生」而發生,所以除非能證明不是婚生子女,進而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外,原則上不可能因為父母子女說要斷絕關係就可以斷,因此,即便雙方白紙黑字簽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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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進入現代的教育現場,不只是學生之間的衝突,師生之間的衝突也越來越多,但是因為沒有直接的錄影證據,常常陷入羅生門,無法釐清是非曲直。因此,在校園裡衍生出了「教室內是否要裝設監視器」的議題,尤其具有教育職責的老師,或許更希望藉此作為客觀依據,來釐清衝突事件中該由誰負責。然而,在教室內裝監視器,卻可能涉及侵害學生的隱私權。二、教室內可以裝監視器嗎?法院怎麼說?(一)隱私權受憲法保障為了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隱私權雖然不是憲法所列舉的權利,但是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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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但是好像沒有細節流程的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189&flno=13如果我想變更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應該怎麼做呢?1.一定要向原本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院辦理嗎?或是任何一家醫院都可以?2.需要再次進行諮商嗎?3.需要支付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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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搶匪A持槍行搶超商,將槍抵著店員B的頭,命店員B將財物交出,請問:1.假如此時B將錢交付於A手上時,A拿到錢就成立強盜既遂了嗎2.假如A拿到錢後,還沒離開超商,便馬上被路過的警察C巡邏發現並將A制伏,而A取得的不法財物隨即被警察機關沒收,請問A是成立強盜既遂還是強盜未遂還請各位法律前輩們解惑一下這題目拜託了(´;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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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面的雞排店每天都營業到凌晨23點左右才離開經常有客人吵鬧或是老闆跟老闆娘聊天聲音,以及店家在切雞排或收店所發出的噪音。請問這樣應該找警察機關處理還是環保局?這部分可以匿名檢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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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身邊有人想要斷絕親子關係,聽說以前的做法是登報作廢。但是不用向政府機關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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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行政院法務部的全國法規資料庫中發現有: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憲法但為何沒有中華民國民法??是什麼原因要省略中華民國這幾個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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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是每年納稅時間,最近收到房屋稅單,金額跟我想的不一樣,該如何處理?繳稅單上有一些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且沒有提出任何意見,就必須繳納滯納金?滯納金有上限嗎,或是可能無限增加?不繳納滯納金是否會受強制執行呢?說明有提到納稅義務人對稅金有不同意見,可以提出復查、訴願?提出是否有期限規定?提出後暫時不需要繳稅嗎?說明中沒有提到「行政訴訟」,我們有這項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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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到外縣市出差,交通時間很長,早上需要提早出門,晚上很晚回家,請段時間算是加班嗎?是否有法令或行政函釋相關規定,就會是由勞資雙方約定?如果是跨國出差,結束工作的時會是國外最後一場會議、任務結束後嗎?或是搭飛機回台灣的時間?有看到台北市勞動局的QA資料,但找不到函釋資料: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另外有查到「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其中提到: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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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鄭家純跟知名歌手翁立友的性騷擾疑雲引起社會關注,事件發生後,鄭家純舉辦了一個名為38號樹洞的展覽,展覽中分享了許多手寫信,這些信件來自社會上不同角落的受害者,他們有著不同性別、年齡、身分,但卻訴說著相似故事—被性騷擾、性侵的經歷。這場展覽試圖提醒我們,性騷擾、性侵仍然無所不在,它正真真實實的發生著。整件事發展的過程中,我們看到有些意見討論著「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明明那麼愛露還怕人家摸」,這些批評聲浪讓我們想起女性主義中討論的「蕩婦羞辱」(slut-shaming),也就是當女性背離了傳統的貞操期待時...
辭典
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立法者立法時,在設計法律條文的內容時,為了因應社會變遷與複雜事實,使用具有多重含義,且某程度意義不明確的用語或法律概念,因此需要進一步解釋的法律概念,例如,法律條文中常見的「公益」、「必要」、「重大」或「危險」等用語。不確定法律概念學理上可分為「經驗性(或描述性)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規範性(或價值性)法律概念」。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透過一般人生活經驗與專家的專業知識可以認定意義的法律概念,例如商標法第22條中所稱的「近似」;規範性法律概念則是必須將法規以外的價值判斷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