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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是男女朋友然後也陸陸續續都有跟對方發生不只10次以上的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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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看到這篇文章說明!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631我應徵工作是行政櫃檯,是否符法令規定可以用定期期約處理的類型?或是像這樣會持續發生需求的職務,老闆不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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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想用網路上提供的「免費鉤針圖解」拍成類似教學影片上傳,請問這樣是否屬於商業行為,是否有侵犯版權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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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規定幾歲才可以發生性行為嗎?我們都還沒成年,但是兩情相悅,這樣也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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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2月4日母親請代書立遺囑,名下財產只給兒子,不給女兒,立遺囑當下只有兒子和代書及兩位證人在場,隔天2月5日兒子就馬上請代書辦理過戶,請問此行為兒子及代書在法律上是否有所爭議?另女兒事後得知此情況該如何爭取應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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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員工發生了勞資糾紛,並已經在法院勞動調解和解成立,日後拋棄勞資爭議,並放棄相關一切檢舉,但是該員工還是做行政投訴,是否可以提告該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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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男性滿16歲跟女性滿18歲發生性行為有犯罪責任嗎?
辭典
是指由保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之行為,依擔保方式之不同,可區分為「物保」、「人保」。 註腳「物保」指的是債務人提供「物」作為擔保(包含動產、不動產)。一般而言,動產或不動產通常可以經過鑑價,估算出一定的價值,債務人是在這個價值範圍內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所以說物保是一種「有限責任」。例:A向B借款500萬元,A以自有古宅提供給B設定抵押權。A清償期一到卻無法清償欠款,而後該古宅經鑑價為350萬元,B只能在350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人保」就是常見的保證人,是以「人的信用」作為擔保,但是「人的信用」通常沒有辦法量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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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想搶銀行,但遲遲不敢,甲知道自己喝酒後會更有勇氣,遂借酒壯膽,喝醉使自己陷於心神喪失狀態,後拿刀搶劫銀行,甲該如何論罪?2.丙長期酗酒,自知酒後會有衝動而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某天丙和朋友喝酒,喝一半突然與丁發生爭執,丙因酒精喪失意識及判斷能力,揮刀砍殺丁,幸好一旁其他友人拉開丙,丁免於一死,丙該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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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因为要查明(警察二人丙丁查获原告騎機車未戴安全帽时,向原告询问要怎么处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当庭勘验秘录器,勘验结果确实如上。法官同意原告声请,传讯警察丙到庭作证。警察丙在下一次庭期,到庭作证,并且具结之后,法官回放秘录器之录影给警察看。结果警察丙证称:有说那句要怎么处理的话,但其说话对象是另一位警察丁。請問:警察丙,是否?️觸犯偽證罪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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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可能因在論壇平台黑特賣家,故被賣家封鎖,但並非惡意捏造,皆講述事實。但官網內還有因之前退貨,無法直接退現金,只能轉為購物金,尚有新台幣1000多元的購物金,但現在被賣家IG封鎖,無法得知其新品上架資訊,亦無法參與其IG直播+1之購買行為,想請問這樣是否合法?是否有損消費者之購買權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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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COVID-19疫情,公司於本周開始採排班制上班。WorkFromHome的前一日,我因同事中有一位會隨意使用他人座位,且其平日衛生習慣不好,因此前一日離開辦公室時,已在我的個人辦公桌上貼上便條紙,提醒同事們不要在我不在時,在我的位置上飲食。然而該位同事還是在我排班在家時,未經詢問就使用我的辦公座位、挪動桌上的辦公用品,並將個人衛生用品:使用過的口罩,隨意放在我的辦公桌上。經其它同事拍照後得知此狀況,因此已在群組內表示請他離開,但並未獲得回應,之後又撥電話至座位分機,口頭請他離開。對其知道我並不願意讓其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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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群網站上會看到一些針對性別、價值觀、國籍等的侮辱發言,包含歧視字眼、性騷擾發言、仇恨言論......等,但因為不是針對特定人士,所以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是性騷擾,請問目前有法律可以約束這樣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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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屬機關之署長,經內政部政風處介入調查後,日前將全案依「偽造文書罪」移送該市地檢署偵辦。然而該市地檢署認為內政部原函送內容的程序不完備,將退回原機關內政部再行詳查。(一)內政部函送所屬機關之署長,此法律性質為何?又有無違反法律(如行政程序法)及司法實務相關規定?(二)該市檢署法律地位為何?其偵辦相關法律規定為?(三)假設所屬機關之署長遭起訴而免職,應提起何種救濟?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有何相關見解?(如公務人員保障法、釋字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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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描述或記錄BDSM行為(不觸犯刑法282條且當事人皆合意)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算不算在釋字671號解釋文內所提及之"暴力"以及"性虐待"的範疇?是否能在有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的情況下放在網站上而不違反刑法2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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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所有依照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規定而判決無罪的行為人,法院都會同時判決施以監護嗎?請問監護期限可以延長嗎?是否有延長次數限制?刑法第8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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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新聞,提到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先生的案件,經過總統宣布特赦。章明哲(2021),〈總統蔡英文首次特赦案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免刑但仍有罪〉,《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27033想知道什麼是特赦,也想知道什麼情況下是可以特赦的。另外還想知道,原住民獵捕山羌的行為,真的需要被評價為違法有罪,再經過司法院解釋,再進入總統特赦的方式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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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用金錢,而是用其他東西交換性行為,算性交易嗎?
辭典
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註腳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規定的權利義務或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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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到大都被告誡不要吸食毒品,不然不會有好下場。但是我們對毒品犯罪,似乎沒有我們以為的那樣了解。況且在毒品氾濫的情況下,應該有增加認識的必要。哪些行為屬於毒品犯罪?法律又是怎麼處理毒品的分類,以及之後的處罰、治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