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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公司收到區公所的信封,打開來是行政院主計處「110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的書函,要求公司依背面的說明上網填報營運資料,或是由指派的普查人員進辦公室訪問。請問收到這個書函的公司行號,有義務要配合普查嗎?如果不配合填寫調查或訪問的話,會有什麼後果呢?另外如果不小心填錯,或是不很確定填錯內容,事後被發現的話,會發生什麼事情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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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看到這篇文章說明!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631我應徵工作是行政櫃檯,是否符法令規定可以用定期期約處理的類型?或是像這樣會持續發生需求的職務,老闆不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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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員工發生了勞資糾紛,並已經在法院勞動調解和解成立,日後拋棄勞資爭議,並放棄相關一切檢舉,但是該員工還是做行政投訴,是否可以提告該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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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事訴訟來看撤銷、和解、調解成立都可以聲請返還裁判費三分之二那麼若以行政訴訟為例除了撤銷訴訟外可以聲請和解或調解嗎?若成立了,是否一樣能返還裁判費?除了裁判費外,會有其他訴訟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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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對於交通違規之案件是否可依行政罰法第19條對於最高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或是只能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所規定之事項才能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因看到此新聞https://www.setn.com/m/ampnews.aspx?NewsID=1421946有看到網上正反意見都有,才想到此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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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關於訴訟救助的幾個問題。一、在提告時若已經繳納裁判費訴訟繫屬中才發現自己有可申請訴訟救助的無資力資格這時若申請訴訟救助已繳納的裁判費能退回來嗎?會這樣問的原因是發現訴訟救助的申請資格並不是一定要完全無收入跟財產而是在繳納訴訟費用後生活或生計上可能會出現重大困難此時就可以申請二、若提起的是行政訴訟可以申請訴訟救助嗎?三、當事人獲得訴訟救助資格後能請法院選任律師代理訴訟嗎?就是請律師幫忙這樣以上幾個問題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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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動檢查會檢查到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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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程序區分為復審程序、申訴及再申訴程序;該法區分此兩種保障程序之標準為何?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對此兩種保障程序的區分,其影響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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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民事訴訟法第437條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及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究竟是要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還是向原法院提起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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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目前在海巡署服務,因單位近期查獲民眾於保育區進行違規採捕,違規人因違規證據充足的情況下,開始逃跑及拒絕盤查,且與執勤人員有推拉情況發生,違規人最後被其壓制但並未上銬,想詢問若有類似狀況發生可否進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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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新聞報導本案訴願決定出爐前,當事人已經提起行政訟訴訟,也有查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在2020.5.7作出,比2020.5.28的訴願決定書更早。想請問訴願決定出爐前提起行政訴訟是可能的嗎?會因為案件是否緊急而有不同?或是都會因為程序問題被駁回?訴願決定最後有寫:「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768號行政裁定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109%2c%e8%a3%81%2c768%2c20200507%2c1行政院訴願決定書院臺訴字第1090174745號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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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詢問內容提供幾樣檢視的原則,供你參考: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前段以及第6項的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的時候,應該施行體格檢查,勞工在雇主要求體格檢查,有接受的義務。再來,按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3項規定,如果符合:1.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2.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3.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經勞工提出已檢查的體格證明時,以及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例如,屬於非繼續性、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的勞工,可以免實施體格檢查。另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3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