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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一到五上班的正常日班,也是無法申請變形工時的行業,但一個月需要值班一次六日。於是在值班的那周,雇主將我星期天的例假日提前到星期五,星期六設定我為正常上班日,星期天則設定我為休息日(但我還是值班),接到客戶電話就必須出勤,並且認定星期天就是我的休息日,服務客戶出勤再申請加班費。下星期一照常上班。我會有這麼大的疑問是因為我覺得我原本週休二日,竟然只休星期五,但是六日卻要幫公司值班,無法申請一整天的加班費,也無法取得一天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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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為醫院護理師面臨年節前病人紛紛出院的致病人數少只要病人少於醫院規定之護病比便會請護理師不需前來醫院有需要時會電話通知到院(prn班)例如:今天病人少,原訂0800-1600要上班的護理師A被通知在家待命,到16:00下班時間時都沒有被叫回醫院上班則醫院認定護理師沒有實際出勤必須請特休或補休請問以上醫院是否合法?即使護理師在家待命仍隨時注意電話以及不可出遠門(因臨時要出勤必須於指定時間內必須到達醫院打卡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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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進入公司前面試時,面試官沒有提到午休時間有值日生制度,勞動契約中也沒也寫到。但員工們要輪流當值日生,值日生的午休時間從原本1.5小時縮短成0.5小時。對於減少的1個小時午休時間,公司沒有給予任何補償,也不能補休。請問這樣公司違法嗎?值日生可以主張做值日生工作算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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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一位女性朋友從事一間飾品公司的美編人員,但是主管告知他們公司是責任制;而我朋友上下班仍需打卡(二)該美編朋友上班時間早上9點,下班時間晚上18點30分;下班時間卻常態性都是19點至22點(三)且該公司以責任制為由不提供加班費只有補休請問以上三點該公司是否有違反了勞基法內的哪幾項規定?以及該美編人員應該如何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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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的時候老闆跟老闆娘皆已口頭允諾以下事項:去大陸分公司培訓三個月,完成後返台、每個月補助人民幣2000元、周休二日、機票錢、車資、台胞證費用都會補助。我有簽同意書,若未滿三個月離職以上都要自己出。一、抵達大陸後主管卻說禮拜六都要去加班,不能不去,而且沒有加班費跟補休,詢問老闆娘,得到的回復卻是中國不歸自己管,要我們就這樣。二、快三個月的時候問老闆什麼時候方便幫我們買機票回台灣,老闆娘卻說三個月我們回不來,因為新的廠房還沒有蓋好,預計還要一年左右才會好。三、工作環境是粉塵室,有粉塵飄散的問題,要自行...
辭典
防疫照顧假是指12歲以下學童、高中職以下身心障礙學生因疫情停課期間,以及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少年因接種疫苗不良反應請疫苗假的期間,家長其中1人可以在這些期間請防疫照顧假,雇主必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的處分。這裡的家長不限於父母,也包含日常照顧者,像是爺爺、奶奶、姑姑、阿姨等。法源依據可以參考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有規定,指揮官可以做必要的應變處置。因應Covid-19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2020年2月27日以函示宣布防疫照顧假。延伸...
辭典
圖1休息日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雇主應以7日為一個週期,主動給予勞工2日的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就是「休息日」。休息日不一定在週六、日,可由雇主、勞工協調安排。休息日可以加班:雇主取得1.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2.個別勞工也同意,勞工可以在休息日出勤。勞工可領加班費或是選擇補休。休息日出勤的工時,屬於加班工時,會算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延伸閱讀:林大鈞(2019),《在不同類型的假日出勤,如何分別計算工資?》註腳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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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於雇主指定的場所提供勞務。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提早10分鐘到公司工作,那這10分鐘就算是工作時間,雇主應該跟員工協調約定工作時間往前移10分鐘,並讓員工提早10分鐘下班。另一種處理方式是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以加班方式處理。員工可以自己選擇請領10分鐘的加班費,或是之後補休10分鐘。如果雇主沒有讓員工提早下班或是以加班處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雇主會被處罰新臺幣2萬元~100萬元的罰鍰;同時勞動部也會公布企業違法資訊,所有人都可以上網查閱公開資料。延伸閱讀:1.楊時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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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問題說明如下:如果是雇主強制勞工於工作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的教育訓練,訓練時間應該計入工作時間,另外勞工因為訓練時間所提供的勞務,不同於一般正常工作期間,因此工資的給付可以由勞雇雙方另外商議,假設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雇主應依法支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如果雇主於工作日舉辦的員工旅遊屬於自願參加性質,未參加的勞工仍有出勤的義務,如果無提供勞務時,勞工需請假或補休辦理,雇主得不發給工資。註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勞動基準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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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由於您的問題資訊有限,就加班費的有無與計算,建議可參考法律百科以下文章,了解自身權益:紀欣宜(2022),《加班費如何計算?》。戴雯琪(2022),《責任制工作者基本工資及加班費》。葛百鈴(2022),《雇主可以要求補休替代加班費,而且期限內沒休完就視同放棄嗎?》。若與雇主之間因此產生勞資糾紛,則建議參考:侯嘉偉(2022),《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一文,尋求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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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近期因轉職需求面試了該公司,資方在面談過程中明確告知加班僅提供補休不給予加班費,期限內未休完之補休不提供變現,內容已明顯違法。但因最後未被錄取不屬於該公司勞工,也並未採取錄音等記錄動作,請問遇到這樣的情況是否能向勞動部申訴呢?(事後檢索勞動部系統也發現該公司已被檢舉4起與加班工時相關條款,有兩起已被罰款共約20萬左右,但似乎罰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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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經常利用周末假日辦活動,並要求老師參加,但學校並不支付薪水,而是以補休方式辦理問題是老師的課非常的多,若要補修,必須要自己付代課費,所以根本也休不到若是真的有事,學校說要請假,問題是週六假日並非固定上班日,要用甚麼名義來請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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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0是週日,政府機構行事曆是週一補假。請問私人企業一定要比照辦理嗎,或是可以在工作規則規定員工週一要正常上班,並讓每位員工自行安排補休一天?相關勞動部新聞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52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