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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是什麼?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什麼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見圖1)所謂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依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規定,是指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的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了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等情況,但這家公司又還具有重建更生的希望及可能,此時這家公司本身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公司裁定准予重整。而重整的目的在於協調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是一種使陷於困境中的公司得以維持與更新事業的制度。二、誰可以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依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之規定,...
問答
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是消滅時效?
辭典
權利人可以主張請求權開始,沒有在一定時間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相對人可以時間經過為理由進行抗辯、拒絕履行的制度。
辭典
包括離婚、配偶一方死亡、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婚姻財產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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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計算方式原則上,有限公司的股東每一個人都只有一表決權,不管他出資額是多少。不過如果公司的章程有特別規定,要用出資額來分配表決權數時,這時候有限公司股東的表決權數就會依各股東的出資額多寡來分配,所以出資額比例比較高的人就可以擁有比較多的表決權數。相較之下,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則是一股一表決權,不像有限公司是算人頭的,所以我們常看到的「零股」、「散戶」等這些持有股份比例較低的小股東,在大公司裡雖然人數眾多,但依照表決權算股數而非算人數的方式,小股東不容易用各自的表決權影響股份有限...
問答
契約在20年前簽訂,債務人記得有履行一、兩次(一、兩年),但不是很確定。如今債權人死亡,繼承人還能繼承債權,並請債務人繼續依照合約履行嗎?還是債務人可以說債權人已經超過15年沒有行使權利,請求權超過時效,不需要在履行了。請問債務人要證明嗎?或是只要這樣主張就可以了?
問答
如題,依照法務部111年函示,因戶籍法上申請人應履行登記義務而不履行,於其未辦理登記前其違規行為具繼續性,須至其履行登記義務時方屬行為終了,故關於其裁處權時效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也就是義務人履行登記義務時開始起算裁處時效。那我心中就有個疑惑,倘若義務人一直不履行,導致裁處權時效一直無從起算,那不就沒辦法對該義務人的不作為裁罰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