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原則上是指對於刑期6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可以做和緩處遇: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受刑人欠缺辨識能力、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懷胎期間或生產未滿二月。依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 適用和緩處遇的受刑人,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鬆、和緩,比如在教化方面,得以個別教誨及有益其身心的方法行之;或作業方面,得依受刑人的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等等...
問答
這個問題牽涉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以上就是《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的依據。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是指並未得到該住宅或建物之支配或管理人的明示或默示的認許,且無正當進入理由而侵入者而言。也就是說,不僅擅入他人的屋舍會吃上官司,在司法實務中,甚至無故擅入他人的公寓樓梯間、社區中庭花園,都算已觸法。警察雖肩負執法與維持治安的公職任務...
問答
8/11到電信門市辦理續約手機,當下我有詢問我不想拆封但門市人員說她們公司有規定要拆封檢查拍序號,那我也想說算了,那就拆封檢查吧然後打開後有測試能不能開機有給我看畫面,我也沒覺得什麼,然後她就放桌上說要等一下拍序號就好了,我也沒注意那麼多,結果回到家發現手機也被門市人員使用了,我打電話過去給我的答案是公司規定的SOP不照做會懲處一定要這樣然後又說不這樣怕申辦的人拿去賣掉不繳錢,我用很久的門號被這樣講,傻眼,結果打客服詢問SOP是什麼回答不出來,到現在的回覆是沒有提供退貨更換的服務,客服又說她在看看有沒什麼...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已經持有跟蹤騷擾保護令的被害人,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到期前,覺得加害人還是有跟騷行為,需要延長保護令期間,會需要這個範本。被害人一開始受到跟蹤騷擾需要聲請保護令,可以參考「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狀(一)(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之被害人聲請)」。二、範本的來源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有效期間狀(一)(被害人聲請)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1),《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有效期間狀(一)(被害人聲請)》,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註腳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第2項:「保護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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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種僅限偵查機關才能查閱的文件,一般民眾並不能申請或閱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會詳實記載特定人所發生「任何」跟刑事程序有關的事項,包括在偵查階段,檢察官作成的簽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以及審判階段,法院作成的有罪、無罪、免訴、免刑判決,當然也包括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排除的「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罰金之宣告」或「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況。註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問答
請問各位法律專家小弟目前居住在5樓建的公寓,設有一個B1地下室,且地下室是連通的左右即後面的公寓皆可通到地下室。一樓住戶鄰近B1地下室,長期使用並私自間隔房間並上鎖,以至於我這棟的住戶無法自由進出地下室。請問公寓大樓管理條例之中,有哪條規定可以於予舉發?要向哪個單位進行檢舉?謝謝解惑!
文章
與案例相類似的事件中,可能會從相關報導中知道,警方是以「公共危險罪」或者「社會秩序維護法」偵辦。但公共危險罪其實是一個「罪章」,裡面包含複數罪名;而社會秩序維護法是一部法規的名稱。換言之,還可以進一步討論這樣的行為該適用哪一些具體的法律規範。以下就類似行為涉及的法律規定逐一介紹。一、刑事處罰(一)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第185條一般稱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是指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的設備,或者是用其他方法,產生公眾往來危險的行為。這個罪名除了典型的破壞道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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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舊從輕原則指的是犯罪「行為時」與「行為後」法律發生不一致的情形,原則上會先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規定,例外在「行為後」法律規定對行為人更有利時,優先適用對行為人有利的「行為後」法律。例如,犯罪行為時通姦有處罰的明文規定,但在行為後通姦已經除罪化了。在「行為後」法律已經除罪化的情況下,如果案件還沒有起訴,檢察官會作成不起訴處分,如果案件已經起訴到法院了,法院會諭知免訴判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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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詢問特休假問題,因爲我有去看過勞基法,一但員工排定特休後就成效,只要告知雇主一聲就好,但是我現在已經告知雇主了,雇主就說我沒有按照公司規定走,疑似要記我曠職,是不是一但雇主拒絕勞工排休特休,就是違法的那我也看過一則條規就是,雖然員工違反了公司規定,雇主還是要與員工協商,但現在雇主就一直執意我沒有按照公司規定提出申請特休假,疑似要記我曠職,拒絕我休特休假,那這樣的雇主是不是也違反了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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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國國民在國外犯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期約賄賂我國公務員),好像是刑法第6條之犯罪,但行為人不是公務員,所以是要適用刑法第6條還是回歸刑法第7條判斷?(如果以刑法第7條判斷由於其規定要前兩條以外犯罪,好像就可以直接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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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在2003年制定後,經歷多次修訂。最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的修訂,廢除了有「鳥籠公投法」之稱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規定。依照當時的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確實有針對各公投案件的實質審查權利。實務上,確實也因為「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設計,讓許多提案遭駁回。因此,在2018年的修法過程中,有許多黨團提案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規定。理由大約是:有礙於主權在民原理之落實。.組織疊床架屋,權責不明。淪為政府操控公民投票提案之工具。違反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設計。所以公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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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第87-2中所規範之連署書問題,先後有近三十起左右之個人或是團體,涉及以金錢收購連署書而遭檢方偵辦,甚有因此而遭羈押禁見等處分者;而今當初涉收購連署書之被連署人,雖有過登記參選之門檻,然該被選舉人卻未登記參選為被選舉人;此時本法之基本構成要件;是否已經消失?若是構成要件已經消失,而當時因本法規定而遭偵辦,交保,收押等人,是否還有其他刑責?其構成要件若未消失;則需面臨何種刑責?懇請先進撥冗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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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假新聞,臺灣已有規定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立法院也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相關資料可參考立法院網站公布的「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依目前現行的法律:刑事責任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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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學生輔導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諮商輔導員發現校內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有義務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依《學生輔導法》第4條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及第7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以上是學校諮商輔導員權責來源,也說明在學校內除了諮商輔導員以外,校長及教師也負有學生輔導的責任。 再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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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固定休八日合法嗎?選舉日或國定假日沒有補假甚至補加班費合法嗎?當初面試說都按照政府規定,實際從未收到這些額外費用,今年高雄五天颱風假雇主沒有徵求員工同意擅自決定開店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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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人工生殖法進行人工生殖的人,有資格限制在臺灣,規範管理生殖技術的法律,以人工生殖法為主。所謂的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適用這部法律進行人工生殖的人,只限於不孕夫妻,且經過人工生殖機構評估適合,而且必須至少一方有健康的生殖細胞,而不適用在雙方都必須接受別人捐贈精子或卵子的情況。可知,必須經過層層關卡,才能在符合法律的要求下,進行人工生殖。人工生殖法沒有明文規範「代理孕母」制度運作雙方嘗試過自己精卵結合或是使用夫妻一方的精子或卵子與他人精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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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舊制的退休準備金領回是否當作非營業收入,又要如何課稅,簡要說明如下,供你參考:如果事業單位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2條規定,給付勞工退休金後,而且已經不用依照勞動基準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可以報經當地勞工局(處)核准後,事業單位可以領回提存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賸餘款,並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至於如何課稅可以參考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辦理。註腳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Ⅰ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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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性證人(friendlywitnesses),指的是證詞對於己方有利、對於對造不利的證人,相對概念是「敵性證人」(hostilewitnesses)。這組名詞是在學理與司法實務上的俗稱,但在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刑事程序中,會對於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來發現真實。註腳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茲證人甲○○為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自行攜同到庭之人,而為被告方面當庭表示反對(見卷二第208頁筆錄),可見該名證人是為原告方面之友性證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而在交互詰問程序中,檢察官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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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如果提早上班晚空班提早上工晚下班每天至少20-1小時也沒有依規定打卡4次外場加班給予時數內場則都什麼都沒有請問會不會太離譜可以直接申訴了吧
問答
我們的廠房區域很多間,人資又要求一定要在自己的部門打卡才算上班,請問上班的認定是進到工作場所(廠區入口)就算報到上班,還是一定要到規定位置呢,還有想問看看,未刷卡不能扣薪資,那可以扣獎金嗎,先謝謝回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