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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職員之一,經國家考試晉用,其職務係經審判長指定後,擔任具體個案被告之辯護人,協助被告保障其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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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串證羈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事程序中的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即必須由檢察官實質舉證、讓法官形成「這個被告應該就是有罪吧」的確信,才能判決被告有罪。所以被告即使說謊、湮滅證據,也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偽證罪或湮滅證據罪。但為了避免被告透過上述行為阻礙程序的進行、讓案件真相無法水落石出,法院在訊問被告之後,若覺得被告極有可能湮滅或偽變造證據,甚至跟證人串供的話,就會裁定暫時將被告羈押在看守所當中。延伸閱讀:劉立耕(2019),《什麼是「羈押」?和刑罰有不一樣嗎?羈押的類型又有哪些?》。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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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資料」的範圍隨著科技發展及人權意識興起,人們也越來越重視個資保護,而所謂的「個資」外洩,當中的個資到底指什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列舉了十幾種資料,認為個人資料包含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等,只要可以識別出是特定個人的資料,都包括在內。二、一般人利用個人資料,原則上必須符合當初蒐集的特定目的,並且在必要範圍內;除非例外符合一定的情形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本文,非公務機關應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法條的非公務機關,是指「不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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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主觀構成要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屬「構成要件」的一種,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想法」,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因為只有法律上明文規定的「故意犯罪」或「因過失犯下特定之罪」,才能用刑法處罰,所以在討論行為人是否成立犯罪時,必須要判斷他的內心想法是故意或過失。以刑法中的毀損罪為例,本罪只有處罰故意犯,而不處罰過失犯,所以當行為人不是要故意毀損物品時,我們就會說他「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毀損罪。至於行為人究竟是故意或過失,畢竟是個人內心的想法,所以除非行為人本身自白,否則在欠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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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規則」是什麼?(一)依法行政原則的侷限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該以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為基準,而履行機關的行政任務。但國家所要負擔的任務日益增加,制定法律的程序又繁雜,法律規定很難鉅細靡遺,尤其是牽涉到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如果都必須透過法律制定或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反而失去彈性,甚至影響行政效能。(二)行政機關可針對次要事項發布規則因此,在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上,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權,有權下達或發布規範,以求準則性及統一性,這就是所謂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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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託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把物品交給他方,讓他方代為保管的契約。交付物品的一方,法律上稱為「寄託人」;保管物品的一方,法律上稱為「受寄人」。寄託契約並不一定有報酬,受寄人也可能是無償代為保管。但是否收取報酬,會影響受寄人在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有收取報酬的受寄人,須負「抽象輕過失」責任;若沒收取報酬,只要負「具體輕過失」責任。註腳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民法第589條第2項:「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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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在無具體證據下對原告提出恐嚇及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裁定不起訴;原告提供監視器畫面及證人作證,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但被告於法庭上卻直接向法官說原告毆打被告,請問這樣被告的行為構成毀謗嗎?另外,被告針對同件不起訴案件,再次向地院提起訴訟,這樣被告會構成誣告嗎?以上兩點,可以用損害賠償要求被告賠償嗎?
問答
預購網購商品使用貨到付款賣家預定到貨日期已過,且原廠已出貨,其他網購賣家都有現貨,但此賣家跟代理商遲遲無法給個期限,買家欲取消訂單,被要求付違約金,如不付違約金揚言提告,請問這樣合理嗎?此買賣契約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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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我們在探視權訴訟中,我們離婚12年了,當時沒有寫清楚探視時間,12年來前夫也是愛來不來的,一年不到五次基本出現兩次(小孩生日、除夕夜),之前還小都是我用哄的或是用禮物他才肯跟爸爸出門,現在小孩13歲了,有自己的想法,前年開始小孩拒絕跟爸爸出門,前夫認為是我在阻止他們見面,就上告法院,目前法官讓我們在兒福聯盟調節小孩跟爸爸的關係,小孩很堅決反抗的拒絕不跟爸爸見面,而現在的法律又很重視友善父母跟小孩權利,我夾在中間很難做人,我從來沒有拒絕前夫的探視,我完全以小孩的意願為主,現在小孩很抗拒,要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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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小人稠,尤其在都市中土地是寸土寸金,所以公寓大廈林立,一棟建物中會有許多住戶,縱使彼此不熟識,但因為與左鄰右舍、樓上樓下只隔一道牆,仍無法避免會互相影響與干擾。而其中最令人感到厭惡的就是噪音,而聽覺不像視覺,不想聽的噪音也沒有辦法把自己耳朵蓋住、耳塞效果也有限,而只能被迫接受。因此倘若鄰居半夜不睡覺,製造噪音,在法律上是否能夠禁止或限制他發出噪音?甚或是能否主張損害賠償呢?本篇文章將介紹民法相關的禁止及求償問題,另一篇將討論製造噪音可能的刑責。一、法律上如何禁止或限制噪音?(見圖1)圖1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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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一詞,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的解說,是指「根據違法或所犯罪惡的事實,所判定的犯罪名稱」而言。刑法第二編(分則)有36個章次,每一章的章名,列出了各種罪名。至於各章以內各個條文所規定的個別犯罪,坊間《六法全書》所加註的罪名名稱,也可供參考之用。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其所犯的「罪名」,這是必須遵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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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是指,特定身分的人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比一般人民負擔更多義務,而國家對這些人有懲戒的權力,而且面對國家的權力,這些人沒有救濟的管道。很長一段時間,如學生、軍人、公務員、受刑人,因強調特別權力關係,所以與一般人所受到的基本權保障有落差。最明顯的是對於來自公權力的侵害,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不過,隨著時代變遷,特別權力關係逐漸被打破,最後一個高牆,即是針對受刑人。因受刑人,畢竟因判有罪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是否能與一般人相同,確實會產生疑問。比方說,隱私與通訊自由權保障,基於監獄秩序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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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關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的問題。假設目前情況是這樣:正進行勞資爭議訴訟中,先前律師提的訴之聲明主要是:一、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二、自XX年XX月起,每月給付薪資25000元。聽律師說現在已經開過幾庭了,自己查了一下庭期跟庭類,一個月後還有一庭,是言詞辯論。這時我想變更及追加訴求(其實之前就有跟律師提過,但他沒回我,我怕時間過了就來不及了,所以先請教大家)把訴之聲明變成這樣:一、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不變)二、自XX年XX月起,每月給付薪資40000元。(從25000變為40000)三、自XX年XX月起,每月提撥勞工退休金6%至勞工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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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販售國內代理進口正版商品被自以為是的買家於評價系統當中公然控訴本人販售仿冒品嚴重影響賣場聲譽請問這樣足以構成毀謗罪或公然侮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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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則網路新聞,在講關於在監獄設置投票所的行政爭訟----“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男子,以二○一九年十二月將戶籍遷入監獄為由,透過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以便行使投票權。”最初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的回覆是認為監獄設投票所屬「特設投票所」,屬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獄特設投票所應要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不予同意。於是受刑人便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選罷法明文要求桃園市選委會在選舉人設籍地機關設置投票所,台北監獄就是政府機關,在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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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三讀通過反滲透法,想多了解這部新法規:1.法規規範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實際上可能是怎樣的團體組織,能否舉例?2.會被禁止的行為有哪些?3.第10條有規定自首、自白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相較於刑法第62條「自首得減輕其刑」,反滲透法更加鼓勵自首自白行為。請問我這樣的推論是對的嗎?4.所有政府機關發現相關違法行為,都可以直接移送、函送偵查機關,不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先向偵查機關告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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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因為涉及生命刑(死刑)、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處罰,對於人民權利的影響甚鉅,所以不只應該作為處罰的最後手段,在適用上也必須謹慎以對,只有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故意犯罪」或「因過失犯下特定之罪」,才能用刑法處罰。換句話說,刑法只處罰「故意」和「過失」的行為;但因為過失犯罪相較於故意犯罪來說,可責難的程度比較輕微,因此,有些行為雖然處罰故意犯,但不處罰過失犯。而刑法中的各種罪名,原則上法條沒有特別寫出「過失」的,就都是指故意犯,以傷害罪為例,普通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就只有寫「傷害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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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伯過世後,有一位女士宣稱自己是大伯的私生子,家庭中不想要有外人插手分配遺產這件事,想請問除了法律訴訟外,有什麼其他的方法處理爭產/名分等類似事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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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殺者沒有刑事責任自殺是依照個人意願而自我結束生命的行為,雖然在部分人情倫理的狀況下,自殺在道德上會被譴責,但自殺者本身並不會受到法律責難,因為處罰一個一心求死的人,並沒有意義,都不怕死了,有什麼好怕?而自殺者如果死亡,更沒有處罰的對象,就算去處罰自殺不成的人,也於心不忍,更讓他堅定再次自我了結的決心,完全無濟於事,火上加油。二、旁人協助自殺會有刑責嗎?(一)幫助自殺罪在臺灣自殺牽涉到的刑事責任,僅有「加工自殺罪」和「幫助/教唆自殺罪」兩種狀況,這都是在追究協助自殺者的刑事責任。而我國對於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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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對執行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財產強制執行,第三人因違法執行權利受損,而法律准予第三人提起訴訟救濟,撤銷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