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如題,不服訴願決定得在收受訴願決定後三十日內提起再審,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在三十日內提起再審申請的話,二個月的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會停止計算或可以回復原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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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之前我媽申請保護令後來辦理撤銷,法院在112年2月1日開庭審理,法院判被告緩起訴一年(被告已立悔過書),但事後行為變本加厲沒有任何悔改,每天把家裹鬧得雞犬不寧,80多歲的父母及我們已經達到忍耐極限,請問現在我們可以在2月1號之前用緩起訴處分書再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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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匿名平台DCARD上,如果被他人辱罵是否可以提起公然侮辱之告訴?會不會因平台性質而無法成立與不起訴?我在近日於該社群平台一則貼文下進行討論,但是遭到一名持反對意見的人標記我並且留言:“B1啊就說警力不足,要減輕警察的業務壓力,結果現在又要警察出門去開違規?怎麼想都是在電腦前面審核影片來的輕鬆吧,啊你邏輯是被狗幹到喔,你好好開車會被檢舉?”當中的B1就是我在該貼文下留言的位置,該平台設定為每則貼文下方會對留言者進行排序分發,例如第一個留言的人會是B1,第二個留言的人會是B2。我的想法是對方講述到“啊你邏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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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是「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用途是「告知」以及「保存證據」,不是已經被提起訴訟的意思。想了解存證信函的功能,以及可以怎麼使用,詳細請參考文章:黃于玉(2019),《存證信函的功能是什麼?》、黃于玉(2019),《存證信函可以怎麼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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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緩刑是什麼?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何謂緩刑?(圖1)所謂的緩刑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在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的情況下,經過審理後,認為以暫緩刑罰執行為適當的情況,所適用的制度。緩刑的措施是以2~5年的期間為法院得決定暫緩執行刑罰的範圍。施用緩刑更應該考量的是使犯罪行為人復歸社會,如同我國監獄行刑法立法精神,讓行為人改過、回歸到社會群體中;只是緩刑是在可以不透過執行刑罰就達到這個目的時,免去受刑人的懲罰,也減輕國家的負擔。而緩刑與緩起訴制度在制度設計上有類似的地方,都給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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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新聞上常報導,涉嫌貪污、內線交易、毒品等刑事案件的一些共犯,在認罪且轉作污點證人後,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也因為事件多為媒體所關注的焦點,相信不少讀者們對於污點證人一詞應該不陌生,但是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規範污點證人的呢?有興趣的您請繼續看下去吧。其實污點證人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正確來說,指的是證人保護法第14條的相關規定。這個條文總共將污點證人區分成三種類型,分別有不同的要件,同時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二、證人保護法簡介要了解污點證人,首先要先談談證人保護法主要是針對哪些犯罪作規範。根據證人...
辭典
不受理判決的適用場合當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部分發生問題時,法院依法不需要再去實際判斷案情,而可以直接做出不受理判決來為案件作結。刑事訴訟法基本規定起訴程序違反規定例如檢察官原本要做不起訴處分,卻還是起訴。或起訴書的內容不完備。同一個案件再次起訴如果該案件已經先起訴了、還在審理,那就不能在同一間法院再次起訴。告訴乃論告訴權人沒有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後又撤回告訴。檢察官處分後再不當起訴例如檢察官已經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確定後,卻又反過來起訴被告;或做出緩起訴處分後,在緩起訴處分期間起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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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追訴權時效」,是指對於犯罪進行追訴的時間限制,一旦超過這個時間限制,國家依法就不能再追訴犯罪。簡單來說,一個人犯罪後理應被法律制裁,但若有案情不明或犯罪者躲太久等原因,使國家遲遲找不到兇手,以至於超過法定追訴權時效時,為維持法律安定性、避免過高的追訴成本,國家依法即不得再對這件案子進行追訴(也就是不能再去追究犯罪者的違法行為)。一、刑法追訴權時效有多久?刑法第80條針對不同的罪,規定了不同的追訴權時效,愈重的罪時效就愈長:(一)30年或無時效限制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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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違反借貸契約的情形,包含未依約定定期支付利息,或未依約定於契約到期時返還足額的本金及利息。此時債權人可能有以下幾種權利主張與催討方式:(見圖1)圖1有人向你借錢,卻違約沒有按時還錢,該怎麼辦?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遲延利息依照民法第233條,如果是未依約定期限履行的金錢債務,債權人除了原約定利息,還可以針對本金的部分向對方請求支付遲延利息。原則上,遲延利息依照民法第203條是年利率5%,除非契約約定了更高的利率。例如,A向B借款100萬,約定年利率10%,但到了約定期限仍未還款,則B可以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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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被害人「不一定」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 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是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檢察官是公訴案件的原告,自訴人是自訴案件的原告。犯罪被害人提出告訴而經由檢察官將被告起訴的案件,檢察官才是當事人。被害人除非提起自訴,否則不是當事人,去法院開庭只能坐在後方的旁聽席。刑事訴訟程序在傳統上偏重於保障被告的權益。直到聯合國大會1985年11月29日第40/34號決議通過DeclarationofBasicPrinciplesofJusticeforVictimsofCrimeandAbuseofPower(聯合國中文版譯稱: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
辭典
圖1再議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再議是一種針對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一般說來,檢察官作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相比起訴是有利於被告的。而有權再議的人可以透過這個制度,向檢察官的處分表示不服。一、誰可以聲請再議?(一)犯罪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親屬、配偶,依法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若有權提出的人真的有提出告訴,當檢察官作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時,他就會是有權聲請再議的人。(二)犯罪的被告若受到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又被撤銷,也可以提起再議。(三)檢察官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職權再議。二...
文章
刑事訴訟是單純在追訴犯罪的程序,因此,即便被害人想要加害人賠償自己因為這個犯罪行為所受的損害,也不會隨著加害人於刑事訴訟中被判有罪就直接獲得金錢賠償,被害人原則上必須另外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但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促進訴訟經濟,以及避免刑事庭和民事庭的各自裁判可能造成歧異,立法者設計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下稱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讓被害人可以直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向加害人請求民事賠償。一、什麼是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指「附帶於刑事訴訟的民事訴訟」,所以該訴訟程序的本質仍是民事訴訟,只不過在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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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訴願?(見圖1)圖1什麼是訴願?資料來源:蘇宏杰/繪圖:Yen(一)為什麼會有訴願制度?訴願是受到憲法保障的權利,目的是為了讓人民在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行政處分)時,可以先由行政機關重新檢討是否有違法或不當的地方。訴願是一種在進入行政訴訟之前,讓行政機關自我反省的程序。(二)訴願的種類有哪些?基本上,訴願是指人民在行政機關有下列任一種情形時,請求訴願機關(通常是該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尋求救濟,審查行政機關的作為(即「行政處分」,訴願法又稱為「原處分」)或不作為(未作成人民申請的行政處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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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進行一場官司,需要投入許多人力來審理、調查,因此,基於使用者付費的概念,想進行訴訟就必須繳交一些相關費用,包括裁判費、證人日旅費、鑑定費等等,而這些費用就統稱為「訴訟費用」。不過,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需要,因為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並不是為了解決私人糾紛,而是要追訴犯罪、維持社會秩序,具有公益性質,所以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並不需要繳納訴訟費用。但因為民事訴訟較為常見,以下就以提起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為主軸來介紹。二、訴訟費用的內涵「訴訟費用」是由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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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程序的類型人與人之間的紛爭五花八門,小至只請求1元的象徵性賠償,大至牽涉到好幾億元的案件。而不同事實的繁雜程度當然也有差異,如果法院只用一套程序審理所有案件,顯然不符合成本,更可能壓縮司法資源的運用,因此民事訴訟法依照案件的訴訟標的價額及類型,將訴訟程序分為:通常訴訟程序(下稱通常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下稱簡易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以下,適用於訴訟標的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及其他特定類型的案件。小額訴訟程序(下稱小額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以下,適用於訴訟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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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審判開啟的方式——起訴二元制對於特定人的特定犯罪事實,國家為了確定具體刑罰權的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的程序,就是刑事訴訟程序。譬如某人毆打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如果成立,又應科以多少刑罰?國家為了確定這些事項,就必須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換句話說,透過刑事訴訟的進行以達到訴追犯罪的目的。對於犯罪的訴追,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起訴二元制,而且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所謂國家訴追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為「公訴」;而私人訴追則是不透過檢察官,由犯罪的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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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法院打官司以外,車禍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以「和解」或「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紛爭。(見圖1)圖1車禍糾紛(民事)的處理方式?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和解和解依民法第736條規定,是雙方約定各退一步來解決紛爭的契約。在車禍案件中,和解契約就是讓肇事者承擔契約約定的賠償責任,受害者則承諾接受和解契約,並放棄另行起訴追究責任。不論是車禍當場口頭約定或是事後簽訂書面契約,和解契約都有效,但為求謹慎以及留證,建議撰寫書面和解契約。另外要注意,依照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後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定的權利,...
辭典
前科通常會被理解成「一個人曾受到法院判決有罪所留下的紀錄」。但在主要的刑事法規(包含刑法、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前科」二個字。關於前科的意思,可以從其他法規與實務上的做法來理解: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有「犯罪前科」一語,是指一個人曾被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的紀錄。而這就與一般人認知的「前科」不同,不只限於曾經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狀況,而是包含被檢察官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的情形。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或許會有人認為「有良民證」就等於「沒有前科」,良民證的正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