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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屏東驚傳一起擄人命案,一名女子獨自騎機車返回屏東萬丹途中,遭一名男子刻意製造假車禍擄走,親友找不到發動緊急協尋,卻發現女子已遇害身亡。而此案兇嫌在痛下殺手前,早已跟蹤、騷擾被害人好多時日,被害人也曾報案,卻因沒有能有效自保的法律,以致釀成後續憾事。行政院有鑒於跟蹤騷擾行為造成社會極大恐慌,並釀成重大社會案件,於2021年4月22日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於同年12月1日公布法規全文,公布6個月後,也就是2022年6月1日正式上路。一、為什麼還要訂定新法規?現行的法規不夠用嗎?(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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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目的的意義在瞭解什麼是目的解釋前,必須先知道什麼是「法律目的」。所謂法律目的,是指貫穿整部法律的指導原則,用來確立整部法律所要保護的秩序。簡單來說,所有的法律,都有它想要實現的目的,以及想要保護的秩序。法律目的具有多種層面,有具體的規範目的(如規範特定行為),也有抽象的規範目的(如經濟效率、公平正義),必須視情況探詢、斟酌。二、目的解釋的意義目的解釋,就是以法律規範目的闡釋法律疑義的解釋方法。詳細來說,所謂目的解釋,又稱為「目的性解釋」,是指探知法律規定背後的規範目的,並以該規範目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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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被害人或相關的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有哪些?(見圖1)圖1發生國家賠償,可以請求哪些項目?資料來源:蘇宏杰/繪圖:Yen(一)被害人受傷及其所擁有財物毀損的情形因為公務員不法侵害或公共設施瑕疵而受傷的被害人,可能可以請求的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賠償;因此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例如:看護費用);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慰撫金);此外,若因此使被害人所擁有的財物毀損,也可以請求賠償。如果遇到被害人之後死亡的情況,假使被害人在生前已可請求前述相關項目的話,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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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法規沒有登山事故搜救費用求償的統一規定隨著2019年「山林解禁」政策的推動,越來越多民眾走進山林,但也因而造成登山事故的數量大幅增加,導致坊間出現搜救費用不該由全民買單,而應由使用者(被救援者)付費的呼聲。不過,目前中央法規中,只有災害防救法規定在發生法律認定的「災難」(例如風災、水災、震災等),且民眾違反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實施的特定災害應變措施因而遭遇危難,並由政府進行搜救而獲救時,才可以命該民眾繳納搜救費用,但登山事故不屬於災害防救法所說的「災難」,並不能適用本條規定。換言之,現行中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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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因街頭暴力、家暴案件為敏感性案件,警方必須謹慎處理。但倘若案件案情為警方不處理、則無法保障被害人(或無法讓社群媒體知悉警方已依照規定流程受理),警方是否仍可強制被害人製作筆錄、表明不需提出任何刑事告訴?(會有此疑慮是因為有學長說起訴與否為檢察官決定,我們警方只要受理、把案件送出去證明我們有處理就好,被害人不提告那是他的決定,但警方發現有犯罪事實就必須要偵辦)此問題的嚴重性在於:若真依此程序辦理,那嫌疑人是否可依現行犯移送?不好意思,麻煩各位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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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屬機關之署長,經內政部政風處介入調查後,日前將全案依「偽造文書罪」移送該市地檢署偵辦。然而該市地檢署認為內政部原函送內容的程序不完備,將退回原機關內政部再行詳查。(一)內政部函送所屬機關之署長,此法律性質為何?又有無違反法律(如行政程序法)及司法實務相關規定?(二)該市檢署法律地位為何?其偵辦相關法律規定為?(三)假設所屬機關之署長遭起訴而免職,應提起何種救濟?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有何相關見解?(如公務人員保障法、釋字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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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於108/4在公寓大樓偷竊女生內衣?後有歸還,被害人有攝影機照到報案,於108/7上法院調解賠償被害人6000元,法院判不起訴,請問這樣不會有警察的刑事記錄吧,是不是我若再犯,會被法官判加重竊罪罪(侵入住宅偷竊)六月,會直接入監服刑,再請律師解答,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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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合法嗎?資料來源:黃胤欣/繪圖:Yen 一、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除須具備業務性質變更外,還須符合「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之要件(見圖1)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的「業務性質變更」,是指除雇主本身營業事業項目變更外,包含因經營事業之技術、手段、方式變更,或雇主經營決策改變,造成業務產生實質變異情形。至該條款後段規定的「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則是指如雇主有其他手段可以安置勞工,例如企業內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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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依上述知道被侵權,知道這個人、因個資保護問題,一直不知道其姓名、地址,一直到提告刑案後,被告獲不起訴處分,才從處分書得知被告真實姓名才提告侵權,時效點怎麼起算?因不知姓名,如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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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以故意行為提告竊盜,現已不成立起訴。因他的誣告造成我的南瓜近一甲地無法收成,現在已經提出誣告,但我能再增加他"侵權"這一項提告嗎?因為他已經把我的南瓜全部都損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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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建立在2011年5月1日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前,因參與工會事務或擔任工會幹部而遭雇主解僱,勞工如要爭取回復工作權,大多數是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但因法院訴訟審理期間漫長,且勞工需負擔為數不低的裁判費用,因此在2011年月1日以後,我國參照美、日二國制度,在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設裁決制度,並在勞動部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負責審議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爭議。二、不當勞動行為的具體規定以及分類我國目前的不當勞動行為,分別是指在工會法第35條規定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2項規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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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多前,我曾經在某遊戲上購入一隻遊戲帳號,該帳號綁定的平台(VK)綁定了前帳主的手機號碼。前陣子我決定出手這隻帳號,和買家達成了以下共識:1.此帳號是前帳主賣給我的。2.手機號碼是前帳主的,故前帳主具修改密碼之權限,但在我使用此帳號的兩年多期間並沒有任何問題,前帳主(交易後沒再聯絡)也沒有登入或修改任何資訊。交易期間我方先將帳號給了買家,且買家確認付款後,修改了綁定平台(VK)密碼,登入遊戲後也沒有什麼問題,交易結束,銀貨兩訖。但近日買家指控我方(或前賣家)更動了該帳號的密碼,表示帳號密碼有誤無法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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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中在家勞動貢獻,在法律上是否受有評價?前些日子,日劇《月薪嬌妻》在臺灣掀起熱潮,劇中主角森山美栗擔任津崎平匡的家事服務人員,簽定形式上的結婚契約並實質受薪。雖然是愛情喜劇中假結婚的老梗重彈,卻也毫不馬虎地正面探討在家勞動所創造的經濟價值。其實,我國法律也未忽視婚姻中一方在家的勞動貢獻,1985年所增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就是為了彰顯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付出的家務、教養子女等婚姻協力貢獻。但該制度的保障只適用於因為協議、裁判離婚或是配偶死亡等婚姻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況。在婚姻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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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下稱謂(A)君.向他人以下稱謂(B)君提出僞造文書經檢察官偵辦終決判決書理由是A君在另案曾經認定是本人簽名事後確說不確定B君不起訴,現B君反向A君提巫告罪請問A君巫告罪會成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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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11年10月27日因中古機車買賣的消費糾紛於嘉義市政府達成消息申訴案件之和解,我在一個月內把機車報廢;對方就給予我和解金6600,但沒想到111年11月18日向對方索取和解金。反而被毆打成傷導致大便失禁,我向對方提起惡意傷害、誣告還有誹謗。但因為我患有中度憂鬱症,對方在偵察庭堅持沒有這件事。而我提出的證據有嘉義市市政府的和解書、醫院的驗傷單、機車的報廢單,這樣惡意傷害還有其他告訴會成立的機率有多少?因為警察局的資料並未送完全;所以還要開第二次偵察庭來決定是否起訴。我想說自己是否應該提出精神鑑定報告;來證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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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通訊軟體line有開匿名群組的功能,加入後每個人可以替自己取匿名並設定頭像圖片,在群組裡的人都不知道跟自己談話的人實際上的身分。請問在這樣匿名群組發言,發生言語糾紛的話,對方有可能藉著截圖後提起訴訟程序,知道我是誰,向我提告嗎?對方去找警察的話,警察可以要求line提供我上網的IP,藉此確定是我本人嗎?line或Facebook這類通訊軟體的公司,有義務要提供警調這類公務人員我的資料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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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反訴的問題前幾天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法官已經定宣判日期了這邊在想現在不知還能否聲請反訴或者只能另行起訴?反訴是要提確認租賃契約存在大概情況是這樣:甲方(原告)提告請乙方(被告)返還房屋並主張租賃契約已經終止乙方則主張租賃契約未中止乙方現在想要提反訴確認租賃契約存在並就甲方擅自終止契約所造成的損害求償重點來了那麼若在一審言詞辯論後提了反訴會變成怎麼樣呢?個人認為可能有下列幾種結果:一、駁回按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原告提起反訴。因為已經言詞辯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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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國慶連假開始的那天深夜,院有養狗,門口有狗經過時就會吠叫,下來到門口時看女兒在餵狗就開始質問狗缺乏管教吵到他睡覺,然後看女孩不敢回話就說"妳聽不懂人話嗎?還是啞巴阿,女兒本身就有憂鬱症在治療中,當下就開始痛哭自殘,妻子聽到之後看對方拿著安全帽也隨手拿起兒子在玩的小鋁棒來怒斥對方欺負自己女兒,之後對方就挑釁說"要吵架開門來吵阿"妻子就把門打開面對面的對峙,突然對方吐口水在妻子臉上,當然馬上暴怒就出手將他推出門外跟他扭打,但還是敵不過男人的力氣被壓制在馬路上當椅子般的坐在身上,然後兒子去把睡著的我叫醒後到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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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2/08/19出車禍,對方酒後駕車並與我擦撞,肇責初步判定後確認對方全責,但對方在與我調解之前就進入監獄服刑,我在半年內聯絡不到對方,只好起訴對方過失傷害,在2023/04/06開第一次刑事偵查庭後檢察官認為我們兩個都有和解意願,於是告知對方於4/21出獄後與我聯絡和解事宜並將結果通知檢察官,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是檢察官會幫我們把案件交給調解委員會處理嗎?還是我們得自行申請調解後再於下一次偵查庭提出和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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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開車撞傷我,我對對方提起傷害告訴,對方被起訴的時候,我要怎麼讓法官除了判對方受刑事處罰,也判要賠償我?我可以主張的賠償範圍,除了受傷醫藥費以外,還可以包括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