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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量未完成扣我薪,有扣2千,3千的,2.告假太晚記曠職,3.未超過30天病假連假日也算入,連要個出勤記錄表也不給反應也無用,在申請勞資爭議後雖補發還薪資,離譜的一直為難就我及故意的做為,公司門外兩側是劃紅線違停無一日沒有的,在勞資爭議後見我有停放,公司主管請員警開單告發,我收了3張罰單,就是要逼我自請離職,就連有些事件都把我放大檢視,對我污名化,宣傳我是個突兀的人,我心很受傷,還要像沒事一樣,隱忍不能宣洩的情緒,能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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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隔壁是一家地坪5百多坪建釣蝦場、視聽歌唱所鋼骨造2層的築物(50*50的方型鋼骨跟H型鋼骨),2樓頂是480多坪的停車場,業主已經停業地主要準備賣給建商,因此必須請拆除公司(營造公司)來拆除建築物,在要拆除時沒有申鄰屋現況鑑定,在施工中連續振動,及鋼骨重摔造成我家鄰損,1-4樓牆壁龜裂、浴室磁磚龜裂、房子的樑龜裂、柱子龜裂、1樓系統鞋櫃無法閉合、冷氣外機及外牆還有水塔污染,全戶有漏水跡象,因為有以上損壞就去市政府工務局建管科寫陳情書,隔壁才暫時停止拆除,之後地主才請土木技師公會來做鄰屋現況鑑定,而不是鄰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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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讓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人,同時「故意喚起他人犯意」且「故意教唆他人為特定且既遂的犯罪」,才會是刑法上的教唆犯。詳細請參考:楊舒婷(2019),《哪些情況會構成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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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下單一件衣服,第一次向她購買,但最近發現自己金額不太夠,忍痛跟對方賣家取消,今天收到對方訊息(賣家:最後通知已備案棄單處理(中壢分局)您商品留好我們推掉其他客人然後您取消就會有損失唷謝謝)我雖然有跟她說:您好,我覺得您的行為很奇怪,我真的有金錢上面的問題才取消的,那件衣服也不是客製商品,就不能通融?而且貨品我也沒有收到耶一般網路購物,消費者本有7日猶豫期,可於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是正當的權利行使及若消費者只是單純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乃是行使消保法第19條所賦予之權利,並不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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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在犯罪三階檢驗體系裡面,有必須是「刑法上行為」的前提,非刑法上行為例如「夢遊」、「無意識」等。但第三階的責任能力檢驗中,「精神狀態」也會有無意識的情況發生。在行為人沒有故意自陷精神障礙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個案情況是屬於「非刑法上行為」還是19條一項的「無辨識及控制能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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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本人(住家為透天)因工作關係,只能早上補眠,但隔壁鄰居在早上9點10點11點都會故意拿東西敲鐵板,讓我都會收到驚嚇,嚴重影響我的睡眠,這是否能開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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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第184、187條相關題目裡討論到法代是否對其子女殺致兇宅負責,在討論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子女侵權責任,自殺是否有故意時,參考書內寫到「故意係以有識別能力為前提,在民法第187條規定下,縱使未成年無識別能力法代亦須負責,故有無故意亦對法代責任構成無意義」想請問識別能力為責任能力之基礎為何為故意前提?故意與識別能力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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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與女友交往10年,原本以為能共組家庭。對她諸多包容,疼愛有加。我工作再累都自己做家事,供她吃住,為她遮風擋雨,視若珍寶。十年期間她多次當同事小三,每每被發現後哭求原諒,表明不再犯。念及過往情份,一而再,再三原諒她,仍本持著共組家庭的信念不曾動搖。去年十月她謊稱要帶母親去醫院,我跟過去後發現她又再犯,與已婚人夫勾搭在一起。多次欺騙,讓我身心受創。怎麼愛上這樣捻花惹草的女友。原諒再原諒,自己成了笑話。她說她高興,就是很多人愛她,無視對我承諾,不斷叫囂。當下我氣憤悲痛交加,十年感情竟都錯付。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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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幫我女友提問的我女友在超商做店員是跟同事的問題:我女友直前也做過超商但是很久沒做了剛好搬家去到一家新的超商工作超商店長先帶我女友慢慢做這來然後才分配到我女友要跟那位女同事一起做事女同事每次都出言不遜的指責說:阿不是都有做過這不會那不會的(在客人面前大聲說)然後用命令的口吻說:妳去做那個這個一直被命令來命令去的,只要那位女同事覺得我女友沒做好就會被罵讓我女友身心健康收到影響。然後下班時那位女同事不准讓我女友準時下班說店長說過要晚30分鐘才能下班,後來也有跟店長做確認她沒說過這件事有解決。但是一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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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前在工廠工作遇到外勞性騷擾,有開性平會但開得不好...主辦人課長說外勞並沒有性騷擾,所以我在這樣就要調我職位去洗廁所那時工作合約還有一個月打算合約完畢去報案但合約還沒完畢工場就把我革職,期間課長還是下找我約談說:不要被他聽到...又說工作的事後面再接說他們再跟我玩給他們吃一點小豆腐而已之後報警察他們跟課長有認識檢查沒有叫我再申訴只有做筆錄,警查還叫我到工廠附近的警局哪裡在做口錄,之後生活陸續都遇到類似流浪漢騷擾,如直看著我,在者故意走向我,就是故意在迫不及防但沒靠近的情況下,請問這樣怎麼辦我該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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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家外的巷道旁,是附近居民共識給大家停車的地方(無劃線),因最近買了新車,發現那邊有個空位經常性的無人停用,所以就把車停到那裏了,但有戶人家就跑出來說:「那個位子是他們一直以來在停的。」但事實是,他們那戶人家的子女每過幾天才會回來一次,而且也停不久,等於是平常都沒人在停。我告知他們說:「這塊地不屬於任何人,理應大家都可以停。」就不再理會他們,最近那戶人家會趁我不在家的時候,在車位上放物品佔位子,原本我都不以為已,都是直接搬走,照樣停在車位上,但現在他們會故意搬一塊很重的石頭,然後牽一台腳踏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