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只要明知道自己經手的東西是贓物,卻取得、移動,或仲介買賣別人侵害財產權所取得的贓物,就可能觸犯贓物罪。具體的行為如下:收受接受別人「贈送」的贓物。搬運把贓物搬運到別的地方。寄藏受到別人的委託,保管或藏匿贓物。故買用買賣、互易的方式取得贓物媒介媒合、介紹贓物交易的行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自己觸犯財產犯罪,例如偷別人的車,只會觸犯竊盜罪而不會另外觸犯贓物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79號刑事判決:「按...
辭典
行為人犯的罪與應受的刑責應相當,白話來說就是大罪不可小罰(例如殺人行為不可僅課與罰金)、小罪不能大罰(例如竊盜行為不可判死刑)。
辭典
過失導致他人的死亡,是刑法上規定的一種犯罪。過失是一種心理狀態,跟故意(對一件事有完整的認知、並且希望這件事發生)不同,過失是人預期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引發一個結果,但在不希望這個結果發生的情況下,這個結果真的發生。舉例來說,A發現自己的機車煞車磨損、效果不佳,沒有辦法及時煞車。雖然覺得有可能造成危險,但覺得修理實在太麻煩,就直接騎車上路。結果A在巷子裡撞到跑出來撿球的孩童B,在A其實有足夠時間反應並煞車的情況下,因為A怠於維修煞車而導致無法在看到B時煞車,造成B死亡,A就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註腳中華民國...
辭典
債務人不願意償還金錢或其他種類的債務,為了避免債權人的追討或民事執行,而將自己的財產毀壞、移轉到別的地方、隱藏起來,讓債權人無法追討、或讓國家沒有辦法執行,就是俗稱的「脫產」。常見的脫產方式,例如將財產贈與或賤賣給別人、將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若是債務人在債權人打贏官司、取得執行名義之後進一步脫產,就可能觸犯刑法的損害債權罪。延伸閱讀:蘇國欽(2018),《什麼是「損害債權罪」?怎麼避免債務人偷偷把自己財產隱藏或轉給其他人?》。註腳定義可參考新北市政府法制局(2019),《何謂「脫產行為」?》。中華民國刑法...
文章
一、從國外旅遊回來可以帶多少數量的免稅菸酒?依據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網站中的說明,年滿18歲的旅客,可以攜帶酒類產品入境;年滿20歲的旅客,可以攜帶菸品入境,而上面提到的旅客攜帶以下免稅數量的菸酒,可以不用向海關申報,在入境的時候可以直接走「綠線」免申報通關:(一)酒類:總量1公升。(二)菸類(三者擇一)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請注意,上面所提及的免稅數量包含旅客隨身及託運行李內的所有菸酒商品,也就是說會包含旅客在免稅商店、飛機上或國外購入,或從國內攜帶出境再攜帶入境的所有菸酒商品。二、超過...
文章
A將旅館房間的落地窗打破,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不過此時A處於旅館失火,自己有生命危險的「緊急危難」中,又無法透過一般逃生路線離去,「不得已」之下只好打破落地窗逃生,因此可能依據刑法第24條第1項緊急避難的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主張不成立毀損罪。以下分別討論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的要件。(見圖1)圖1為了逃生能犯罪嗎?什麼是緊急避難?資料來源:王劭農/繪圖:Yen一、面臨緊急危難依照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只有在威脅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文章
一、A得否為證人?由於A是傷害罪的被害人,想透過法律追究C的傷害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第232條的規定,A可以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自訴程序),或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再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公訴程序)。在整個訴訟程序中,A可否為證人,則因A採取自訴或告訴而有不同:(一)如果A是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所進行的乃是自訴程序在自訴程序中A是自訴人,也是當事人之一,而證人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以縱使A親自見聞甚至體驗C的傷害行為,A僅能陳述他的被害經過,不得成為證人。(二)如果A是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文章
一、什麼是證人?圖1:如何認定刑事案件的「事實」?資料來源:作者自製。證人就是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的人,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證據方法。什麼是待證事實?什麼是法定證據方法呢?就要先解釋刑事訴訟的審理方式。刑事訴訟所進行的審判內容包括「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法官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固然需依據法則,更重要的是要以所認定的事實係真實無誤為前提,才能得到正確的裁判。而認定的事實是否真實,則有賴證據來證明。法律上稱這種等待證明的事實為「待證事實」,直接或間接使待證事實臻於明瞭的一切資料稱為「證據」。 我國刑事...
文章
在談遇到性騷擾事件應該如何處理前,必須先定義「什麼是性騷擾?」,尤其在被害人因為「身分不同」與事件發生「環境」的不同,適用的定義性用詞與相關程序規範也會有些不一樣。例如:學校老師、職員或學生等,在校內發生疑似性騷擾學生事件,應該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等規定,依據個案事實認定是否屬於性騷擾;程序上則應在24小時以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並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又例如:一般職場上被同事、上司等人性騷擾,在認定是否為性騷擾...
文章
大廳、花園、樓梯間、停車場等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是所有住戶都有權可以使用的空間。但,有些住戶的「使用」卻不太一樣,例如在公共空間裡堆置鞋櫃、紙箱、裝潢木板到你難以想像的其他私人物品。雖然這樣是明顯占用,但這些雜物並不能任意處理或丟棄,否則可能惹禍上身。(見圖1)圖1管委會可以直接把堆在公共區域的私人雜物丟掉嗎?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公共空間不得堆置雜物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屬於住戶的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必須要遵照設置目的,與通常的使用方法來使用。因此,花園不應該拿來當球場,閱覽...
文章
一、為什麼不應該偷看或翻拍他人手機?因為偷看或翻拍他人的手機,會侵害到別人的隱私權,所以我國刑法原則上保障個人的隱私有不受侵害的權利。侵害隱私的方式和態樣有許多種,如果是以「偷拍」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應該比較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章中的窺視竊聽竊錄罪。二、怎麼樣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呢?(見圖1)圖1為了蒐集配偶外遇證據,翻拍他的手機內容會犯罪嗎?資料來源:黃蓮瑛、卜浩哲/繪圖:Yen首先,如果行為人「無故」(客觀上沒有正當理由),以錄音、照相、錄影等方法,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辭典
重大刑事案件,依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的定義,所包含的罪名可大致分為以下幾類:發生死亡結果的重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濟犯罪且侵害數額達1億新臺幣以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營業秘密法等等。而其他案情繁雜、受矚目,或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犯罪,經過法院院長核定後,也屬於重大刑事案件。註腳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二、下列案件第一審法院應認為重大刑事案件,適用本注意事項審理之:(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
文章
從房產到日常用品,都常見誇大其詞的廣告,例如建案標榜「全新設備泳池」,結果只是景觀水池;收納箱標榜「100L超級大容量」,結果實際大小根本不足。到底怎樣的廣告,算是「廣告不實」呢?(見圖1)圖1被廣告不實欺騙該怎麼辦?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廣告不實的定義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是指業者在商品或廣告上進行「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而且這些不實或錯誤,與消費者在決定「要不要買這個商品」有重要的關聯。例如,收納箱的功能是收藏物品,因此「容量」就是決定「要不要買這個商品」的重要參考標準,...
文章
一、前言新聞上常報導,涉嫌貪污、內線交易、毒品等刑事案件的一些共犯,在認罪且轉作污點證人後,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也因為事件多為媒體所關注的焦點,相信不少讀者們對於污點證人一詞應該不陌生,但是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規範污點證人的呢?有興趣的您請繼續看下去吧。其實污點證人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正確來說,指的是證人保護法第14條的相關規定。這個條文總共將污點證人區分成三種類型,分別有不同的要件,同時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二、證人保護法簡介要了解污點證人,首先要先談談證人保護法主要是針對哪些犯罪作規範。根據證人...
文章
一、假釋的意思與目的(一)假釋的意思所謂「假釋」是指:受刑人在刑期期滿之前,獲准提前出獄的意思。而剩下的刑期就當作「觀察期」,假如在這段期間內,假釋都沒有被撤銷的話,那麼就當作已經執行完畢,受刑人不用再回去監獄服刑;但如果受刑人在觀察期內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導致假釋被撤銷,則受刑人就必須回到監獄把剩下的刑期執行完。(二)假釋制度的目的假釋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讓在獄中表現良好、確實已經悔悟反省的受刑人,能夠提早回歸社會、適應社會生活。畢竟獄中生活對於資訊的流動與吸收相對不順暢,長期下來,受刑人很容易與...
文章
一、取得IP位址及個人資料的法律依據(一)法律定義1.通聯紀錄一般俗稱的「通聯紀錄」,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的用語為「通信紀錄」,指的是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的發送方、接收方的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而案例中的IP位址,就屬於通保法所規定的通聯紀錄。2.通訊使用者資料是指使用電信服務的人,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的資料。(二)取得通聯紀錄與通訊使用者資料的要件(見圖1)圖1什麼是通聯紀...
文章
本系列文章第(三)篇說到了「嚴格證明法則」。而判斷事實所憑的證據,除了要具備前面第(四)篇所說的「證據能力」之外,還必須經過合法調查,才能夠評估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證明力」)。否則無從認定某項證據究竟能不能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檢察官(或自訴人)在刑事審判庭上先要陳述起訴要旨,審判長隨即告知被告涉嫌罪名、緘默權、辯護人選任權、調查有利證據請求權等權利,然後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開始調查證據。此項過程的法律專業用語,稱作「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以下簡略說明:一、證據從哪裡來?調查證據是由當事...
文章
一、監聽的定義及聲請監聽票的要件(一)監聽的定義監聽,是國家為了偵查犯罪,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現在或將來的通訊內容,以監控與過濾通訊內容的方式,蒐集有關紀錄與查扣,作為認定是否犯罪的證據。至於過去的通話內容,並不藉由監聽來取得,也無法進行搜索,目前司法見解,傾向於以聲請扣押票的方式來取得。(二)聲請監聽票的要件聲請監聽票,程序上必須是針對特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由檢警向法院聲請。實體上,則必須是為了調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犯罪類型,在沒有其他調查方法可以取得證據時,監聽犯罪嫌疑重大的被告或犯罪...
文章
如果泳客、學生於泳池溺水,教練、救生員可能需要承擔保護監督不周的責任,不僅需要負擔賠償,甚至有可能被依照「過失致死罪」起訴。此外,不僅現場的教練與救生員須要負責,泳池的經營者如果沒有善盡救生器材與人力配置,也需要連帶承擔賠償責任。(見圖1)圖1學生或泳客溺水,教練、救生員、泳池經營者有哪些法律責任?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教練、救生員的責任(一)救生員有照顧監督泳池的義務依照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救生員有照顧、監督游泳池的義務。如泳客溺水,教練、救生員卻沒有及時發現或搶救,有可能要承擔民法第18...
問答
前幾天在新聞裡看到警方依刑法第246條公然侮辱壇廟罪移送一位婦人。請問為什麼刑法會規定第246條:「I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II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呢?真的有人因為這條規定而被判有罪嗎?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021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