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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再婚後,其配偶收養a先生與前任的小孩b,並且與a先生育有一子c,請問a先生過世後,其遺產b跟c都可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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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各位,我父親110/01月過世,我奶奶110/02月過世因父親先前有何財產、債務我們並不清楚,因此於110/04月辦理了拋棄繼承(我、姊姊、兩個伯伯),並且已由法院核准拋棄繼承。但因為奶奶當時已經過世並無法簽立拋棄繼承。我們在111年6月仍收到了稅務局通知父親名下有兩台車需要我們支付牌照稅,其中一部車輛我們後來收到私人停車場通知才知道停放在他們停車場(停車費積欠非常多),另一部似乎成為了權利車。詢問了法院,表示當時奶奶成為父親的繼承人,因為過世了所以又代位繼承下來給我們四人,但父親過世當下都在忙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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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00條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關於這個法條,想以下面這個例子,來請教問題。甲有繼承人A、B、C、D四人,甲去世後在繼承人等完成遺產分割前,A、B主張C在甲生前未經甲同意、偽造甲之簽名騙取印鑑證明進而將原先甲名下之房屋過戶到C名下等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起訴要求C回復原狀,後經法院調查甲生前確實有贈與C房屋之意思而駁回A、B之訴確定在案。如果A、B想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767條再來告一次,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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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妻與其十歲之子丙居住於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甲於九十八年八月八八水災之後,其房屋遭山崩之土石流深埋,甲乙丙從此未再出現。請問若甲有遺產,其父母早已往生,甲之兄長於九十八年十二月應循何種途徑繼承甲之財產?實務上曾經引發之相關繼承紛爭是如何造成的?上訴審應如何處理該法律關係,方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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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祖母健在,但是爸爸過世,如果拋棄繼承爸爸的遺產,會影響對祖母遺產的代位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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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儀(白包)是遺產的一部分嗎?如果是贈與,受贈者是誰呢?是死者的繼承人嗎?如果給奠儀的是其中一位繼承人A的朋友,A可以說這份奠儀是贈與給他一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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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專業的律師您好我目前遇到狀況是奶奶死亡,遺產稅已申報完畢,遺產只剩帳戶有現金。但3個繼承人(爸爸/叔叔/姑姑)因互有間隙,叔叔及姑姑不願意提供身分證,來領取銀行的現金遺產導致目前就卡在遺產稅報完,但沒辦法到銀行辦理遺產過戶的窘境請問一下兩個問題,1.我再來是需要用爸爸(繼承人)的名義,到法院提起遺產分割嗎?2.爸爸一直是主要照顧者,所以我們手上都留有請外勞和看護的收據,扶養費的部分,是要怎麼主張要從遺產中扣除呢?麻煩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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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離婚,有一子14歲,監護人是他父親.但是小孩目前是我在養,他父親出生活費及學費.近期我買了一房子(房子登記我的名字),我弟單身,他幫我出頭期款50萬,還和我每月以匯款方式分擔一半的房貸.這房子主要是我和我弟兩個人想終老用的,以後若是往生就給我兒子,沒問題.現在是擔心若是有什麼意外,小孩繼承我的遺產,前夫處份這房子,把我弟趕出去,我弟的權益如何保障?請問需要去律師那邊做見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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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平等原則,要不要課稅,應以「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的經濟利益」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形式外觀判斷,這就是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目的是在杜絕納稅人規避稅捐的行為,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例如納稅人為了規避遺產稅,利用人壽保險不用課徵遺產稅的規定,明明已罹患重病或明知自己即將死亡,才決定購買人壽保險,仍然可能被國稅局依照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註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1項至第2項:「I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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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簡稱黃女士。黃女士跟邱大哥在一起超過10年有一張沒有法律效益的結婚證書只知有兩個子女10年來兩個子女對媽媽幾乎沒有關心甚至聯絡更不用說有盡到扶養義務這段時間不管金錢照顧都是邱大哥邱大哥把錢放在黃女士的戶頭裡。黃女士逝世後子女們才出來說要分遺產並且法院事後找出了原來黃女士跟在邱大哥有結婚證書前還有兩名已經失聯至少10幾年以上的子女。總共四名子女在母親逝世後要出來分遺產。但沒有人盡到撫養義務甚至根本沒聯絡。但戶頭裡的錢都是邱大哥的。請問這些子女可以分遺產嗎?邱大哥能把錢拿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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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特留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將民法第1144條所規定的法定應繼分乘以一定比例所計算而得的部分:1.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應繼分的1/2。2.兄弟姊妹、祖父母:應繼分的1/3。 延伸閱讀:林意紋(2022),《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最低限度——特留分》。註腳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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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應繼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繼承人死亡後,各繼承人依民法繼承編的規定,可以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所分得到的一定比例。 以下簡單說明應繼分比例,如果繼承人中有配偶,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一起繼承時,應繼分分配如下:1.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一起均分。2.配偶與第二、三順位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配偶分1/2,父母或兄弟姊妹則均分剩下的1/2。3. 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人的祖父母:配偶分2/3,祖父母則均分剩下的1/3。4. 沒有第一至第四順位的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就是全部遺產。 延伸閱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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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歸扣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繼承人如果在繼承開始前,如果被繼承人有因為以下3種原因贈與財產給繼承人(只限制3種原因,其他原因的贈與不算),原則上就要在繼承開始後計入繼承人的應繼遺產:1.結婚2.分居3.營業這種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給繼承人,繼承開始後要從繼承人的應繼分扣除的制度,稱為「歸扣」。註腳民法第1173條第1項:「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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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是目前法定的繼承制度。不過在修法之後,目前民法的法定繼承制度稱為「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或許更為精確。註腳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78號民事判決:「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概括繼承),惟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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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清冊,是指記載遺產內容的簿冊,包括被繼承人的不動產、動產(例如存款、股份等)、債務。親人死亡後,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要在知道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誠實報明已知悉的財產與債務,以防止避免往後有證明上疑慮發生糾紛。延伸閱讀:蕭慧宜(2022),《繼承多少就還債多少--限定繼承要記得陳報遺產清冊》。註腳民法第1156條第1項:「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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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同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法律或習慣,因具共同目的之法律關係(例如:合夥、夫妻共同財產、繼承遺產)而結合的數人,就他們所有的財產共享「一個所有權」的關係。不像分別所有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有應有部分,各公同共有人就共有物沒有應有部分(只有潛在的應有部分)。例如:A、B、C各出資1/3成立合夥,該3人對於合夥財產成立公同共有關係。又如,繼承遺產時,除非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或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否則遺產也是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土地登記謄本上的記載是公同共有,不會有各別的持分。註腳民法第8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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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多數人就同一個物共同享有所有權的狀態,這些多數人在法律上稱為「共有人」,被共同享有所有權的物則稱為「共有物」。共有又可再細分為「分別共有」(例如公寓大廈所有人對基地的關係)及「公同共有」(例如繼承人對遺產的關係)等類型。至於對物以外的權利(例如智慧財產權),則是依照民法第831條的規定準用共有相關規定,成為所謂「準共有」的狀態。註腳民法第831條:「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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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定血親親屬組成的會議,依法擁有決定特定事項的權限,例如當事人無法決定扶養方法時由親屬會議決定、決定酌給遺產等等。不過現代社會中,親屬間未必住在附近,甚至根本不認識,要召開親屬會議並不容易,因此親屬會議的權限已經漸漸被縮小,由法院取代;如果親屬人數不足、難召開親屬會議,也可以聲請法院處理。註腳民法第1131條:「I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II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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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是指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提到的同性伴侶永久結合關係,也就是俗稱的「同婚」。因為規定在這部法令的第2條,所以在其它規定中提到同性伴侶永久結合關係時,就會說「第二條關係」。例如: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共出現46次「第二條關係」,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6條、第67條、第70條、第73條、第95條共出現5次「第二條關係」。延伸閱讀:1.陳重仁(2019),《同性婚姻要符合哪些要件才會有效?》。2.法律百科問答(2020),《兩個同性別的人依法結婚,也有去戶政登記,一方先死亡,另一方也可以繼承遺產嗎...
專區 - Podcast
專題企劃來啦!繼第4季開頭的情人節特企之後,我們隆重推出「法科劇場」系列,從走入婚姻後的生養孩子、扶養義務,乃至於繼承問題,一共製播3集節目,要帶大家從常見八點檔的劇情、對白出發,進一步認識現實中遇到親情掙扎時,會關乎什麼法律規定。法律在家庭糾紛中並不是萬能的工具,那它到底可以處理哪些問題呢? 在法科劇場第三部,可以看出法律是如何糾纏人的一生😱,Yt與Henry將從繼承人的資格出發,聊聊什麼是「應繼分」、「特留分」,以及常見的疑問。誰需要經過認領跟收養才能繼承遺產?就是不想讓某人繼承遺產可以嗎?讓不孝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