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檢察實務中,會將案件分成不同的類型,例如最常被提及的偵字案或他字案,另外還有相字案等等,本辭典針對「偵字案」、「他字案」的內容加以介紹。一、偵字案分為偵字案,是在被告的身分及犯罪的態樣較明確,但尚須進一步調查。而分為偵字案後,可能透過起訴的方式來終結偵查。也可能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另外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其中若不起訴處分確定,除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否則檢察官就不能再對此案重行起訴。二、他字案案件分成他字案,是指對於「是否有特定人涉嫌犯罪這件事情」還不清楚,而實務上可能會依據個案情形,以「...
辭典
圖1發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發布,是發表、頒發;宣布、頒布的意思。例如:發布新聞、發布消息、發布通緝。發布,在法制作業上,是個專門用詞。總統發布命令,以及行政命令的訂定、修正、廢止,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第3項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的規定,使用「發布」二字。註腳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第3項:「II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III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
辭典
圖1股東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股東會是由公司全體的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內部機關,股東透過股東會可以檢討公司過去的營運及經營成果,並決議公司未來的重大事項,還可以選任董事、監察人等。註腳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文章
一、重傷定義重傷就是很嚴重的傷害。二、「很嚴重的傷害」判斷標準(一)喪失眼、耳、一肢主要機能。(二)身體健康很難回復。三、舉例說明(一)喪失眼、耳、一肢主要機能左膝蓋關節的伸出迴轉機能完全喪失,不能回復而殘廢。無法上下樓梯,且該關節屈時受阻,伸時呈無力並發抖,自難自由行走並保持身體重心平衡。左膝蓋幾乎不能活動,所以是重傷。臂骨折斷,但還能舉動而僅不能照常。能舉動而不能照常,如肩膀持續運動過久會比受傷前還痠痛,不過手的機能沒有喪失,所以不是重傷,是傷害。大指、食指及中指遭人切斷。手主要機能是依賴大...
文章
依照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一般而言,車禍的發生肇因於駕駛人蓄意不遵守交通規定(例如超速、闖紅燈)或過失(例如未注意標線、號誌),因此車禍發生時,受害者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因車禍而產生的財產損害。(見圖1)圖1車禍發生,受害者可向肇事者要求賠償因車禍而產生的財產損害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賠償範圍車禍造成的財產損害,包含車身受損,以及車上物品的毀損。例如,B車疏於注意在路上擦撞A車,A車板金凹陷且...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消費者健身中心向消費者收的費用不低,而2020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受理申訴第3名就是健身類案件,並觀察網路上各種會籍轉讓經驗分享,都看得出其實消費者不太容易跟健身中心有同等的談判地位,健身中心與消費者間容易發生關於會籍與費用等爭議。建議所有希望與健身中心簽約的消費者在簽約前,都可以把手上的契約,拿來與教育部公告的這份「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還有「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比對一番,看看是否有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發現有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件更不好的條款的話,建議...
文章
一、定義定型化契約,指以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之條款為內容而訂立之契約。其特色在於,他方必須接受該條款,而無商量餘地。二、類型在臺灣,定型化契約分為三大類:(一)金融消費定型化契約如向銀行借款或申請信用卡、購買商業保險等、(二)其他消費定型化契約如租車自駕、上網購物、搭乘捷運、團體旅遊、購買預售屋、委託仲介售屋等、(三)非消費定型化契約如勞雇契約、政府採購契約等。三、法源、效力為保護經濟或交易經驗弱勢的他方當事人,立法者特別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17條之1、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2項,及民法第247條...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申請書呢?集會或遊行的負責人與他的代理人想要在室外辦理集會或遊行的負責人或負責人的代理人,會需要這個申請書,且應該在6天前申請。這裡所說的「集會」,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場所舉行的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這裡所說的「遊行」,是在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場所的集體行進。其他要附上的文件負責人有代理人的話,應一併附上代理人的同意書。如果是遊行,必須附上詳細的路線圖。如果是集會,應該附上集會處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的文件。如果有糾察員的話,也要附上糾察員的名冊。不需...
文章
按照憲法,法官職責是依法獨立審判。法官審判人民涉及刑法犯罪行為時,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審查是否符合刑法條文,始能定罪。刑法是刑罰權的規範,讓人民瞭解勿輕易涉犯刑法的行為,而刑事訴訟法是力求發現真實與程序正義,以達成法和平性,所以法院審判被告是否成立犯罪時,必須依據事實證據,並透過理性邏輯地審查「犯罪事實是否與刑法規定相符」,這就是「三段論證」,才能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決結果。而法院審查人民是否成立犯罪,將依循「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等三個階層審認,有關這三個階層說明,分段敘述如...
文章
一、槍砲彈藥刀械屬於違禁物,須受法律管制一般稱違禁物者,是指依法令禁止私人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或寄藏的物品。也就是說,一般人如果要支配該項物品前,都需要依據法律向主管機關申請允許後,才算合法。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第5條之1及第6條規定,槍砲、彈藥、刀械均屬於違禁物,且均有刑罰及行政罰規範。二、原住民、漁民將合法取用的獵槍或漁槍,未經政府許可,轉讓他人,恐有刑事責任的風險原住民、漁民基於民俗及生活所需,往往須用獵槍或漁槍捕獲生財,但獵槍及漁槍均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專區 - Podcast
如果住在公寓大廈裡面,對於「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應該不陌生,然而他們到底是在做什麼呢?管理公寓大廈真的如某些人說的,又涼又爽還有油水撈嗎?或者其實是雜事多、可能挨告,讓住戶避之唯恐不及的苦差事呢? 從住戶的角度來說,公告不合理、空間要修繕、鄰居很吵鬧、管理費太高、保全疑似打混,這些雜事都需要找管委會,當管委會沒有即時處理時,住戶又該怎麼辦呢? 這一集,Yt與Henry將來聊聊關於管委會(與管理負責人),那些可能讓你意外或不意外的points,聽眾朋友們快按下收聽鍵吧:1.管委會不一定有支薪2.公寓大廈三寶:區...
專區 - Podcast
近年來,精神疾病患者涉嫌犯罪,尤其當發生涉及重大犯罪的憾事時,往往受到社會極大的關注,而其中主張「不該用精神疾病當理由而無罪」、「法律都是在保護壞人」的呼聲不斷,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也有意見主張「廢除刑法第19條」,意思是呼籲廢除「當一個人因心智障礙或缺陷而無法或難以辨識自己行為時,減免刑事責任」的規定。 與此同時,處理精神疾病患者犯罪後的刑事保全程序、監護處分等規定也經過了修法,在法律的原則和醫療資源分配之間,同樣引起了專業意見的相當討論。對於如何處理精神疾病患者在涉嫌犯罪後的種種問題,包含...
專區 - Podcast
隨著2024年總統大選的腳步越來越近,關於候選人的政見與各種政策議題的討論也漸趨白熱化,更有許多關於選舉策略的資訊,讓選民在判讀資訊時需要更多的思考與識讀。討論正副總統選舉時,參選資格可說是議題的起點,而今年也從若干擬參選人的國籍爭議,引發對於參選資格的討論。而關於參選資格、禁止不當選舉等相關問題,主要規定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當中。臺灣自1996年總統直選以來,經過不同政黨輪替,也彰顯出臺灣的民主價值。其中曾發生過許多重大事件,包含陳水扁總統與319槍擊案、司法驗票,以及宋楚瑜2次連署參選成功、選舉保...
專區 - 圖文包
在茫茫租屋市場中,好不容易找到喜歡的小窩,準備跟房東簽約。然而惡魔常常藏在細節裡,租約中哪些規定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哪些反而不能寫進合約,在簽約前無論是房東還是房客都需要好好看仔細。事後發生爭議,拿出當初簽定的合約才發現「啊~原來當初是這樣規定的><」那可能就來不及囉!在這回錦囊包裡,你可以知道:📃定金、押金、違約金、電費的金額上有什麼限制嗎?📃生活公約真的有效嗎?房屋失火誰負責?📃哪些規定寫進合約也無效?還有其他租賃時常見的爭議糾紛,例如房屋的修繕責任歸誰管、房客欠租怎麼催繳才合法、發現自己住到...
辭典
圖1給付之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原告主張對被告具有私法上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履行一定給付義務,例如交付金錢、物,或從事特定行為的民事訴訟。例如,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名譽權,對被告提起侵害名譽權的訴訟,要求被告給付賠償金。註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辭典
依照民法第928條,留置權是指債務人如果不依照契約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暫時禁止債務人取走特定物品;若債務人日後仍不清償債務,就可以用這些物品來抵債。留置權可分為一般留置權與特定契約留置權。一般留置權即民法第928條規定,特定契約留置權例如在租賃契約中,依照民法第445條規定,不動產出租人因租賃關係而對放置於不動產內的物品取得保管、占有;或是民法第929條商人因營業關係而保管、占有。 註腳民法第928條:「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
辭典
是一種在法律上必須遵守,不能延長或縮短的期間。某些事依法必須要在不變期間之內做完,如果沒做到的話,原則上就不能再主張了。例如法律規定20天之內必須上訴,如果20天過去後沒有上訴,之後就不能再上訴了。其他還有非常多的行為,例如抗告、行政上的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再審等等,也都有不變期間。如果因為天災(例如地震、洪水)或者是不能歸咎給當事人的原因(例如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車禍、陷入昏迷)而延誤了不變期間,依法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這段時間同時也是不變期間),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時間序可以回到上述...
辭典
圖1層級化法律保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我國對於法律保留原則的內容,根據大法官解釋,認為應該要按照法規所要規範的對象、規範的內容或利益,還有對人民權利限制程度的強弱,共分成四個層級。避免凡事都要由法律規定,太過瑣碎冗長。內涵簡要說明如下:憲法保留例如人民身體的自由,在憲法第8條有較詳細的規定,一般的法律規定不能夠牴觸憲法保障的權利。絕對法律保留剝奪人民生命、限制身體自由的刑罰,必須要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制定法律來規範;或是同樣具有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效果的行政罰,也必須由法律作規範(例如臨檢的要...
辭典
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少年本人、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的請求簽發同行書,強制這些人到場。若少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要件,且少年法官認為必要時,可以不經過傳喚,直接開立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I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但少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少年法院法官並認為...
辭典
自由心證的意思並不是說法官可以任意、隨便的做判斷,而是指法官不會受到硬性規則拘束,可以「自由」地依照所蒐集到的證據跟當事人的主張,去推理出一個事實,再根據這個事實作判決。所以法律上所說的自由心證,跟一般人可能會有的「法官看心情隨便亂判」的意涵並不相同。為了避免案件產生不合理的結果,法官的判決必須要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也就是要符合一般人的常識跟邏輯。而且法官推導出結果的過程也必須詳細的交代在判決書裡面。延伸閱讀:徐一夫(2019),《何謂「自由心證」?》。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22條:「I法院為判決時,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