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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白」、「認罪」、「投案」與「自首」有什麼差異嗎?(一)自白自白是指犯罪行為人在有偵查權的機關、公務員或是法院「已經知道」犯罪事實及犯罪行為人後(也就是犯罪被發覺後),承認自己全部或部分的行為。至於犯罪行為人對於行為的法律上評價(是否構成犯罪、是否可以阻卻違法等等)就算有所爭執也沒關係,仍算是自白(這部分與自首是相同的)。例如,警察調查後發現是A毆打B,便找A來問話,A承認自己確實有毆打B,但A認為是B先攻擊他,所以自己屬於正當防衛而不成立傷害罪。此時A的承認仍算是自白。自白不像自首在刑法總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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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詰問是指在法庭調查證據時,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檢察官對「證人、鑑定人」問話,目的是希望發現案件真實。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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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適格的意義所謂當事人適格,又稱訴訟實施權,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就具體的民事訴訟,可以用他自己的名義來當原告或被告的一種資格。二、不同訴訟型態的當事人適格民事訴訟的型態有三種,分別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因此,當事人適格也因這三種訴訟型態而有所不同。(一)給付之訴應以主張有民事給付請求權的人為原告,根據原告主張,有民事給付義務的人為被告。例如E對F有一筆貨款債權100萬,E以自己的名義向F請求給付,因此原告E及被告F在這個給付之訴中,都具有當事人適格。(二)確認之訴是...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當人民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不一定要自己來進行訴訟行為,也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委任書來進行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可以出於自己的意志,用當事人的名義,代理當事人為訴訟行為,或受領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而法律效果會歸屬於當事人。範本的來源行政訴訟委任書(一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行政訴訟委任書(一般)》,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行政訴訟法第50條:「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
問答
前案於101年判決確定,102年執行完畢。後有三案,犯罪時間為106年檢察官依照詐欺罪偵辦於110年原告律師當庭表面要撤回詐欺告訴,而檢察官用擴張犯罪事實以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提起公訴,當年一審判無罪,二審卻撤銷無罪判決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判決有兩案都尚未判決確定,二審就先行以累去論處,這有算違例嗎?不是要確定無其他案件在進行,才能以累犯判決嗎?且審判長也知道我還有兩案未判決確定。最後這兩案於112年六月14與15日判決確定,一案確定無罪,另一案則維持原判已上訴三審中。巧的是我這三案,都是由同一位審判長宣判。且從...
辭典
圖1強制辯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強制辯護,顧名思義是指「強制」被告要有「辯護」人的意思,在強制辯護的情況下,沒有找律師的刑事被告必須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公設辯護人陪同,為被告做實質而有效的辯護。被告受到強制辯護的情況,包含:審判中審判中的情況較多,包含最輕3年以上重罪、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正常陳述、具原住民身分而受通常審判程序、(中)低收入戶,或者其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情況。偵查中偵查階段通常不會有強制辯護,但如果被告面臨羈押審查程序,因為羈押對被告的人身自由...
辭典
為維護被告並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利,選任的人通常是律師。但也有可能不是律師,在審判階段若經過審判長許可,被告也可以選任被告所信任的人來當辯護人。 補充如下:嫌犯在司法警察機關調查階段,案件還沒有移送檢察官之前,稱為「犯罪嫌疑人」。他(她)同樣有權聘請辯護人,但是必須是律師才可以擔任偵查階段的辯護人。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9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辭典
是指法院在認定被告究竟有沒有涉及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時,必須親自聽取當事人的辯論或證人的證言,並親自觀察證據資料。而且證據資料必須優先使用證據的原件,而非使用替代品(例如照片)。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現行刑事訴訟法採直接審理主義,證物以『實物提示』為原則,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明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即原則上物證必須透過調查證據程序以實物顯...
辭典
刑事案件審判中,被告、檢察官、辯護律師對於交互詰問的過程,認為對證人(或鑑定人)的提問或是回答有不妥、違反法律的地方,可以當庭表示異議,請審判長審酌。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1:「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2第2項:「審判長對於前項異議,應立即處分。」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因為民事糾紛,想要對別人提告的人會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想要起訴,就必須要以書面記載當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所涉及到的法律關係與事件經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想請求法院裁判的內容(訴之聲明),以及其他跟訴訟有關的資訊後,提交給法院,才算是完成起訴喔。二、範本的來源民事起訴狀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1),《民事起訴狀(一般)》,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44條:「I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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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職員之一,經國家考試晉用,其職務係經審判長指定後,擔任具體個案被告之辯護人,協助被告保障其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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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是什麼?誰可以申請?處理法律爭議不僅需要時間,也需要費用。為了避免讓金錢成為人民與訴訟權之間的高牆,我國政府設立了「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人民法律上的服務,其中一個服務就是「法律扶助」。一、法律扶助可以提供什麼幫助?依照法律扶助法第4條,舉凡打官司、調解、和解到契約撰寫、法律諮詢,都是法律扶助可以幫忙的項目。而法律扶助也不侷限於特定法律領域,因此財產糾紛、親子糾紛或是刑事爭議,也都是法律扶助可以提供服務的領域。舉例來說,A受到配偶的家庭暴力,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想要訴請離婚,但自己是職業主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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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事法上的文書,可以分成規定在刑法處罰規定裡面的「文書」(包含偽造文書、毀損文書、開拆他人封緘的文書);還有刑事程序裡面用來當證據的「文書」。刑法裡面的文書在偽造、變造文書的犯罪裡面所講的文書,必須具有以下的特性,因為所保護的是文書的可信賴性。而毀損文書跟開拆他人封緘的文書,分別是保護他人的財產跟隱私,所以不用具備以下的性質。穩固功能文書必須要是以一般人或者是特定人可以理解的文字或符號,依附在可以持續存在的實體上面。例如把中文字印在白紙上就具有穩固功能,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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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憑實據的「證據」,是使某項待證事實獲得證明屬實的媒介。走過沙灘的人,必然留下腳印。往事經歷過程中所留足跡,便是認定過往具體事實的證據。用來認定待證事實所憑的人證、物證或文書證據(書證),通稱證據方法。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必須是適格的證據,經過合法調查之後,才可以作為判斷事實的依據。這在學術上稱為「嚴格證明法則」。本文先介紹兩種常見的證據分類,至於證據能力及調查證據程序,則留待系列文章第(四)篇、第(五)篇再詳加解說。(見圖1) 圖1證據有哪些分類?資料來源:朱石炎/繪圖:Yen一、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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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通姦或外遇時,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見圖1)圖1另一半出軌外遇,受害者該怎麼辦?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什麼是「侵害配偶權」?配偶權,是指配偶彼此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權利。如果其中一個配偶破壞這種關係,就是違反婚姻契約的義務、侵害他方的權利。配偶通姦、外遇,就是侵害他方的配偶權,受害者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向出軌者請求侵害配偶權的精神上損害賠償。我國法院大多認為,侵害配偶權不限於「通姦」(性行為),假如丈夫或妻子與他人之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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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搜索、扣押的注意事項資料來源:紀澄杰/繪圖:Yen一、搜索可以搜多細?(見圖1)搜索是一種干預人民隱私權的強制處分,我國刑事訴訟法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原則上要先由法院發搜索票,票上載明搜索的對象與範圍,此時可以搜多細,就依照搜索票的記載判斷。而在例外不用搜索票的無令狀搜索情況下,則根據搜索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界線。二、有令狀搜索的範圍在有搜索票的情況下,搜索票上應記載應搜索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的物品,以及應加搜索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也就是要找什麼東西(搜索對象)以及哪裡是可以找的地...
問答
2⃣️原告因为要查明(警察二人丙丁查获原告騎機車未戴安全帽时,向原告询问要怎么处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当庭勘验秘录器,勘验结果确实如上。法官同意原告声请,传讯警察丙到庭作证。警察丙在下一次庭期,到庭作证,并且具结之后,法官回放秘录器之录影给警察看。结果警察丙证称:有说那句要怎么处理的话,但其说话对象是另一位警察丁。請問:警察丙,是否?️觸犯偽證罪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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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按照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完畢後,接下來就要評估各項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評估這些證據的證明力。證據的「證明力」,與「證據能力」不可混為一談。前者是證據對於待證事實所能發揮證明程度的強弱問題,證明力愈強,愈能作出肯定的判斷,否則便是證據不足。後者是證據是否適格的問題,如果一項證據欠缺證據能力,就應當排除在法庭之外、不使用該證據,故法院根本不必進行調查,更談不上究竟有沒有證明力。一、證明力與自由心證原則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的證明力,是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此在學術上稱...
專區 - Podcast
關於法律,流傳著一句話叫做「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據稱是「抗議天王」柯賜海的抗議標語,批評司法判決標準不一、無從預測。當有法院判決上新聞的時候,也可能會有人比較案件事實類似,但結果不同的事件,認為法官亂判、毫無標準。然而判決真的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嗎?在常人眼中或許會好奇,相同的事件為什麼會有不同的結果。但其實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些事件可能各有不同,需要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而不一定是法官標準不一。除此之外,雖然要達到標準全然一致是很困難的事,但從檢察事務到法院判決,為了避免見解不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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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令(指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施行前)對於他人無故騷擾、跟蹤等行為的保障不夠充足針對他人無故騷擾、跟蹤的行為,可以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依照該法第89條第2款的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可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的罰鍰或申誡,不過這樣的規定屬於行政裁罰,是否能夠確實有效嚇阻他人不法行為,令人存疑。雖然我國刑法也設有妨害自由罪、強制罪以及恐嚇危安罪等規定,不過在刑事責任的要件以及認定上較為嚴格,除非達到一定妨害自由之程度,否則很難透過刑事程序給予行為人懲罰。至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