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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專業顧問離職前我已經在此公司任職4年8個月。今年8月公司因業務緊縮為由並聲稱沒有錢資遣我們,要求我們自己離職轉做無薪直銷業務。我們為維護權益只好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書,公司要求我們寫離職單但我們有在上面寫明"非自願離職,因公司業務緊縮,無法配合調職安排"字樣,公司有通報勞工局,但沒有給資遣費,而我隔月就找到工作,所以沒有到公司拿非自願離職書申請失業輔助)9月去新公司任職(無申請提前就業輔助)10月因原公司希望我回任,說要好好重整業務,答應回原公司上班12月老闆又說立案沒有通過所以要我們放無薪假6個月或是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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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負責相關業務的主管甚至是老闆,為了應付勞動檢查,所以偽造我的簽名或者塗改出勤表上的時間,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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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面的雞排店每天都營業到凌晨23點左右才離開經常有客人吵鬧或是老闆跟老闆娘聊天聲音,以及店家在切雞排或收店所發出的噪音。請問這樣應該找警察機關處理還是環保局?這部分可以匿名檢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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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2021/5/1勞動節分別是週日、六,勞工是否可以補休呢?應該統一在哪一天補休?週一還是週五?或是每家公司老闆、員工開會有共識決定同一天補休?還是每位員工可以自由決定多安排一天休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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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在飲料店上班,開工前老闆說會把班表告訴員工,結果沒有傳,到了大年初六突然跟親戚說當天他要上班,但親戚因為沒有收到通知所以就排行程到外縣市了,老闆說這樣要把親戚fire掉,這樣是合理的嗎?老闆可以這樣臨時叫員工上班嗎?再請前輩解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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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Dean提問:已跟老闆提離職,但老闆以人手不足為由,要我等他們找到新人,然後要我將其培養好,才能離職。.老闆以這個理由不讓我離職,合法嗎?怎麼辦?.如果有在預告期間前明確提出離職,也把事情交代好,屆時離職日一到,可以不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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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老闆自己沒有成立公司行號,所以就無法保公司嗎?反而是幫正職員工投保勞健保在職業工會,這樣也可以嗎?2.前陣子前老闆僱用七位員工,老闆只幫三位正職保勞健保,沒有幫四位工讀生保勞健保,只因他說工讀生沒有福利,而工讀生只能自掏腰包自己去工會保勞健保,這樣老闆是不是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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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已經離職一年的員工,現在自己創業當老闆但是現在我有一個困擾就是我現在還會接到電話是用我的名義但是公司名字是前公司的聯絡人這個電話已經足足接了一年多了,想請問這個問題能否解決我主要是想讓前公司不要在用我的名義當聯絡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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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有請小包商進行頂樓防水工程當時收據上有註明保固三年施作未滿半年發現天花板依舊有滲水情形嚴重故找小包商(只有老闆一個人)電話不通於是到住家店面經由鄰居得知老闆已因病辭世沒有親屬後事也是由社會局處理請問關於保固問題我該如何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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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被她老闆給用了但是她一個禮拜後才去報警只有汽車旅館那裡可能有監視器畫面請問這個老闆被起訴的可能性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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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要件:教唆行為和雙重教唆故意教唆犯又稱造意犯,也就是「讓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人。其實教唆就是一般常聽到的「慫恿」,只不過在刑法上稱為「教唆行為」,但並不是只要單純的教唆行為即可成立教唆犯,還必須要教唆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雙重教唆故意」,也就是「對於教唆行為的故意(喚起他人犯意)」與「對於他人從事特定犯罪的故意(教唆他人為特定且既遂的犯罪)」。至於什麼情況會「不構成」教唆呢?(一)欠缺「對於教唆行為的故意」例如案例二中的D只是為敷衍行事而隨口叫C去毆打老闆,並不是真的想要C去傷害人,就屬於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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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將犯罪類型區分成「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且是以非告訴乃論為原則,告訴乃論為例外。也就是只要法條沒有明定:「……(刑法章節或條號),須告訴乃論」,即屬於非告訴乃論。此種明定某罪是告訴乃論的法條,在刑法中都是規定在該章節的最後一條,也就是每章都會有自己的規定。例如刑法第16章之1的妨害風化罪,範圍是從第230條至第236條,其中第236條規定:「第23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因此在妨害風化罪這章裡面,只有第230條是告訴乃論,其他罪名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一、刑法中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的定義與區別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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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可能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例如買東西付錢給老闆、員工去公司上班(提供勞務)。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為債務不履行,債務不履行的類型又分成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種,本文討論的給付不能,是指債成立後,因為可歸責債務人的事由無法給付而違反主給付義務。其中,給付不能又可以依照契約成立的時點,區分成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見圖1)圖1債務人(賣方)不給付,債權人(買方)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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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隨著科技發展,電話、網路詐騙事件層出不窮,都是人們可以想像的典型詐欺罪,然而,除了詐騙集團「做特定行為」使人受騙,還有另一種詐欺是由詐欺的一方「不做特定行為」而使人受騙,此時重點在於如何解釋法條中的「詐術」,使得就算消極地沒有做特定行為(不作為),也可能成立詐欺罪。(見圖1)圖1有義務告知卻不告知對方買到假貨了,也會成立詐欺罪嗎?資料來源:黃郁真/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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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共有3名管理職,一名店長二名副店長,而我是其中一位副店長,長期以來店長及另一名他提拔的副店長對我均有排擠的情況,店長也會利用職權讓我有超量的工作,這次是我按照店長指示調度人員,但無法獲得同仁認可,店長卻反過來夥同員工一同譏笑我辦事不力,並對老闆給出不實說明。也導致我在公司內難以為繼,備感壓力。想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職場霸凌?能有法律上反擊的方法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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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開設飲料店,每次都是員工未注意,個人因素,導致車禍賠償對方,而摩托車還要自己花錢自費維修。就算保險以加重了,卻都是自己個人因素⋯保險也無法賠償。有的車禍完,直接給你不做,摩托車損壞也自己認賠。關於她撞到對方車毀損,與人受傷,然道都是老闆該負責嗎?我想問員工是否也應該負責賠償問題?是否可擬定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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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做為新人入職婦產科坐櫃檯收銀,整個婦產科資深員工都不怎麼教導所有新人,也不怎麼幫忙在旁邊聊天跟看戲,只有各種針對我女朋友的錯誤指責,明明是很小的一件事情,其他資深員工也都有犯錯卻只針對我女朋友指責,老闆娘也因此討厭我女朋友,指責根本不適合坐櫃檯收銀,要求離開現公司去旗下的其他公司就職。我女朋友也想說這公司這麼排外,還應召職缺,那乾脆就離開去其他上班。現在要走突然要我女朋友賠償上班時的所有收銀虧損,要全額賠償,反之多的錢不能抵銷,可是經手錢的也不只我女友..上班一個月下來被要求要賠償6000多元...
辭典
圖1權利事項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勞資雙方當事人中,有人違反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規定,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爭議。常見的類型例如:老闆未給付工資、加班費、資遣費、職災補償、任意解僱勞工……等。權利事項的爭議,當事人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各縣市的勞動(工)局處申請調解、仲裁,或向勞動部申請裁決。也可以向法院請求調解或審判。註腳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2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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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原本9月的時候因為老闆說虧錢要砍班所以9月休了14天,10月的時候也是因為虧錢所以休了10天,這個月的假表剛剛看了我的假變成了18天,原本來面試的時候是說一個月休6天前9.10月我忍了但是到這個月直接變成18天這樣根本沒辦法生活,想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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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採紙本簽核,申請請假需求,需附上戶籍謄本,近期老闆不在辦公室,故發mail通知,想詢問可不經員工本人同意,除申請單外也將個人戶籍謄本直接掃描附上,並發送給其他同仁(不同階級主管與人事部同仁)嗎?因戶籍謄本上有諸多家裡的隱私,故想詢問公司這樣的行為可行嗎?有可保障員工隱私的相關規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