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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在審理拋棄繼承的案件,原本只要「形式上審查」。但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必須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依照民法第1087條規定,因為拋棄繼承屬於「處分」行為,所以對於未成年人繼承權之拋棄,必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行使允許權。然而本文案例的拋棄繼承是未成年人的「單獨行為」,只有在「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情況下,法定代理人才可以行使其允許權。否則,法定代理人即使允許,在法律上也是無效。進一步解釋,因為拋棄繼承屬於非訟事件性質,法院只要「形式上審查」即可,不需要做實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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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作為犯、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什麼是作為犯、不作為犯?(見圖1)作為與不作為是兩個相對的概念,作為指積極地行動,不作為指什麼都不做。當犯罪行為人以積極行動完成犯罪,即屬作為犯;當犯罪行為人「不動如山」,沒有任何舉止或動作,卻因此違反刑法期待而構成犯罪,即屬不作為犯。二、不作為犯的分類不作為犯可依「是否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一)純正不作為犯指行為人「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例如刑法聚眾不解散罪所處罰的行為是「不解散」...
辭典
允恰,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註解,是指「協調、融洽」而言。如果用在法律文章或者法院判決書中,或許可以說是「平允、恰當」的意思。因此,所謂「自欠允恰」,直白地說,便是:「自然就不夠平允恰當了」。
問答
以下簡要回應,不援引法條︰一、仍可解約︰(一)契約之當事人死亡,其權利、義務由繼承人繼承。(二)本件,原房東死亡,其於租賃契約上之權利與義務,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亦即,繼承人成為本租賃契約之房東。(三)承租人得對於原出租人所得主張之權利,對於後出租人亦得主張,不生影響。又解約是一種意思的表達「即意思表示」,所以,必須向他方當事人(即房東)為之,他方知悉後,始生解除契約之效果。(因此,「自行」解約是一種不正確的表述方法。)
問答
詢問人你好:詳細請領資格及條件,涉及個人投保年資及相關個人條件,故本案只暫先簡要臚列相關給付項目,其他細節事項及申請流程,建議逕洽主管機關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年滿65歲前)遭遇死亡事故,家屬如符合請領資格及條件,可依規定請領「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給付」。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年滿65歲前)遭遇死亡事故,家屬如符合請領資格及條件,可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
問答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權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權,也就是只有夫或妻本人才可以請求,除了債權人不能代替夫或妻行使,夫妻一方死亡,繼承人也不得繼承。例外是已經依契約承諾,或是已經起訴,才可以讓與或繼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過去曾經可以繼承不過2012年12月才增定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權的規定,它過去曾經不具一身專屬性,也就是繼承人可以繼承。事實上從1985年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建立之後,反覆發生一身專屬規定增定、刪除又增定的過程,所以依照時間的不同,可能發生繼承人可以繼承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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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客從房子跳樓自殺,但送到醫院急救後無效死亡,這樣房屋算凶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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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要限制重複投保?什麼是複保險?(一)限制重複投保的理由保險與一般賭博最大的不同,在於保險契約中存在「保險利益」,換句話說,給付保險金(俗稱:理賠)的原因,在於發生保險事故後來填補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害,而不像賭博只是僥倖獲得財物。因此,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獲得超過所受損害的保險金,將可能導致道德危險。簡單來說,可能會有人為了獲取高額的保險金,而很不道德的、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例如:砍掉自己的手指、手掌等。保險的目的是填補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害,不是一種賺錢的方式,為了避免道德危...
問答
A在2022年10月1日殺了B,刑法第271條第1項在2023年6月1日修改為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B於2023年8月1日救治無效死亡。上述B的死亡時間,在刑法第2條第1項的適用上,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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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限制繼承陳報財產清冊後,若財產中有股票、期貨,因為尚未賣出或結算,所以權益值會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收盤價或進行結算的權益值計算,又如果繼承人擔心此股票、期貨未賣出或結清處理,會有不斷地浮動損益可能導致權益值大幅貶損,基於此,繼承人可否於陳報財產清冊後,進行股票賣出或期貨結算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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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19歲無照弟弟盜竊車主母親汽車鑰匙與友人出行,母親並不知情,回來停車時被母親發現車況不佳,疑似有過大力撞擊及擋風玻璃上半有圓狀裂痕,看似安全帽撞擊點,甲方母親一直詢問弟弟,弟弟都不說,請問假設弟弟真的撞到人沒有私下和解也沒有報警,假設被撞擊乙方重傷或死亡,問甲方弟弟和母親是何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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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第184、187條相關題目裡討論到法代是否對其子女殺致兇宅負責,在討論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子女侵權責任,自殺是否有故意時,參考書內寫到「故意係以有識別能力為前提,在民法第187條規定下,縱使未成年無識別能力法代亦須負責,故有無故意亦對法代責任構成無意義」想請問識別能力為責任能力之基礎為何為故意前提?故意與識別能力有何關係
問答
今年結婚後,其娘家的人將會在4年後贈與我房產,那如果我在10年後離婚或丈夫死亡的情況下,那我丈夫的前妻女兒也有權力干涉我娘家未來要贈與我的房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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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您的提問。何謂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實為了處理兩相時常伴隨發生的犯罪,而特別規範的犯罪類型。例如,一行為人僅出於傷害故意的犯意,對被害人施以重拳,結果該名被害人竟因此死亡。此情況下,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227I)以及過失致死罪(§276),兩罪處於想像競合。惟刑法另外定有「傷害致死罪(§227II)」以取代兩罪在競合上產生的爭議,故法院僅須論處行為人犯傷害致死罪,即為已足。此為加重結果犯,典型的立法模式(§17),即︰故意行為+過失加重結果。因果關係的認定︰由加重結果犯的立法來看,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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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則採限定繼承制,不必特別聲請,拋棄繼承必須聲請。在限定繼承的情形中,如果同時有多個債權人,必須依各債務金額比例,以全部遺產分別償還。以下詳細說明: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該如何辦理?限定繼承民法原則採限定繼承制,也就是說,一旦繼承開始,直接就是限定繼承,不必再做什麼程序,包括原問題中的「聲請」也不需要。拋棄繼承辦理時間知道可以開始繼承的3個月內向法院辦理。辦理文件聲請狀、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的證明(如繼承權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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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我在一家新開幕的餐飲服務。因股東內異,兩個月內已變動三次時間內容。其一PT轉正職其二一段班改早、晚兩段班~近日股東二找我約談:和股東一因經營理念不同而退資,至2月底(29)日止,3月起由他管理。至3月起所有員工全改PT由他排班一天排1-4小時,因此收入無法達生活所需而當面婉拒,工作至2月29日止~請問老闆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和(服務證明)我該怎麼辦?再者我該跟哪位(老闆)申請這兩份證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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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因為您對實際情況的描述較模糊,以下只能提供一些職場霸凌的解決方向,及說明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希望能給您一些幫助。而問題中提到言語暴力類型的職場霸凌,可能會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不過還是要視具體情況個案判斷,建議可以參考以下說明,向權責單位尋求協助。職場霸凌的意思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雇主濫用權力或是怠於管理,自己或縱容其他員工積極或消極地對同事進行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造成對方身心壓力。類型包括肢體暴力、言語暴力與性騷擾等。而職場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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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ㄧ問題想請教律師您、母親當年民國86年欲購屋貸款、條件不足所以我當年就簽名當連帶保證人、但因貸款無法繳納後、房子已被法拍完成、但還尚有欠款、母親也被追討剩餘欠款項、但因剩餘欠款無法償還所以便強制扣款母親的老人年金、至今還尚有欠款、但是母親今已死亡、自然日後債權人一定還轉向我、向我索討、想請教您、我與同居20年的女友欲想結婚、婚後採分別財產制、請問還需要向法院提出什麼樣的書面證明文件、才能確保我自身的債務、不會追討至另一半、讓她的財產(婚前及婚後她自己的不動產、動產)不受到連帶追討、再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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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開了一個帳號,裡面本來有發文,但後來都刪掉了,我們也有對此留下證據,我的同學們與其他班的同學都也有看到也知情,他班同學在看到之後截圖下來給我們班的同學看,同學再來和我問說,看看是不是在講我。我一看便知情,因為他在我與他分手後陸續中傳gmail來威脅恐嚇(如果再不回覆他的訊息,他就要去網路上發布我的私密照等等)我,所以自然看到那個名稱就知道是他了,但他與他的家人否決一切假帳號這回事。現在已聲請家庭保護令,對方也請了律師,還沒有開庭,所以不知道解果如何。現在想做好萬全的準備,只想勝訴,不想敗訴,畢竟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