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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在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公布修法,更動幅度很大,但是少事法並沒有跟著修,請問這種狀況是正常的嗎?如果少年法院遇到需照少事法第80條來作裁定的狀況,會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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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見圖1)圖1什麼是「薪資所得」和「執行業務所得」?資料來源:黃蓮瑛、陳璽仲/繪圖:Yen(一)薪資所得簡單來說,只要是員工薪資以及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的所得,都算是薪資所得,包含薪水、工資、津貼、獎金、紅利以及各種補助費等。(二)執行業務所得指具有特殊專長的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依靠自己的專業能力提供服務所賺取的收入,減掉執行業務的成本、必要費用,就是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的重要差異這兩種都是常見的綜合所得稅種類,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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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今甲持槍脅迫乙,若不殺丙則將射殺乙,若乙自殺,甲應如何論罪?若乙真如甲所說殺丙,乙丙又該如何論罪?例2:甲乙為兩婦女,其中乙夫去世。然而甲知乙在結婚之後有一外遇對象丙,便脅迫乙自殺,否則要將乙有外遇一事公諸於世。結果乙為守貞節而持槍自殺,則甲應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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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具複數表決權(例如1股有3倍/3票投票權)的特別股,在董事選舉中具複數選舉權(1股有3被選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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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中關於犯罪行為人的處分,有包括「刑」和「保安處分」,而保護管束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種。簡單來說,保護管束是指:於一定期間內把犯罪行為人交給特定人(如:警察機關、家屬等)觀察、監督。在這段時間內,受保護管束的犯罪行為人除需要定時向特定人報到(確保受保護管束人沒有失蹤、逃匿)外,也需要遵守特定事項(如:不得與素行不良的人來往、不得對被害人或告訴人尋仇),如果不遵守時,就可能被限制自由。附帶一提,依照保護對象不同,適用法規也不一樣。對象是「少年」的話,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成人」則適用保安處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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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裁判字號:廢24年上字第5247號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應停止適用。法務部解釋:縱該判例已停止適用,『效力』仍輿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這裡的『效力』是什麼意思?為什麼司法院認為停止適用的判例沒有效力,法務部認為停止適用的判例還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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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日新的槍砲彈藥刀械修正案三讀後,在新聞內容所述中有一段落是這樣寫的:持衝鋒槍、步槍、手槍等,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持瓦斯槍、麻醉槍、空氣槍公然射擊,將處刑5年以上12年以下,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瓦斯槍與麻醉槍還有空氣槍也名列在內,但主要想詢問"公然"一詞的定義是什麼?假設生存遊戲玩家在非私人土地遊玩,但不影響也無傷害其他民眾,也適用此條例?有觸法的疑慮麼?(上述假設中玩家所持有的玩具槍皆是合法從玩具槍店購入,也無違法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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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同事的表白的隔天對方跑到我的住處附近說要跟我道歉,當下怕對方會應激,所以訊息並沒有說「這樣讓我很困擾」,只是勸對方趕快回家休息。之後可能因為刻意避開那位同事,他開始三不五時傳訊息給我,一下子說我是好人,一下又罵我疑心病,一下又說我是屁孩。不僅如此,他為了確保我有看到他的訊息,還會特地印出來放在我桌上。但是不太確定這樣的頻率算不算嚴重,從告白到現在大概一個月左右,收到紙本3次,訊息不會天天傳,大概一周一次,一次3至6則不等。後面幾次的訊息都跟追求無關了,都是在罵我或是說自己很痛苦,單純是他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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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2022年10月1日殺了B,刑法第271條第1項在2023年6月1日修改為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B於2023年8月1日救治無效死亡。上述B的死亡時間,在刑法第2條第1項的適用上,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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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父母的,但我們戶籍各屬不同(其中還有一個外人),如在不同樓層叫囂(罵三字經,但沒有指名到姓)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如在四樓,其他人在五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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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條款(Königsparagraph),是指極為重要的法律原則,通常在法院判決、學術文獻中會將之稱為帝王條款的,是民法中關於誠信原則的規定。不過在實際存在的法律條文中,並未有任何一條明文叫做「帝王條款」的法律規定。在一般報導或用法中,常見將交通法規中關於行人路權的規定稱為帝王條款,認為是保護行人路權的絕對規定,任何車輛駕駛均需禮讓行人,讓行人宛如帝王。但實則行人若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導致碰撞事故發生,也可能需要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坊間對行人帝王條款的稱呼與解讀,是對相關法規與實務判決狀況的誤會。延伸閱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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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國國民在國外犯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期約賄賂我國公務員),好像是刑法第6條之犯罪,但行為人不是公務員,所以是要適用刑法第6條還是回歸刑法第7條判斷?(如果以刑法第7條判斷由於其規定要前兩條以外犯罪,好像就可以直接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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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事實牽涉外國地時,我國法院要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可以受理案件;此時,法院會再進一步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規定,確定這個案件是哪類型的案件,以此決定這個案件要適用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這個涉外民事事件,法院最後用來裁判的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就是「準據法」。註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民事判決:「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即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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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解的冤獄,是當一個無辜之人被認定有犯罪嫌疑、受到追訴審判時,因為偵查、審判機關的錯誤,或者是各類證據瑕疵等種種原因,使無辜之人受到有罪判決、甚至承受刑罰的情形。而在法律上,則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舊法尚包含檢肅流氓條例)受理的案件當中,發生被告人身自由曾經遭到拘束,但程序最終結果是被告不應受到人身自由拘束的情形。若遭受冤獄,除了需要仰賴刑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方式尋求救濟之外,可在平反後依法請求國家補償。需注意的是,「冤獄」一語在2011年7月6日冤獄賠償法修法,更名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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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產製品」指的是在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的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動物的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無論是全部、部分或是加工製品都算在內,例如臺灣水鹿的鹿角、帝雉的羽毛等。反之,如果是人工飼養、繁殖的貓、狗、家豬等動物,因為不符合「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的定義,所以除非是經過主管機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指定公告的動物,原則上就不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這些動物的產製品也就不算「野生動物產製品」。註腳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6款:「本法用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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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釋的意思與目的(一)假釋的意思所謂「假釋」是指:受刑人在刑期期滿之前,獲准提前出獄的意思。而剩下的刑期就當作「觀察期」,假如在這段期間內,假釋都沒有被撤銷的話,那麼就當作已經執行完畢,受刑人不用再回去監獄服刑;但如果受刑人在觀察期內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導致假釋被撤銷,則受刑人就必須回到監獄把剩下的刑期執行完。(二)假釋制度的目的假釋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讓在獄中表現良好、確實已經悔悟反省的受刑人,能夠提早回歸社會、適應社會生活。畢竟獄中生活對於資訊的流動與吸收相對不順暢,長期下來,受刑人很容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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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舊從輕原則指的是犯罪「行為時」與「行為後」法律發生不一致的情形,原則上會先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規定,例外在「行為後」法律規定對行為人更有利時,優先適用對行為人有利的「行為後」法律。例如,犯罪行為時通姦有處罰的明文規定,但在行為後通姦已經除罪化了。在「行為後」法律已經除罪化的情況下,如果案件還沒有起訴,檢察官會作成不起訴處分,如果案件已經起訴到法院了,法院會諭知免訴判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