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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oogle評價店家,遭店家公布個人職業及負面評論個人隱私,如「學費可能自己要出不要跟爸媽要錢了」,請問適用違反個資法規定的民事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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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閱讀一份刑事判決書,發現出現的人物有些是實名,有些匿名OOO,不知道有沒有規則?例如:哪些要被保護隱私的人均採匿名。我觀察到的幾點記在下面:1.有看到證人標示為證人「子OO」、「午OO」,請問證人都是要匿名嗎?編號有邏輯規定嗎?2.曾在民事判決書看到證人直接寫出全名,不知道刑、民判決書會適用不同規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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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要替辦公室買梯子,不確定要怎麼挑選。有看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不過不確定這條是不是一律適用在所有公司行號,還是說只有需要時常使用梯子工作的行業或職業,才會需要符合。請問一般公司行號的辦公室,需要梯子更換燈泡這類的需求,是不是也要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呢?還是說去五金行挑選一個安全堅固的梯子就可以了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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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購物網站買禮券,想要退貨時該怎麼辦理?有查到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3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想請問禮券退貨該遵照什麼規定,是否還適用消費者保護法7天鑑賞期。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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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鐵公司成立後,原本依「鐵路特考」之錄取人員,是否還具備「公務員」身份?《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範是否有受到影響?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適用對象為何?是否限於經國家考試「人事行政」合格者?又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政務官,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
辭典
指為保障勞工在沒有工作時(如失業或育嬰留職停薪)的基本生活,並整合了就業媒合、職業訓練及失業保險的三合一就業安全制度。註腳就業保險法第1條:「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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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拍得一間法拍屋,已完成過戶。拍定前不知道前任屋主有積欠7萬多元管理費。管委會堅持要新任屋主繳清,否則不給大門磁扣,並主張拍賣公告“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以及引用“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第二條增訂:【新區分所有權人、應承擔並清償前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本社區之管理費及公共基金費用,方能向管理委員會申請裝修所拍定之房屋並辦理入住。】”要求要繳清前受債款否則不給入住。想請問,是否可主張債之相對性,以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要求管委會先給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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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職假是指雇主解雇員工適用嗎,主動離職可不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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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的是連棟透天,屬於小巷弄,巷弄寬大約是一台半的車寬度,隔壁鄰居小孩很愛在外面打球,球常常打到自家車,有時也會滾進車庫到房子的大門,機車也被打過幾次,有出去警告幾次但都沒什麼用,自己查了一些法律相關知識,但也不知道適用嗎?這能報警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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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過平台上有關一罪不二罰的原則後想問如果某甲成為詐騙集團之人頭帳戶涉犯洗錢罪,而此帳號被詐騙集團多次利用,獲得了許多來自不同受害者的金錢。若這幾名受害者於不同時間點提告,檢察官又沒有併案處理而移請法院判決後,後續尚未判決的案件是否適用一罪不二罰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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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甲(以下簡稱甲)與非鄰居乙(以下簡稱乙)有糾紛,乙在近兩到三個月,時常來甲家大罵、踹鐵門、踹車,以上情況在白天,甚至半夜都曾發生,這些行為所衍伸的噪音問題,嚴重影響到周遭住戶的安寧。期間也曾請警察來處理,若是半夜,警察會先將人帶離現場,但若是白天,他們則表示只能勸離。過程中,除了甲以外,沒有人的資產受到實際損害,不過除了擾人的噪音問題,同樣困擾的是,乙來鬧的時候,甲從未出面。根據以上敘述,幾個問題請教: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點「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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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台灣的著作權年限是著作人死亡後50年,但許多國家的規定是70年請問若作者國籍和作品創作地都在適用著作權70年的國家(例:英國),在作者已死亡超過50年但未滿70年的情況下我是否能在台灣合法使用此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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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裁判字號:廢24年上字第5247號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應停止適用。法務部解釋:縱該判例已停止適用,效力仍輿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繼續『參考』嗎?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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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裁判字號:廢24年上字第5247號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應停止適用。法務部解釋:縱該判例已停止適用,效力仍輿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繼續『參考』嗎?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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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想請問大家如果某甲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詐欺集團涉犯洗錢罪,而此帳號被詐騙集團多次利用,獲得了許多來自不同受害者的金錢。例如現有被害人A、B、C、D檢察官針對被害人A、B部份向法院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也已下判決,都無人提起上訴,目前判決確定。被告這時又收到地檢署傳票,是C、D被害人提告。針對C、D被害人這部份,檢察官是不是只能下不起訴處分;或是檢察官起訴,法院就要下不受理判決?因為被告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只有一次,屬單一行為,應有一罪不二罰的適用?想請問大家我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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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瑜珈墊、上衣、褲子算是貼身衣物嗎?賣家可以說基於個人衛生因素,將商品密封後售出,消費者不能主張7日鑑賞期嗎?我在網站中有看到文章討論,但還沒有解答!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contract-business/49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12&fl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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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企業組織型態適用法令規範不同,權利義務也不相同,進而影響企業內部管理及未來發展性,故創業首先必須考慮選擇哪種組織型態。依組織型態是否具有獨立法人格、設立法規大約分為以下三類:獨資或合夥、有限合夥(本篇介紹)、公司(參另篇)。(見圖1)圖1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優缺點比較資料來源:林詩梅/繪圖:Yen一、獨資或合夥一人創業直覺上可能會先想到獨資,若數人共同創業則可能考慮合夥或公司。獨資或合夥優點是設立成本低,以營利為目的時,登記依據為商業登記法,登記程序較公司簡易,且如屬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之小規模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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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刑事案件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有可能判斷結果是喪失辨識能力,但未完全喪失控制能力嗎?不知道能否舉例幫助我更了解?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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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法庭制度的前身在〈什麼是大法庭制度?(上)──判例、決議何去何從?〉系列文章中有提到,在過去的司法實務中,有2種行之有年的判例和決議制度。因為判例和決議都是司法權下的產物,卻有僭越權力分立、觸及立法權等疑慮,因此我國於2018年12月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的部分條文,改以「大法庭」制度來取代判例和決議制度。二、大法庭是三級三審外的制度嗎?雖然大法庭設置於最高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但大法庭完全不是審級制度的一環!大法庭之所以產生,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並避免判例和決議凌駕於抽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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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關於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資料來源:黃蓮瑛、林其叡/繪圖:Yen一、什麼是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見圖1)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就是股東之間事先約定好,就自己股份的表決權,在某些場合,會作特定方式投票的一種契約。像上面案例中,A與B事先約定好,B在每次董事選舉時,都要投給A所支持的人馬,就是一種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二、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有效嗎?(一)視公司類型而定依公司法規定,首先需要視公司的類型來決定,如果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稱公發公司),就無法適用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的相關規定。這是因為通常小公司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