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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的成立必須行為人要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換言之,行為人除了客觀上有做出讓對方感受到恐懼與威脅的言行之... (more...)
提問人您好,您所稱「二房東」用語,法律上會稱為「轉租人」,所以以下都會使用「轉租人」來說明;其次,因提問中無法得知租賃物是否為「房屋」或「其他租賃物」,會以「房屋」的「轉租」簡單回復如下: 什麼是轉租? 民法上的轉租指的是出租人把租賃物租給... (more...)
本網站的文章,「法律入門」的「民法原則」主題,有一篇題目是「行蹤不明該怎麼辦?什麼是死亡宣告及其效果?」的文章,請您參閱便可以明瞭。 (more...)
連署人必須是自由、自願、衷心參加連署,如果對他(她)行賄,便已污染選風。一經向連署人行賄,犯罪行為就告完成。不論後來是否達到法定人數門檻,也不論被連署人有無參選,對於已經成立的犯罪不生影響。 (more...)
已有相似問題: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3703。   (more...)
您好: 這個部分是不是集合犯要看你的判決書才知道,因為洗錢防制法有修法後新增第15條之2,不過這屬於個案諮詢,不便在平台回覆。 註腳   洗錢防制法第 15-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 (more...)
謝謝分享,我也想知道答案,遇到同樣類型的糾紛! (more...)
意思就是應繳罰金5000元,假如不繳而換作勞役的話,要服勞役5天。但是現在不需執行,從判決確定日起算,如果滿了2年未被撤銷緩刑,就不必再繳罰金,更沒有服勞役的問題了。 (more...)
提問重複。已另解答。 (more...)
按照警政署所訂「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的規定,尋獲滿18歲的失蹤人後,警方就會製作詢問筆錄,並且通知原報案人,同時辦理「撤尋」。如果自己向派出所報到的話,便算是「尋獲」了,警方會作同樣處理。 令尊令堂或許是因為你搬出去住以後久無音訊才去找警...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