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金融消費爭議怎麼辦?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都會受理嗎?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林芊(認證法律人) 4 1
刊登:2023-08-25 ‧ 最後更新:2023-12-08

案例

A申辦B銀行的信用卡,因未按期繳款,被B銀行停卡,隨後B銀行對A提起訴訟請求還錢。A在判決確定後,為了避免被強制執行,隨即向親友籌錢將積欠的卡費繳清,沒想到B銀行已搶先一步聲請扣押A的部分薪資所得。A於是向B銀行表示自己已繳清欠款,希望B銀行能返還已扣押的薪資,而且不要再按月繼續扣押,但B銀行動作緩慢,遲遲不見改善。無奈的A偶然看到「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的政令宣導廣告,究竟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能不能幫上A呢?

本文

一、什麼是「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

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的全名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1]

評議中心主要服務的對象,就是接受「金融服務業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2],也就是說,只要民眾與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3]間,因為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發生民事爭議[4],就可以免費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5]

二、哪些案件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會受理呢?

原則上,涉及金融消費的民事爭議,例如金融商品廣告不實、借貸後未足額放款、已清償債務卻仍遭金融機構聲請強制執行、理財專員未依消費者指示辦理基金贖回、保險事故發生卻遭無故拒絕理賠等等,都是評議中心受理案件的範圍[6]

然而,金管會也明定評議中心不應受理的案件,包含純屬債務協商、金融商品投資表現、消費者對於信用評等結果不服,或消費者對於金融商品定價政策有意見等,都不是評議中心會受理的案件[7],需特別注意。

三、如何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會遇到哪些過程與結果?(見圖1)

圖1 遇到金融消費爭議,如何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資料來源:黃蓮瑛、林芊 / 繪圖:Yen
圖1 遇到金融消費爭議,如何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資料來源:黃蓮瑛、林芊 / 繪圖:Yen

(一)申請評議的方式

1. 必須先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訴

首先,民眾在申請評議之前,需要先向發生爭議的金融機構提起「申訴[8]」,申訴不限於書面,口頭或電話都可以[9],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在受理申訴後的30日內給予回覆,或金融機構雖有回覆,但民眾無法接受金融機構的回覆結果,才可以向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若沒有申訴就直接到評議中心去,評議中心是不會受理的[10]

2. 以書面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接著申請評議必須在「評議申請書[11]」上寫清楚想要請求的事項(也就是「請求標的」)、描述來龍去脈(也就是「事實及理由」),再附上向金融機構申訴未果等相關文件當作證據[12]

(二)評議的過程與救濟

評議中心受理申請後,會依照案件性質決定是否嘗試進行「調處[13]」(類似一般民事訴訟的調解),若未進行調處或調處不成立,則會由3名評議委員進行預審,做成審查報告後再送交評議委員會[14],原則上委員會須在3個月內做成正式評議決定(必要時可延長,但不可延長超過2個月[15])。

如果申請人及受評議的金融機構都接受評議決定,評議就算成立[16],評議書經過法院核可之後,就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樣效力[17]。然而,如果申請人或受評議的金融機構不服評議決定,民眾還是可以按照一般的民事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但不得再向評議中心提起評議申請)。

四、結論

A可以考慮先向B銀行提出申訴,強調自己已完成清償卻仍受強制執行,如B銀行沒有在受理A申訴後的30日內給予回覆,或B銀行雖有回覆,但A無法接受B銀行的答覆結果,A就可以填具評議申請書並送交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等候評議中心通知到場調處、表示意見及做出評議結果,以維護自身權益。

註腳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1項:「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依本法設立爭議處理機構。」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捐助財產總額為新臺幣十億元,除民間捐助外,由政府分五年編列預算捐助。爭議處理機構設立時之捐助財產為新臺幣二億元。」
  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1項:「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4.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本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
  5.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n.d.),《消費者常見問答 有關評議中心Q6》。
  6.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立法理由:「……凡因金融服務業之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例如廣告、促銷或要約過程之爭議、理賠或非理賠之保險爭議、投保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且屬金融服務業直接與金融消費者間發生之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均得適用本法。」
  7.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第1項:「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
    九、申請評議事件純屬債務協商、投資表現、信用評等或定價政策之範圍者。」
  8.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9.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n.d.),《消費者常見問答 受理及程序Q16》。
  10.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第3款:「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11.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n.d.),《表單下載》。
  1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3條:「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
  1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第2項:「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爭議處理機構應續行評議。」
  14.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爭議處理機構於受理申請評議後,應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評議委員三人以上為預審委員先行審查,並研提審查意見報告。」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7條第1項:「預審委員應將審查意見報告提送評議委員會評議。」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6條第2項、第3項:「
    II 續行評議案件,應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依評議委員專業領域及爭議事件性質,指派評議委員三人以上為預審委員先行審核。
    III 預審委員應以全體預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審查意見報告,並提送評議委員會評議。」
  15.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8條第1項:「評議決定,除合於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件外,應自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評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16.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
  17.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第4項:「評議書依第二項規定經法院核可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依本法申訴、申請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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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進階會員) 2023-08-28 07:54:26
金融評議中心,一般簡稱金評會,其基本值為半官方之機構,而性質則類似區域性的調解委員會,但是卻沒有行政公權力與強制力;當然若是能透過機構,得到滿意之結果,當然就結案;可若是無法得到共識,此時金評會之文書,對你將來若是提出訴訟時,則是具證據力之證據,相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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