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保險?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有什麼不同?(下)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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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4-01-19 ‧ 最後更新:2024-01-19

本文

在系列文章(上)篇先說明了保險的概念、種類,本篇將繼續說明怎麼樣才能投保,以及保單上所指的各種「人」倒底是誰。

一、怎麼樣才能有效投保?

(一)什麼是「保險利益」?

所謂「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害關係」[1]

舉例來說,X買了一台新車,如果新車被偷,有損失的人是X,所以X對新車有投保竊盜險的保險利益,但新車被偷不會對隔壁鄰居Y產生損失,所以Y對新車沒有保險利益。

(二)沒有「保險利益」就不能投保,就算投保也會無效

依照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要「有」保險利益才能進行投保[2];而不論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要對於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就會失其效力[3]

因此在前述案例中,Y對新車沒有保險利益,所以Y不能拿X的新車來投保,就算成功投保,該保險契約也無效。

(三)保險利益於人身保險中的特別規定

在人身保險中,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身體,但以生命、身體作為投保標的時,不排除會有人藉由幫毫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的人投保,再殺死或傷害被保險人,以詐領保險金的可能!所以為了降低謀財害命的道德風險,保險法第16條[4]明定,要保人對於「特定人」的生命、身體,才有保險利益,包括:本人或家屬、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的人。

因此,我能夠以自己的生命、身體投保人身保險,也能夠以我父母、配偶、子女的生命、身體來投保[5],但不能隨便幫其他沒有保險利益的人投保。

二、保險關係中的4個角色:要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一)保險人

所謂保險人是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6]」,最常見的就是各大「保險公司」。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成立時,依法就可以收取保險費,但相對的,在保險人所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時,也必須給付保險金。

(二)要保人

所謂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7]」。

如果保險人是保險公司,要保人就是找保險公司買保險的人。而正因為要保人是與保險人簽約的人,所以要保人對保險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舉例來說,媽媽幫新生兒保保險,媽媽就是要保人,需要負責繳納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因遭受損害而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而要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險人[8],以下舉2個例子:

1. 要保人就是被保險人

X的父親在X尚未成年前就因為車禍受傷而無法工作,且必須靠家人照顧,但父親並沒有保險,所有醫療、生活費用都是母親到處借款才勉強得以支付。因此,等X終於出社會找了一份待遇不錯的工作後,X便決定好好檢視自己的保險,希望自己未來若遭遇任何不幸,也不要為家人帶來沉重的負擔。所以X主動找上Y保險公司,為自己購買意外傷害險。

在這個案例中,Y保險公司就是保險人,X是與保險人簽約並負有繳納保險費義務的要保人,而被保險人也是X自己,因此,當X不幸發生意外時,Y保險公司就有義務要賠償給X[9]

2. 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不同

承上例,X後來結婚生子,為了不要讓自己的孩子重蹈覆轍,X也為配偶Z,向Y保險公司購買了意外傷害險。

在這個案例中,Y保險公司是保險人,X還是要保人,但此時的被保險人則是Z,因此,當X發生保險事故時,Y保險公司是不用賠償的,只有在被保險人Z發生保險事故時,Y保險公司才有賠償的義務。

(四)受益人

所謂受益人是指經由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而「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且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都可以是受益人[10]

看起來受益人跟被保險人都有賠償請求權,那麼他們究竟有何分別?這就要看這個受益人是不是另外約定的人選。如果被保險人跟受益人是同一個人,那的確沒有分別,只有在被保險人跟受益人不同時,才有差異,也就是說,當被保險人跟受益人不同時,被保險人的請求權會被吃掉,只有受益人可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11](如表1[12])。

表1 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排列組合(以人身保險為例)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舉例
A A A A以⾃⼰為被保險⼈進⾏投保,並指明⾃⼰為受益⼈。
則保險事故發⽣後,可以請求保險⼈給付保險⾦的⼈,就是同時為被保險⼈及受益⼈的A⾃⼰。
要保⼈跟被保險⼈同⼀⼈
(保險法第4條)
  被保險⼈跟受益⼈同⼀⼈
(保險法第5條)
A A B A以⾃⼰為被保險⼈進⾏投保,並指明由B擔任受益⼈。
則保險事故發⽣後,B可以請求保險⼈給付保險⾦,A則不能再向保險⼈請求。
要保⼈跟被保險⼈同⼀⼈
(保險法第4條)

A

B

 

A

A以B為被保險⼈、⾃⼰為受益⼈進⾏投保。
則保險事故發⽣後,要保⼈也就是受益⼈A可以請求保險⼈給付保險⾦,但被保險⼈B則不⾏。

要保⼈跟受益⼈同⼀⼈(保險法第5條)
A B B A以B為被保險⼈進⾏投保,並指明由B擔任受益⼈。
則保險事故發⽣後,可以請求保險⼈給付保險⾦者是同時為被保險⼈及受益⼈的B。
  被保險⼈跟受益⼈同⼀⼈
(保險法第5條)
A B C A以B為被保險⼈進⾏投保,並指明由C擔任受益⼈。
則保險事故發⽣後,受益⼈C可以請求保險⼈ 給付保險⾦,但被保險⼈B則不⾏。
作者自製

三、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是誰?

根據以上所述,在要保人、被保險人甚至受益人都不同的情況下,會發現此時的保險契約呈現三角甚至是四角的關係(由要保人付保險費給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是賠償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這與一般契約是單純雙向關係的模式不太相同,於是便產生了「保險契約的當事人究竟是誰?」的爭論。

不過,一般都還是回到契約的基礎關係去討論,也就是以「締約的雙方」為當事人,因此保險契約的當事人通常被認為是「要保人」跟「保險人」。

註腳

  1.   更白話地講,當我說「我對保險標的有利害關係」(也就是有保險利益),那麼就表示我投保這個「保險」可以帶來「利益」(但所謂利益並不是賺到額外的錢財,只是要填補損失而已)。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按所謂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乃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安全與否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者,即為有保險利益……。」
  2.   保險法第3條:「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3.   保險法第17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4.   保險法第16條:「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5.   看到這裡,或許會有疑問:既然保險法第16條還是准許了要保人可以就特定人員的生命、身體投保,那不就仍會有詐領保險金的可能嗎?其實在其他條文是有防範機制的,例如:保險法第107條,如果是幫未滿15歲的子女訂立人壽保險,除了喪葬費用以外,其餘的死亡給付不是在簽約時生效,而是在子女滿15歲時才生效,以避免有心人士故意殺害兒童;另外還有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直接明定,如果被保險人是故意自殺,那保險公司就不用負責。
  6.   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7.   保險法第3條
  8.   保險法第4條:「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9.   保險法第131條第1項:「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10.   保險法第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14號民事判決:「雖保險法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為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然此應限於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一人之情形,於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同時,被保險人即無請求權可得行使,否則何需另為受益人之約定?」
  12.   本表格的分類是只以「人身保險」為例,因為在「財產保險」的類型中,是否有所謂的「受益人」?在實務上似乎仍有爭議,像是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586號民事判決就採肯定見解,其認為「保險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此項於保險法總則之規定,於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均有其適用,保險法於保險契約之通則,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亦均設有關於受益人之條文,不因其為財產保險,而否定受益人之存在。」不過,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民事判決則認為財產保險中是沒有所謂受益人的,而是直接以被保險人作為賠償的請求權人:「末按,被保險人應具有保險利益,為實務及學界之通說,而保險利益即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受有損害,故財產保險之所由設本在填補被保險人之損害,有損害始有賠償,故財產保險之本質為禁止得利,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受損害填補之人不得因而得利。是除被保險人外,別無所謂受益人存在,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應為一體兩面,不可分離。換言之,財產保險中得請求保險金之人應僅為『被保險人』,並無『受益人』之概念。責任保險既為財產保險之一種,自亦無所謂『受益人』之概念。又受益人之規定雖列於保險法總則章,但此僅為立法技術上將法條文字之定義列於法律規定篇首,以便於查閱使然,其適用範圍非當然及於財產保險。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六號判決並未被選為判例,並無拘束之效力。且保險法總則之條文未必當然適用於財產保險,即難謂受益人規定於總則,對財產保險亦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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