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流浪動物可以直接帶回家養嗎?領養前需知道的二三事

文:饒菲(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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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3-10-13 ‧ 最後更新:2024-01-11

案例

A有天在公園散步時,看到一隻馬爾濟斯犬孤單的在公園遊蕩,沒有戴項圈,身邊也沒有主人跟,A帶牠去動物醫院掃晶片後也沒有發現晶片,A怕狗狗自己在外遊蕩會受傷,因此就直接把狗狗抱回家照顧,並取名為小乖。

過了一個月,某天A在遛小乖時遇到鄰居B,B看到小乖很激動的跟A說這是他之前走丟的狗,要A把狗還他。A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小乖是B遺失的狗,所以拒絕了B。幾天後A卻收到警察局的通知,警察表示B對A提告侵占遺失物罪[1],要A到警局說明。A很驚慌,沒想到當初一片好意卻惹上官司,A要怎麼辦?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文

本文先從流浪動物的法律上地位切入討論:區分為有飼主和沒有飼主,而有不同的流程。其次,會接著說明實際撿到流浪動物時,如何判斷牠有沒有飼主,以及後續的處理方式。(見圖1)

圖1 撿到流浪動物可以直接帶回家養嗎?||資料來源:饒菲 / 繪圖:Yen
圖1 撿到流浪動物可以直接帶回家養嗎?
資料來源:饒菲 / 繪圖:Yen

一、流浪動物[1]有沒有飼主,法律地位結果大不同

流浪動物通常可能會有下列兩種情形:

(一)流浪動物有飼主,是「別人不慎遺失的寵物」

1. 有飼主的流浪動物是民法的「遺失物」

儘管犬貓等動物在現代社會中被視為家庭成員,是許多人精神上的寄託,但依照現行法律和法院多數見解,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屬於「物」[2]。所以若撿別人不慎遺失的寵物,在法律上就如同撿到別人遺失的皮包一樣,應適用民法拾得遺失物的相關規定[3]:撿到遺失物的人如果知道是誰遺失的,要立刻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權領回物品的人;如果不知道是誰遺失的,就要向警察或自治機關報告,一併交出遺失物,讓警察、自治機關公告招領。對遺失物有受領權的人可以在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的6個月內,來認領遺失物,如果超過6個月,拾得遺失物的人就會取得物品的所有權。

2. 如果不知道流浪動物是誰遺失的,可以直接聯絡當地的動物收容處所

撿到的流浪動物若不知道是誰遺失的,或無法通知原飼主,雖然法律規定撿到遺失物可以向警察報告,但因為警察機關不具有動物保護的專業知識與空間,人力也不足,所以就算民眾將流浪動物送交到警察機關,警察機關通常也會請民眾送到當地的動物收容處所[4],由他們進行後續的安置及招領程序,所以作者建議可以直接聯絡當地的動物收容處所[5]

3. 想將動物收容處所開放認養的流浪動物帶回家,通常要簽立「動物歸還切結書」

前面提到民法規定,遺失物的原所有權人在受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有去認領、取回遺失物的權利[6],但囿於籠位有限,動物收容處所通常不會等到6個月後沒人認領才開放民眾認養。依照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2項[7]規定,動物收容處所在無法辨識動物身分,或者可以辨識動物身分有通知原飼主領回,但原飼主在7天內沒有領回,就會開放給民眾認養[8]

既然未滿民法規定的6個月就開放認養,所以民眾在認養動物時,動物收容處所通常都會要求民眾要簽立一份「動物歸還切結書[9]」,內容大概是如果6個月內原飼主持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他是動物的所有人,認養人就必須將認養的動物歸還給原飼主。

4. 歸還給原飼主,已支出的費用怎麼辦?

如果後來需將動物歸還,認養人也可以依照民法無因管理[10]的規定,向原飼主請求這段期間為動物支出的醫療費及相關照護費[11]。但一般來說如果流浪動物沒有打晶片,原飼主較難提出證據證明這是他的寵物。

(二)流浪動物沒有飼主,是「別人棄養的寵物」或「自始就沒有飼主的動物」

不管流浪的動物是原本有飼主嗣後遭到「棄養」,或是「自始就沒有飼主」,這些流浪動物都是屬於民法上的「無主物」,依照民法無主物先占[12]的規定,只要撿到的人是以「自己擁有這隻動物」的意思去占有牠,就可以取得這隻動物的所有權[13],成為飼主。所以如果想養,理論上可以直接帶回家養,不需要再依相關規定送到動物收容處所等待招領。

二、撿到流浪動物想領養,我該怎麼做?

既然流浪動物有沒有飼主,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所以撿到流浪動物第一步要做的事,建議先帶去動物醫院確認是否能掃到晶片。

法律沒有規定以「晶片登記」作為動物所有權的認定依據,晶片登記只是主管機關用來敦促飼主履行照顧責任、找出棄養貓狗的飼主等管制方式,而不是拿來界定民法上所有權的歸屬[14]。因此晶片只是用來判斷動物所有權的方法之一,若這隻動物有打晶片,原則上可以推定動物的所有權是屬於晶片上登記的人;如果沒有,也不能直接斷定這隻動物就是沒有人養的,事實上很多人飼養犬貓多年都沒有幫牠們打晶片。

但晶片還是一種簡單快速推測流浪動物有沒有飼主的方法,所以建議先確認牠有沒有晶片,並分成以下幾種情形處理:

(一)動物有打晶片,也聯絡得上原飼主

此時應和原飼主確認是否要繼續飼養這隻動物,如果原飼主明確表示不願意繼續飼養,法律上代表原飼主「拋棄」對這隻動物的所有權,一旦原飼主拋棄所有權,這隻動物就屬於民法上的「無主物」,想養就可以依照民法無主物先占的規定,直接取得這隻動物的所有權[15]。但建議和原飼主約時間去辦晶片轉讓事宜,萬一發生爭議才有更多證據證明自己是飼主。

(二)動物有打晶片,但聯絡不上原飼主

此時這隻動物屬於民法上的「遺失物」,如果直接抱回家養,除了民法上會構成「無權占有」,原飼主可以請求返還[16],還可能涉犯刑法第337條[17]侵占遺失物!最保險的做法是直接聯絡當地動物收容處所,由動物收容處所通知原飼主7天內領回[18],若原飼主逾期未領回會公告開放認養,此時再去申請認養。

若擔心動物在收容所染病而想要將牠中途安置在自己家,建議先將動物拍照後放上公開的社群網站協尋飼主,因為實務上判斷是否成立刑法侵占遺失物罪,會看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將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的意圖,所以用公開找飼主來證明自己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避免涉犯侵占遺失物罪。

(三)動物沒有打晶片

若撿到一隻沒有打晶片的動物,除非可以很確定這隻動物是沒有飼主的,否則為了避免後續法律糾紛,建議先推定是有人遺失的,然後依照前述民法遺失物的處理程序等待招領。如果想要在自家中途安置,也記得要將動物拍照後放上公開的社群網站協尋飼主,以證明沒有侵占的意圖。

三、案例說明

本案A撿到小乖時有先帶牠去動物醫院掃晶片,因為沒有發現晶片A才帶回家自己養,並不是知道牠有飼主還執意據為己有,所以實務上較難證明A有不法所有的意圖,應不會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其次,雖然B較難證明自己是小乖的所有人,但如果A願意將小乖交還給B,也可依民法無因管理的規定,向B請求這段期間為小乖支出的醫療費及相關照護費。

註腳

  1.   礙於篇幅,本文討論範圍僅限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5款的寵物,也就是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不包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款的野生動物。野生動物的飼養有更多法律問題,詳情可以進一步參閱:余青慧(2022),《網路買賣寵物,是否違法?(下)——野生動物篇》。
  2.   目前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物」,跟車子、衣服、錢包等物品一樣,與屬於權利主體的「人」有所不同,詳細說明可以進一步參閱:饒菲(2022),《寵物醫療過失,可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3.   民法第803條:「
    I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II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民法第804條:「
    I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II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民法第805條:「
    I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II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III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IV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V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民法第807條第1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4.   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第2條第1款:「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收容處所: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設置,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或指定之收容、管理動物處所或場所。」
  5.   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6.   民法第805條第1項。
  7.   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2項:「前項收容動物無從辨識身分,或經依寵物登記或其他可資辨識之資料通知原飼主,自通知之日起超過七日未領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動物收容處所得公告民眾認養,或予以絕育或其他收容管理之必要措施。」
  8.   相關的收容、認養等相關細節則需依照各縣市政府的規定,例如臺北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動物認領認養辦法宜蘭縣流浪動物中途之家管理作業規範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管理作業規範等。
  9.   例如臺北市動物保護處(2021),《臺北市動物認養申請書》,頁2。
  10.   民法第176條第1項:「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11.   關於代飼主照顧寵物,而依無因管理請求醫療費及相關照護費的案件可以參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8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12.   民法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1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按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802條定有明文。……又系爭貓咪原為無主物,此為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17頁),堪認被告及其等之母丙○○3人係於110年2月12日,以所有之意思,占有屬於無主動產之系爭貓咪,已依民法第802條規定,取得系爭貓咪之所有權,系爭貓咪應屬被告及其等之母丙○○3人共有。」
  14.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然寵物登記制度僅係行政管制措施,其目的為使主管機關監督飼主履行其責任,與寵物所有權之歸屬無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10號民事判決:「另系爭摺耳貓有無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申請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站辦理飼主登記一節,按寵物登記制度,其目的在敦促飼主飼養寵物,應負照顧寵物之責,為便主管機關監督飼主履行其責任,故以標識建立寵物與飼主之確實關係,該制度僅係行政管制措施,自與寵物所有權之歸屬無涉,是而縱原告未依規定辦理為系爭摺耳貓辦理寵物登記,亦不當然影響其合法取得之所有權。綜上,原告主張其係系爭摺耳貓之所有權人,應堪採認。」
    動物保護法第19條修法理由:「二、寵物如只有登記,而未植入晶片,則無法從棄養動物身上尋找出棄養者,皇論落實保護動物及推動TNR(誘捕、絕育、釋放)制度。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應強制植入晶片。爰將原條文第二項『得植入晶片』文字,修正為『應植入晶片』。」
  15.   民法第802條
  16.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17.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8.   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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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黃蓮瑛、林立群(2022),《撿到東西怎麼辦?送到警察局卻一直無人認領,東西會變誰的?——簡介遺失物取得所有權》。

饒菲(2022),《寵物醫療過失,可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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