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師加班的權益如何保障?是加班費或補休?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王祖瑩(認證法律人) 4 0
刊登:2023-06-09 ‧ 最後更新:2023-06-21

案例

A是一名公立國小高年級班的導師,有時候例假日要帶學生參加比賽或是支援學校活動,對於這些發生在非上班時間的額外活動,A聽說可以申請補休,但通常高年級生一周只有星期三是半天課,周三下午學校又常安排研習,A根本難以安排補休,或是排了補休,但工作一堆做不完;即便請了補休,人還是在學校工作。因此A很好奇,究竟老師可不可以不請補休,改請領加班費呢[1]

註腳

  1.   本案例改編自聯合報新聞網(2020),《師假日出勤加班費 教團籲全國同步》,最後瀏覽日:2023年5月18日。
本文
圖1 公立學校老師加班是補休還是加班費?||資料來源:黃蓮瑛、王祖瑩 / 繪圖:Yen
圖1 公立學校老師加班是補休還是加班費?
資料來源:黃蓮瑛、王祖瑩 / 繪圖:Yen

一、老師加班要怎麼申請補休?(見圖1)

首先,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已指出公立學校所聘任的教師除非有兼任學校的行政職務,否則不屬於公務員[1]。所以對於公立學校的老師如果在非原本約定的工作時間外需要執行職務,例如:星期五晚上協助學校家長日、假日的校慶運動會等,額外加班到底是要以支付加班費或者是排補休的方式,一直是一個爭議問題,也是各地教師工會努力爭取權益的目標之一。

一般來說,公立學校的老師如果有加班情形的話,是可以在平日申請補休的,依教育部的函釋,這種加班補休是以「時」作為單位加以計算[2];補休期限則由各縣市政府決定[3],已有媒體報導部分縣市於2023年起已經將申請補休的期限從1年延長為2年[4]

但如果是私立學校的老師,他們與私立學校之間是成立私法上的契約關係,並不適用本文前面提及的教育部函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在本文的討論的範圍[5]

二、老師可以選擇申請加班費嗎?

如果本身有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加班,除了補休一途還可以選擇加班費,這點在目前是沒有問題的[6]。問題在於,如果本身並沒有兼任行政職務的老師,是否也同樣可以不選擇補休而選擇加班費呢?就這一個問題,原先未兼行政職務而僅負教學責任的老師是無法請領加班費的,如此一來,就造成了老師之間不公平的現象,對單純負教學責任的老師也不合理。

而教師因加班所生的勞動權益也是各地教師工會努力爭取的目標,在經過不斷地努力後,臺中市教師職業工會也率先爭取到一般教師也可以請領加班費[7],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於2020年發函給各學校,說明學校例假日派教師出席由教育局或其他政府機關、社團指派的活動,事後加班的補償方式可以選擇補休或領取加班費的方式[8]。桃園市也隨後跟進[9]

而於2021年,教育部也發函給各縣市政府,請各縣市政府針對教師加班提供合理勞動權益的補償機制,由此可知,教師加班的補償制度將會因為各縣市政府各自的作法而有不同。舉臺北市為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也在同年發函給各學校明確指示:如果教師是因為教育局的活動而加班,則由教育局編列加班費支付給教師;而如果是其他加班指派事項,則回歸各學校依照市政府教育局的相關任務範例辦理,經費則由各學校自行支應[10]

因此,除了補休之外,目前有部分縣市的老師也可以選擇以申請加班費作為上班時間外執行職務的補償方案。只是由於加班費的請領將關係學校和地方政府的預算,這還是一條有點漫長的爭取之路。

三、結論

A可以申請補休,而加班費的部分目前須視A位於哪一個縣市任教而定。而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也早於2020年就呼籲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都應該比照臺中市的作法[11],讓全國教師加班的權益都能夠統一。

註腳

  1.   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2.   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20183080號函(2013/12/25):「三、按教師請假規則係依教師法第18條之1授權訂定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及違反之處理等相關事項,爰有關教師差假係依上開規則規定辦理。復按本部101年1月19日台人(二)字第1000240460號函以,考量現行學校內校長、公務人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有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及技工工友等,均受行政院95年12月5日函釋(加班補休以『時』計算)規範,為避免學校內同樣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之教職員,有不同之加班採計方式,有失公允,爰超時上班部分,應以『時』為單位核予加班費或補休。惟加班時數係由服務學校本於權責覈實認定,加班超過1小時之餘數,服務學校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10目『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規定,酌予獎勵,或列入年終考核參考。」
  3.   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120005956A號函(2023/2/4):「一、查本部107年9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65148號函(諒達)略以,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行政院107年4月10日函修正並自同年5月1日生效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同年4月11日函補充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二、參酌前開本部107年9月11日函意旨,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後,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上開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3項:「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
    I 各機關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II 前項補休假,各機關人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4.   聯合新聞網(2023),《教師加班補休一國多制 高市宣布教師補休期限延長為2年》,最後瀏覽日:2023年5月18日。
  5.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09號判決:「教師與學校間基於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為契約關係,該學校如為公立學校,該契約關係為公法關係;該學校如為私立學校,該契約關係則為私法關係,故私立學校教師與私立學校間因聘任契約所生之爭議,固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而不屬行政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勞動部(2021),《指定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
  6.   詳參前註2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20183080號函
  7.   自由時報(2020),《全國獨創 中市教師假日出公差可選領加班費》, 最後瀏覽日:2023年5月18日。
  8.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市教中字第1090080798號函(2020/9/23):「一、本局於例假日辦理之活動,指派學校參加者,被指派教師可選擇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依教師需求以1小時為單位,自行選擇補休(課務由教師自理)或領取加班費……二、各級政府機關或社團主辦之活動由學校自由參加,若學校自行指派教師參加,被指派教師可選擇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依教師需求以1小時為單位,自行選擇補休(課務由教師自理)或領取加班費……」。
    補充說明,上開函釋所提及1年內補休的說明,因為這個函釋是在2022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修正訂定前所作成,所以在這些法規修正後,目前臺中市的補休期限亦配合調整為2年,詳參:臺中市政府(2023),《盧市長重視校長及教師權益 宣布溯自112年1月1日起補休假由1年延長為2年》。
  9.   桃園市政府府教中字第1100040545號函(2021/2/22):「二、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例假日公差處理方式如下:(一)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之各項活動計畫,倘係屬請學校務必派員者,同意參加人員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自行選擇補休(課務排代)或領取加班費(以該活動計畫之經費支應)。(二)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或核定之教師專業研習,倘係屬請學校指定參加者,同意參加人員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 年內申請補休(得課務排代),不另支給加班費;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或核定之教師專業研習,若屬自由參加性質,同意參加人員則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自行選擇補休(課務自理),不另支給加班費。(三)學校每學年在非上班時段辦理之例行性活動 (如校慶、 親職日)或因法定業務需要,所衍生之補休由學校統一規劃辦理,不核支加班費。」
    補充說明,上開函釋所提及1年內補休的說明,因為這個函釋是在2022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修正訂定前所作成,所以在這些法規修正後,目前桃園市的補休期限已配合調整為2年。
  10.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人字第1103038862號函(2021/4/13):「一、依教育部110年3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28827號函以,學校教師於非上班時間或例假日期間,為支援相關教育活動之需要,奉派出勤提供勞務者,縣市政府應為其提供合理勞動權益之補償機制。二、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說明如下:(一)本局於非上班時間委請學校辦理活動,由本局編列該項業務加班費支應學校工作人員。(二)本局於非上班時間辦理活動指派學校參加者,被指派之教師得優先考量覈實支給加班費;其餘加班指派事項,則回歸由學校依本局訂定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得優先支給加班費之任務範例』(如附件)本權責處理。經費來源由學校超時加班費預算額度內支應,又各校應本當用則用之原則覈實發給,並得以每月、每季或半年等方式檢視執行情形,俾有效運用加班費預算。(三)學校利用假日辦理之運動會、校慶等全校性活動,由學校統一規劃以同等時間辦理補假。(四)至研習部分,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應減少假日派訓情形 ,改以自由報名參加性質;如屬依法指定教師應完成之研習(如環境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或寒暑假期間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係屬教師之義務,不另給予補償。(五)另本市教師現行補休多數利用無課務時間安排,如遇課務通常自行調補課或委託校內外合格教師代課,爰為維持學校教學品質並保護學生受教權益,教師補休維持上開方式辦理。」
  11.   NOWNEWS今日新聞(2020),《教師沒有加班費?全教總籲全台比照中市府新制》,最後瀏覽日: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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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玠宇(2022),《正職、兼任、代理、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薪資與年終獎金各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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