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事實

民事訴訟程序中,發生法律效果所必要的直接事實,即用來判斷是否相對應法條要件的事實。

例如A起訴主張B跟他借錢沒有還,那雙方有沒有借錢的合意[1],或是A有沒有把錢交給B[2],就是判斷借錢的消費借貸關係有沒有成立的主要事實[3]

註腳

  1.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   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3.   呂太郎(2018),《民事訴訟法》,修訂2版,頁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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