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事實

民事訴訟程序中,依經驗法則推定主要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事實。

例如A起訴主張B跟他借錢沒有還,A有沒有把錢交給B是這件民事訴訟中的一個主要事實[1],那A有沒有領錢、跟B見面,B有沒有把同額的金錢存到銀行的事實,就是可以推定主要事實存在的間接事實[2]

註腳

  1.   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2.   呂太郎(2018),《民事訴訟法》,修訂2版,頁23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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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中,在憑藉他項事實經由推理作用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情形,對該「他項事實」,稱作間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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