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買賣

特種買賣,在消費者保護法中稱為「特種交易」[1],包括以下3種交易型態:

指業者用網路、電視、廣播、電話或類似方式,讓消費者在還沒看到商品或服務之前,就跟業者訂約[2]

指業者沒有經過消費者的邀請,自行到消費者的住所、工作地點,或在公共場所等其他場所,讓消費者作成消費決定[3]

分期付款買賣

是指買賣契約經雙方書面約定消費者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付錢,當消費者付頭期款時,業者就把商品交給消費者[4]


因為這些交易的方式比較特別,消費者可能趨於劣勢,所以在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一些制度,來保障消費者的權利,例如網購等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消費者可以主張七日鑑賞期猶豫期),在收到商品或服務的7日內,原則上可以無條件解約、退貨[5]

註腳

  1.   消費者保護法第第2章第3節特種交易
  2.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3.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4.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2款:「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第1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5.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