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1]、第16條第1項[2]的規定,員工自請離職時必須提前告訴雇主,有這樣的立法規定是希望讓雇主有餘裕安排新人力、業務交接。
預告期間會因為員工在職時間長短而有不同規定:
1.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要提前10日
2.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要提前20日
3. 工作3年以上,要提前30日
如果勞資雙方有另外用契約約定,期間比法律規定短則是優於法令,可以依照約定內容處理;期間比法律規定長則是劣於法令,那就要回歸法律最低限度保障處理[3]。
延伸閱讀:
1.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
2. 黃胤欣(2020),《雇主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是否合法?需不需要先預告?勞工該如何主張權利?》。
3. 法律百科問答(2020),《勞動基準法有規定預告期間,勞動契約中還可以約定不同的預告期間嗎?》。
4. 法律百科問答(2020),《公司資遣我,沒有給預告期間而是發給預告工資,請問預告工資應該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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