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

圖1 廢棄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廢棄物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所謂的廢棄物,指的是可以被搬動的物品,而且必須是被拋棄、效用喪失、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的物品;或者是製造、加工、修理或其他使用過程中,所製造出與原先使用目的不同的物品;再來就是不具市場價值或技術上無法使用的物品,都算是廢棄物的範圍[1]

廢棄物又可以分為事業廢棄物一般廢棄物

註腳

  1.   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
    一、被拋棄者。
    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三、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物。
    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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