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背書

圖1 記名背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記名背書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票據法規定,票據權利的轉讓一定要透過背書的方式[1],而背書的方式有「記名背書」、「空白背書(又稱無記名背書)」兩種[2]

記名背書,是指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的被背書人欄位上,有清楚記載誰是被背書人。

註腳

  1.   票據法第30條:「
    I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II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III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票據法第124條(節錄):「……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
    票據法第144條(節錄):「……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均於支票準用之。」
  2.   票據法第31條第2項、第3項:「
    II 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
    III 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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