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式行為

圖1 不要式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不要式行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不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行為的成立或生效,不需要依照一定的方式。
例如民法契約,就是以不要式為原則,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會成立[1],不一定要書面或登記。

相對的概念是「要式行為」,例如民法規定結婚和離婚一定要「書面+登記」的形式,才有效[2]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2),《契約就是白紙黑字嗎?法律上為什麼要區分「要物契約」、「諾成契約」、「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註腳

  1.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   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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