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協力

公私協力在國際間通稱為「公私協力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1]。簡單來說,公私協力就是由公部門與私部門共同合作行政任務來滿足公眾需求。

由於近代國家任務已從維持內部秩序擴張至整個社會照顧[2],為了減少財務負擔並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及加速社會經濟發展[3],政府開放一些行政任務讓民間在一定條件下參與。例如由民間參與興建及營運公共建設,目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有BOT、BTO、ROT、OT、BOO等型態[4],適用範圍擴及交通建設、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環境污染設施、水利設施、新市鎮開發等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的建設及服務[5]

註腳

  1.   財政部〈n.d.〉,《民眾常用問答》。
  2.   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n.d.〉,《公私協力》。
  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條:「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特制定本法。」
  4.   財政部〈n.d.〉,《何謂促參》。
  5.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及服務: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四、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
    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六、文教及影視音設施。
    七、觀光遊憩設施。
    八、電業、綠能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九、運動設施。
    十、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二、新市鎮開發。
    十三、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
    十四、政府廳舍設施。
    十五、數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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