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隱私權

人民對於個人資料自主控制的權利,包含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以及在何種範圍內、在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

此外,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控制國家使用個人資料的方式,當資料有記載錯誤時,人民也有權要求國家更正[1]

大法官指出,資訊隱私權屬於基本人權,受到憲法第22條保障[2]。當國家要限制人民的資訊隱私權時,必須以法律明確規定,且手段要符合比例原則[3]

註腳

  1.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2.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3.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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