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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在判斷「支配介入」類型的不當勞動行為時,為數不少的裁決決定書都曾經提到,要斷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該依照勞資關係脈絡,就客觀事實的一切情況來做認定。然而,什麼是「勞資關係脈絡」(或稱作:勞資脈絡),簡要說明如下:一、勞資關係脈絡的解釋勞資關係脈絡指的是,裁決委員會在裁決程序中,為了確認行為人是否具備不當勞動行為的動機,會運用「大量觀察法」查看雙方過往的脈胳關係,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存有不當勞動行為動機的參考依據,並且考量審理過程中,雙方對於事實的主張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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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前言:為什麼不當勞動行為需要分類?(見圖1)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介紹的系列文章,第一篇先跟分享了「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在了解制度設計背後目的及功能後,我們可以發現其實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行為人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對工會成員所採取的不公平或不公正的作為。因此,立法者參考外國勞動行政實務上常見的類型,在我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下將不當勞動行為分為「不利益對待」、「支配介入」及「不誠信協商」的三種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本篇先從「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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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對待」類型的不當勞動行為,包含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的人,不可以因為勞工參加工會活動,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對勞工有其他不利的待遇。然而「工會活動」涵蓋範圍有哪些?本文整理過去幾則法院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看法,簡要說明如下:一、工會活動範圍的解釋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工會活動」範圍涵蓋到哪裡,相關法規並沒有加以定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只要是工會為了維護與提升勞工的勞動條件及經濟性的目的,所為爭議行為以外的一切集體行動,都應該被包含在工會活動的範圍內。另外,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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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篇文章的內容,因應全球經濟趨勢發展,企業體形成組織多元化的情況。如果關係企業對有控制或從屬關係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受僱者或所屬工會,有不當勞動行為時,應該以誰為雇主,並將此一雇主當作是裁決申請的相對人?這時候要判斷的是,直接雇主以外的事業主,是不是裁決制度下的「雇主」,以及是否應該視為直接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處理這種問題的相關實務見解,有兩種看法,簡要說明如下:一、有認為:直接雇主以外的事業主可以作為裁決制度下的雇主,或視為直接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一)「雇主」,包含直接雇主及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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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建立在2011年5月1日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前,因參與工會事務或擔任工會幹部而遭雇主解僱,勞工如要爭取回復工作權,大多數是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但因法院訴訟審理期間漫長,且勞工需負擔為數不低的裁判費用,因此在2011年月1日以後,我國參照美、日二國制度,在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設裁決制度,並在勞動部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負責審議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爭議。二、不當勞動行為的具體規定以及分類我國目前的不當勞動行為,分別是指在工會法第35條規定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2項規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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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方申請人依法申請裁決時,必須判斷「誰應該要為不當勞動行為負責」,也就是判斷條文內規範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及「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到底是誰,才能知道要把誰當作裁決申請的相對人。實務上,有些情況要判斷出不當勞動行為的行為人並不容易,例如:教師裁決申請的雇主是學校嗎?是否包含地方縣市政府?或者企業體因應全球經濟趨勢發展,形成組織的多元化,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半數以上,並且掌握人事、財務及業務,或者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受僱者或所屬工會,例如:富邦金融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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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規定,分散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說明如下:一、裁決的申請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2項及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裁決申請的期間,當行為人有「不利益對待」、「支配介入」及「不誠信協商」的事實,從:(一)申請人知悉這樣的事實的隔天開始90日內,或是(二)從事實發生的隔天起90日內,可以向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申請。換句話說,裁決的申請是採取雙起算制度,只要申請人符合其中一種就算是具備申請程序的第一步。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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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動罷工須符合一些條件,並非人人、任何事情都可以罷工罷工須符合的條件主要規定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54條第1項至第3項。簡單來說分為以下幾個條件:(見圖1)圖1如何發動罷工?資料來源:黃胤欣/繪圖:Yen(一)只有工會才能發動罷工、個人不行。(二)只有涉及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才可以罷工(也就是希望變更或維持勞動條件)、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則不行。(三)必須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但調解不成立。也就是罷工必須是經過其他方法無法達成,才可動用的最後的手段。(四)工會需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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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在職場上無不希望勞資關係能夠和諧、進而創造雙贏,雙方都不願讓彼此的關係產生嚴重的對立及糾紛,但勞工是以提供勞務在工作上獲取報酬,而雇主則透過經營管理的方式進而讓企業獲利,雙方的立場本質上就存有差異,所以有時候無法避免勞資爭議的產生。而遇到勞資爭議的話應如何解決?以下就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相關制度作簡略的介紹。一、勞資爭議的分類介紹勞資爭議的處理制度前,先說明勞資爭議的類型可分為2類: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見圖1)圖1勞資爭議的2大類型資料來源:侯嘉偉/繪圖:Yen(一)權利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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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0日,長榮空服員和資方談判決裂而發起罷工,資方主張工會所提的「開放勞工參與公司治理,提供經營必要資訊,如推派獨立董事或增設勞工董事」這項訴求違法,認為「增設勞工董事」不屬於可以談判的「調整事項」,所以罷工的行為本身也不合法。但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是正確的嗎?一、什麼是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因為並不是所有事情都適合用罷工爭取,所以需要將勞資爭議做分類,法律上就把勞資爭議分成「調整事項」和「權利事項」。這樣勞方和資方就可以清楚地判斷要尋求哪一種管道救濟、解決紛爭並維護自己的權利,接下來會詳細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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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有許多的行為模式,包括: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轉讓、栽種等,不同行為所帶來的危害程度不同,例如,讓毒品流通的行為,因為會促成毒品向外散布,對社會的危害最大,所以刑責非常重,但如果是自用而單純持有或施用毒品的行為,因為沒有影響到別人,所以刑責會相對輕一點;再配合毒品分級制度(一級毒品最重、四級最輕)進行排列組合後,就會產生數種輕重不同的刑責。本文以下介紹幾種毒品罪常見的行為模式。一、讓毒品流通的行為(一):製造和運輸製毒、運毒是相當重的罪,尤其是製造、運輸「第一級毒品」(例如海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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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在於,解決因不法或違法行為而造成的損害,應由誰來賠償,並且界定出賠償的範圍。二、侵權行為的種類(一)不同的侵權行為,民法交由不同法條處理。為了讓大家更認識此制度,有必要介紹侵權行為的種類。一般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中包含了三種侵權行為的類型(表1),分別如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本文先介紹此類型,以下其他類型將於後篇文章中介紹。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他人利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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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能力怎麼判斷?依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可以將我國行為能力的規定整理成下表1。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現行民法規定年滿20歲才是成年,但立法院已修正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所以本文以下都以18歲即成年來說明:表1我國行為能力針對年齡的規定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A男是「無行為能力人」案例一跟案例二中,A男僅有5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因此A男依民法第75條規定,不能自己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只能依民法第76條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代替A男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不論A男是想要買糖果或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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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有哪些?──(二)影響工會運作的「支配介入」》這篇文章中,討論到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在判斷「支配介入」類型的不當勞動行為時,有部分案例曾是因為雇主違反中立義務,而被認為符合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究竟什麼是雇主的中立義務?什麼樣的行為曾被認定屬於違反中立義務?本文簡要整理相關實務見解,說明如下:一、雇主中立義務概念的形成與解釋(一)雇主中立義務概念的形成雖然工會法第9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內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但是廠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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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介紹共同侵權行為以及公務員的侵權行為,本篇將介紹為他人侵權行為負責的類型。為他人侵權行為負責的類型,是指自己並沒有為侵權行為,但是如果符合一定要件,則必須為他人的侵權行為負責,規定在民法第187條、第188條以及第189條。以下將接續介紹。一、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負責(一)立法目的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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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在上一篇我們分別說明了「裁決的申請」以及「誰可以申請裁決」,接下來的這一篇內容,跟大家說明「初步審查」、「調查」、「詢問及裁決」程序:(見圖1)圖1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如何進行?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初步審查程序(一)初審如何進行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第1項、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14條以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第2點、第5點至第6點的規定,勞動部收到申請人遞交申請書起7天內,需要召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裁決委員2到4名組成審查小組,在7天內研擬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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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票據?不論是票據法或現行有效的法律,都沒有對票據做出任何定義,但歸納票據法所規定的3種票據,可將票據定義為「發票人依票據法的規定,簽發由自己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的有價證券」,由此可知票據是一種支付工具。根據票據法第1條的規定,我國將票據分成3種:匯票、本票、支票。圖1:什麼是票據?資料來源:作者繪製。二、什麼是票據行為?為了讓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效力或移轉,在票據上所做的法律行為,稱為票據行為,包括基本票據行為(或稱主票據行為)以及附屬票據行為(或稱從票據行為)。(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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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上一篇的文章說明可以發現(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有哪些?──(一)對勞工或工會有「不利益對待」),當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一旦因為勞工支持或參與工會而對勞工有「不利益對待」的行為時,將有可能被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接下來本篇將繼續來說明不當勞動行為分類中的「支配介入」。「支配介入」用來泛指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干預或侵害工會自主運作,而影響到勞工團結權的行使的行為,說明如下:(見圖1)圖1什麼是「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以不加入工會,或退出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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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職業工會職業工會,顧名思義是一種「結合相關職業技能勞工的工會」,依據工會法規定,職業工會以縣市、職業為一個單位,一個縣市僅能有一個同種職業工會,例如若已有新北市護理師工會,則新北市不能再成立一個護理師工會。只要具備勞工身分,即可加入相應的職業工會,而目前教師可以組織並加入工會,只有軍火業勞工、軍人與其他公務員不得成立與加入工會。職業工會與一般民眾生活相當貼近,在臺灣有許多人加入職業工會,會員數量龐大,但是許多人加入職業工會主要不是為了跟資方有對等談判爭取勞動條件的力量,而是為了方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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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特殊侵權行為,是指民法第185條至第191條之3的情形。若將這些條文加以分類,應可分為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公務員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86條)、為他人侵權行為負責(民法第187條至第189條)、非人之侵權行為(民法第190條、第191條)以及其他類型(民法第191條之1至第191條之3)。礙於篇幅關係,本文將先介紹共同侵權行為,與公務員的侵權行為。一、共同侵權行為(一)立法目的之所以要在民法第185條規定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其目的在於減輕被害人關於因果關係的舉證,並透過使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之規定,確保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