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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可以理解成大家「通」常怎麼「說」。是指在法學領域當中多數人(如法官、律師、學者)所採取的意見。相對概念則為「少數說」。通說又可能因為採取見解的群體不同,而區分為實務上的通說,或學說理論上的通說。甚至可能在判決理由或學術著作中,引用國外的通說加強說理。不同群體採取的通說之間,也可能有互相衝突的狀況。需要注意的是,「通說」只是一個現象的描述,而不是在說明它具有效力,要處理法律問題,仍然必須先從具體法律規定出發。同時它並非固定不變的見解,會隨著法學的發展而逐步演變,今日的通說或許也會成為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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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增設停車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停車位可以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三種類型的停車位。除了必要設置的法定停車位以外,建商也可以自行在多設置其他的停車位,這種停車位就是自行增設停車位,也叫增設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在建物設置的位置,如果和法定停車位在同一層樓、同一區域,使用上兩種停車位也沒有任何區別的話,那就只能依照法定停車位的登記方式,沒有單獨的權狀,也不是獨立的所有權,要單獨出售的話只能賣給同一大樓的住戶;但如果增設停車位和法定停車位有區隔,而且有「獨立出口」且「可以編列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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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獨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一個人單獨出資、經營的事業。獨資事業是由出資人單獨所有、自負盈虧。獨資事業對外有欠債的話,出資人必須負全部的責任,而且是無限責任。 延伸閱讀:林詩梅(2022),《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一)我一個人創業,應該設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哪種組織比較合適?》。註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5號民事判決:「(獨資)為一人單獨出資經營之事業,通常稱之為獨資事業,該事業為出資之自然人單獨所有,獨資事業之債務應由該自然人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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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停車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定停車位是指建築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必定要設置的停車位,設置在建築物內或外都可以。法定停車位是以「公設」的方式登記在不動產權狀中,有產權但沒有單獨的權狀,並不是獨立的所有權,基本上不能單獨買賣、移轉法定停車格的所有權。但若要單獨移轉停車位的所有權,就只能賣給同一大樓的住戶。其他停車位還可分為獎勵停車位、增設停車位。註腳建築法第102條之1第1項:「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其防空避難設備因特殊情形施工確有困難或停車空間在一定標準以下及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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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遺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遺贈,是指透過遺囑表示要將財產或財產上的利益(例如免除別人的債務)贈與給別人的一種單獨行為。例如A在生前訂立遺囑,內容是要贈與B新台幣50萬元與汽車一輛,免除C欠A新台幣20萬元的借款,這些都是遺贈的內容。然而,遺贈如果會影響到繼承人受法律最低限度保障的遺產數額(法律上稱為特留分),繼承人就可以主張扣減遺贈的數額。延伸閱讀林意紋(2020),《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林意紋(2020),《遺囑中的遺贈,是什麼意思?需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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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或2個以上的義務人,對於同一件事情都須各自承擔全部責任,而權利人可以分別向各義務人先請求一部分或直接請求全部的賠償責任。例如A和B對100萬債務負有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單獨對A請求100萬也可以單獨對B請求100萬,或先向A請求70萬再找B請求30萬。註腳民法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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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例如臺北市)或其他行政主體(例如農田水利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此等組織能行使公權力並代表行政主體進行各類行為,例如臺北市政府就是代表臺北市(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至於行政機關內部再細分的職務單位或非行使公權力的組織,例如內政部社會司或公營事業,則不屬於行政機關。註腳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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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違反義務,而遭行政機關剝奪物的所有權,而且所有權一經剝奪,將強制移轉予沒入機關所屬的公法人(稱為終局性剝奪)。如員警A於夜間巡邏公園時發現B手上帶著手指虎,因手指虎屬於內政部公告知查禁物,警察機關於做成處分時,縱漏未併予沒入,也可以單獨對手指虎宣告沒入,不論這個手指虎為誰所有。註腳司法院,〈沒入〉,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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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從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刑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從刑,是指「褫奪公權」而言。從刑的「從」字,是從屬、附隨的意思,必須和主刑ㄧ併宣告,不可以單獨宣告。例如犯貪污罪的被告,法院在判處徒刑的同時,也一併宣告褫奪擔任公務員及競選公職人員的資格。法院判處被告死刑或無期徒刑時,必須一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倘若判處被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時,除了法律規定必須褫奪公權者外(例如貪污罪),假使按其犯罪性質認有必要時,也可以一併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為期的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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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是一個單獨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權利因拋棄而消滅。這裡的「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16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民法第17條第1項:「自由不得拋棄。」民法第834條:「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民法第835條第1項:「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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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是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條所列的各業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的機構。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原則如下:當事業為1個場所單位,而其經濟活動中含有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各業時,就應該適用勞動基準法;若事業具有2個以上場所單位,則要進一步參照下列標準認定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各場所單位從事相同的經濟活動,如該經濟活動所屬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者,應適用;各場所單位從事的經濟活動不相同者,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的規定認定;但為便於事業之管理,只要該數個場所單位中有部分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他場所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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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定讞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就是判決確定,不能再用一般上訴的方式推翻的意思,是判決書裡的慣用語。按照法律上的規定,一旦法院判決後一段期間內不上訴,或者是由最高審級的法院作出判決後,已經用盡了一般的救濟方法,判決就會確定,只能用法律所規定的特殊方法來推翻,例如:刑事程序的再審、非常上訴;民事程序的再審、第三人撤銷訴訟;行政訴訟的再審、重新審理。註腳例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3號刑事判決:「……,上訴人父母與甲○○○間之請求返還房屋等民事訴訟已然『定讞』,……」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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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死因贈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雙方約定好,當一方死亡之後,契約就會生效的一種贈與契約,還活著的另一方可以獲贈死亡之人的財產。用法律的用語來說是以贈與方死亡為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舉例來說,A跟B約定,A死亡之後若B還活著,B可以獲贈A所有的汽車1輛、現金300萬元,就是所謂的死因贈與。死因贈與跟遺贈同樣是跟死亡有關的法律行為,所以在理論上會被拿來比較。但按照晚近的法院實務見解,這兩個法律行為的性質是不同的。延伸閱讀:黃蓮瑛、陳哲瑋(2020),《兩人沒有結婚,但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一方過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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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主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中的處罰,依照可否獨立科處,可分為主刑與從刑。主刑是可以單獨科處的刑罰,包含「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則只能附隨主刑一起科處,現行刑法中的從刑只有「褫奪公權」一種。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2條:「刑分為主刑及從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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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為了處罰行為人的高度不法行為,將兩個單獨成立的故意犯罪相結合,成為一個獨立犯罪,是立法者特別設立的加重處罰規定。例如: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罪結合犯、刑法第332條強盜罪結合犯。註腳刑法第226條之1:「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32條:「I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II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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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的物品。例如槍砲彈藥與刀械、法律所禁止的猥褻物品、毒品等等都是。違禁物依法必須由國家機關予以沒收,避免造成社會大眾的危險。註腳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61號判決:「又刑法上所謂之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言。」詳細內容可參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I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II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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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指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不包括附有刑罰的行政法規。註腳例如中華民國刑法。例如陸海空軍刑法。按刑法第33條,刑罰主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次按刑法第36條,刑罰從刑為褫奪公權。主刑可單獨執行,從刑需在主刑外另行宣告。包含所列出之法條但不限於。例如銀行法第125條:「I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II經營金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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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規定犯罪構成要件及效果(刑罰、保安處分、沒收)的刑事實體法,均可稱之。例如: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至第10條有明文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規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8條至第20條有明文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規定)註腳按刑法第33條,刑罰主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次按刑法第36條,刑罰從刑為褫奪公權。主刑可單獨執行,從刑需在主刑外另行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47號刑事判決:「廣義刑法,泛指一切以犯罪與刑罰為規範內容之刑事實體法……。」包含所列出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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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物沒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針對跟犯罪有關的物品,包含犯罪時所使用的物品(犯罪工具)、犯罪之後所產製的物品(犯罪產物)進行沒收。犯罪物需不需要沒收,可以由法官依據個案狀況來決定。這些物品需要跟犯罪有關,但這裡講的「犯罪」,在我國現行法中,只要是跟一個違法的行為有關即可,而不需要犯罪人被判有罪。例如患有思覺失調症的A在失去辨識能力的情況下,拿球棒打壞別人家的狗屋,涉及毀損罪。A可能因為欠缺責任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無罪,但還是可以對該球棒沒收;或者B偽造文書之後,經過了20年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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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分別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權利人(即分別共有人)就某財產享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權,共有人各自所有的一定比例或權利,就稱為「應有部分」。如果共有人彼此之間並未確定比例的話,則推定大家的比例均等。各共有人對於該財產的「應有部分」,可以自由處分、使用收益的權利。但是對財產「本身」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原則上必須經過共有人的全體同意;例外在共有土地或房屋時,可以透過多數決的方式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等物權,不用全體共有人同意。註腳民法第817條:「I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