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某一個行為是否需要法律介入處罰的判斷標準。假如不具實質違法性,那麼一個行為雖然違法,但影響短暫、傷害輕微,就不需要用刑法來處罰。例如偷一張紙構成竊盜罪,但一張紙的影響、傷害輕微,有可能就不需要刑法處罰。
辭典
圖1違法性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刑法上的違法性來說,指的是一個人做了一個侵害法益的行為(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而這個行為必須要違背法律所要保護的價值,才會說這個人的行為是「不法」的。而原則上,侵害法益的行為都會具有違法性,例外有「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照法令或上級公務員的指令、業務上所需的正當行為等情況時,一個人的行為即使侵害了別人的法益,他的行為依然是合法的。例如牙醫A為了治療B的牙齒,將B的蛀牙拔掉,拔牙的行為雖然破壞了B的身體,但不具有「違法性」,所以不會成立...
辭典
犯罪必須是違法的行為,簡單說,違反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才能認為屬犯罪行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已是違反刑罰法規,就可以推定其為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存在正當理由,才能排除違法的認定。
辭典
行為人之行為,已符合刑罰法規的構成要件,但行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如果極為輕微,那就不具備實質處罰的違法性,應否定其犯罪的成立。
辭典
基於平等原則,要不要課稅,應以「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的經濟利益」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形式外觀判斷,這就是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目的是在杜絕納稅人規避稅捐的行為,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例如納稅人為了規避遺產稅,利用人壽保險不用課徵遺產稅的規定,明明已罹患重病或明知自己即將死亡,才決定購買人壽保險,仍然可能被國稅局依照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註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1項至第2項:「I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
辭典
圖1違法轉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承租人未得出租人承諾就把標的物轉租,或房屋租賃時,已有反對的約定,承租人仍然將房屋一部轉租給他人使用收益。承租人違法轉租時,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租賃契約並不會受違法轉租的影響,不過出租人依照民法規定即會享有終止權,得終止該租賃契約。
辭典
依其行為雖具有違法的外貌,但依法律或法理,應排除其違法性,例如民法第149條規定的正當防衛、第150條規定的緊急避難、第151條規定的自力救濟,或經被害人承諾,或具有社會相當性等情形。 註腳民法第149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民法第150條:「I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II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
辭典
實質辯護,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找到一位律師擔任辯護人,那麼這位辯護人就必須為被告作出明確的辯護,不能只是有到場但沒做事。如果在依法需要律師到場辯護(例如強制辯護案件)、或已經請了律師的情況,律師卻沒有在法庭上真的提出對被告有利或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的主張,而是朗讀書狀、對各種問題不表示意見,那就沒有做到「實質辯護」,這時如果法院作出判決,該判決會違背法令,成為可以上訴的理由。延伸閱讀:楊舒婷(2020),《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曾友俞(2021),《律師陪偵時被...
辭典
圖1實質競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告許多行為犯了許多條罪,為了簡便審理而數罪併罰。
辭典
指創作與被抄襲著作間,本於合理的價值判斷,能認定具有高程度的相似,或創作本身即屬被抄襲著作的主要部分而言。又,鑑於侵權態樣與技巧日新月異,有意抄襲者多會加以相當變化,以降低或沖淡近似的程度,因此在判斷實質近似與否上,應同時考慮二者的質與量,縱使被抄襲部分的量佔創作的比例不高,但該部分屬於被抄襲著作的精華或重要核心者,仍有構成實質近似的空間,此須由法院依據個案認定。註腳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辭典
這是源自英美法的概念,在刑事程序中如果先違法取得了一個A證據,A證據理論上是不能使用的(欠缺「證據能力」),而若隨著A證據衍生找到了a證據,a證據也應該沒有證據能力。如同A證據這一顆毒樹,長出有毒的果子:a證據,兩者都是有毒的,不能用來證明被告是否有罪。毒樹果實理論是為了遏止違法偵查,所以要讓違法取得的證據,以及所衍生出來的證據通通不能使用。不過,我國法院實務並不採取毒樹果實理論,而是採用「實質保護法理」,綜合考量前後取得證據的因果關係、行為關聯,來判斷衍生證據的證據能力。常有人誤解我國法院採毒樹果實...
辭典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也稱為:誤想防衛)是指行為人誤認客觀上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但實際上並不存在,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例如:誤以為手持球棒的人朝自己走來,是要毆打自己,而先將對方壓制在地的行為,其實對方並沒有毆打自己的意思,但卻誤以為對方要傷害自己。在法律適用上,曾有兩種不同的見解,有認為應該要阻卻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只能論以過失;也有為不可以阻卻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註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事實上本無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而誤信為有此事由之存在,並因而實行行為者,...
辭典
圖1禁止錯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禁止錯誤是描述一個人對於自己行為有違法的狀況有誤解(學理上會說是缺乏「不法意識」),字面上來說是對「禁止」的規範有「錯誤」的認知。假設A因為久居深山、也沒有網路,無法學習、得知法律的內容,所以擅自把山裡的樹砍倒、用來燒火,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A的心中,他覺得這件事情是合法的)。就會說A發生了禁止錯誤,可以在個案中觀察A的狀況,判斷A是否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延伸閱讀:蘇國欽(2020),《簡介刑事判決書中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的流程——三階層理論》。註腳刑法的規範通常是「...
辭典
圖1證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用來審判雙方當事人誰講得有道理,或是一個人是不是有罪、該不該受刑事處罰的依據。證據原則上必須是客觀上可以檢驗真實或虛假的事物或言語,而不單純是個人主觀的意見或猜測。證據在法律上的問題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是證據能力,是指事物或言語是否能當作證據(刑事程序的證據能力要求會比民事程序更高);第二則是證據價值(或稱證明力),是指該事物或言語對於事實的證明力道或程度有多大。延伸閱讀:黃郁真(2020),《違法取得的證據不一定可以拿來用——刑事程序中的證據能力》。黃蓮瑛...
辭典
圖1撤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撤銷是行政機關針對當時發給並非合法的處分,做出讓處分溯及失效的決定。例如公司設立登記的文件是偽造的,主管機關被詐欺而發給該公司設立許可,此時該設立許可屬於違法的處分,主管機關在法院判決確定後可以撤銷公司登記。但是因為一般人無法知悉該處分是否違法,為了保護第三人,在主管機關未撤銷前,該設立登記的處分仍然有效。註腳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
辭典
圖1不法意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不法意識是一種個人的認知,指的是一個人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法律。它在檢驗一個人是否成立犯罪的時候,會放在「罪責」這個層次。也就是一個人必須要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才會用刑法去處罰他,白話來說就是「不知者無罪」。犯罪者不需要明確知道自己違反了什麼法,第幾條第幾項,只需要知道他的行為違反法律就可以了,例如知道偷東西是不對的,但不需要知道刑法竊盜罪是哪一條。一個人如果缺乏不法意識,在學理上稱為「禁止錯誤」,視個案情況可能減輕或免除刑責。延伸閱讀:蘇國欽(2020),《...
辭典
老師輔導管教學生的過程中,可能為了減少學生不當行為而處罰學生,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將處罰分為「合法妥當」及「違法不當」兩類型,違法的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體罰包含以下幾種情況:1.老師親自責打學生:舉例像是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或打身體其他部位。2.老師要求學生或第三人責打學生:老師要求學生自己打耳光,或是學生互打耳光。3.老師要求學生做某些動作:舉例像是交互蹲跳、半蹲、罰跪、學鴨子走路、上下樓梯等。參考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老師體...
辭典
圖1第三人沒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犯罪行為人以外的人雖然沒有犯罪,但提供或取得犯罪物;或者取得犯罪所得的時候,也會是執行沒收的對象,稱為「第三人沒收」。犯罪物的第三人沒收沒有正當理由,提供給犯罪人、或取得犯罪人的犯罪工具、犯罪產物,這些物品同樣可能被沒收。例如A提供柴刀讓B參與鬥毆,A的柴刀可能被沒收;C收受D偽造的信用卡去消費,C的偽卡也可能被沒收。二、犯罪所得的第三人沒收犯罪人以外的第三人,只要是符合以下情況而取得犯罪所得,這些犯罪所得也必須被沒收:明知財物是因為違法行為而來的,仍取得...
辭典
圖1沒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國家使用強制力,剝奪犯罪人或是犯罪人以外的人對於跟犯罪有關的東西的所有權,就是沒收。按照現行法規,是除了刑罰、保安處分以外的措施。從沒收的東西來說,可以分成針對違法物品的「違禁物沒收」;針對犯罪時所使用的工具或產物的「犯罪物沒收」;還有針對犯罪得到不法利益的「利得沒收」。以沒收的對象來說,可以分成對犯罪行為人的沒收,以及「第三人沒收」。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    註腳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修訂3版,頁645。參考2015年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
辭典
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臺灣的憲法、法律本來並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大法官後來在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引入,背景正好是臺灣解嚴後的時期,司法權藉此開始逐漸回應憲法對人權保障的要求。大法官引入這個概念時,參考美國實務將正當法律程序分為「程序面向」及「實質面向」:程序面:政府限制人民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用法律規定相關程序,才是正當。實質面:法院審查法律內容時,要確保內容是公平,換言之,實質正當的要求指得是法律規定的內容不能僅因為程序正當,就可以完全不顧而侵害人權,避免惡法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