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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在法律上是指有僧、道住持的宗教建築物,雖然並沒有登記為法人而不具權利能力,但寺廟具有一定的辦事處跟財產,所以屬於非法人團體,在民事訴訟中具有當事人能力,也就是能夠以寺廟作為原告或被告。   註腳監督寺廟條例第1條:「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民事判例:「被上訴人係某某兩村人民所組織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與乎一定之目的,核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稱之非法人之團體相當,原審依其管理章程記載內容,逕列其機構名稱為當事人,而以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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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非法人團體有廣義及狹義兩種:廣義的非法人團體定義:是指多數人為了達成一定的共同目的而組織的結合體,但沒有依法律規定辦理法人登記,或是取得法人資格的團體。實例: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律師公會、同鄉會、同學會、學術團體、或是未經認許成立的外國法人、未經登記的公司及寺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等。組成依據大多數是依照參與者彼此間的合意所組成;少數則是依據個別法規而成立,例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則是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狹義的非法人團體定義: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