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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專有部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公寓大廈的一部分,在使用上有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例如所有權對該屋所及範圍,其他人不能任意進出及使用的部分,包含主建物和附屬建物。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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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共用部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共用部分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附屬建築,而可共同使用的部分,一般來說包含公共設施、屋頂或其他住戶可共同使用的部分,視住戶購買房屋時的契約而定。 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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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約定共用部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大家共同使用的部分。例如某住戶所有並持有的走道,經大家約定要提供給大家共同使用,如騎樓。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6款:「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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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之比例,也就是個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所有權在份量上應享有的部分。註腳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第6版,頁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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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於公寓大廈中,是指一棟建築物中,有數個人各自擁有建築物的特定部分(法律上稱為專有部分),而針對該建築物特定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附屬部分,則由這群人共有(法律上稱為共用部分)。舉例來說,X大廈有40個公寓單位,還有共用的廣場、花園、大廳,A1~A40等40人,各自擁有X大廈的一個單位,對於共用的廣場、花園、大廳,則按照各自共有的比例有所有權,這種情況就是「區分所有」;而「區分所有權」就包括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所有權。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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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共同生活於社會,彼此利益衝突時需相互體諒,因此法律以「容忍義務」規範不動產相鄰關係。舉例:住戶因為維護修繕房屋(專有部分),必須進入、使用其他住戶房屋(專有部分),其他住戶不得拒絕。 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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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如公寓、大樓等非獨棟建築物。同一棟建築物內,多數住戶獨自使用房舍(專有部分),共同使用公設(共用部分),並按各自應有部分比例享有公設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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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約定專用部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經所有住戶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的部分,例如:大樓的某空地原本可供大家使用,但經過住戶約定只讓某特定人或住戶使用,如地下室車位,一樓前院或地下室。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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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著作財產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目的在保護作者對著作的經濟利益,也就是著作物(作品)在市場上的對價交換。相較於著作人格權只有三種權利,著作財產權包含相當多的權利內容,依據著作本身性質上的不同,可能會有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公開口述權(著作權法第23條)、公開播送權(著作權法第24條)、公開上映權(著作權法第25條)、公開演出權(著作權法第26條)、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條之1)、公開展示權(著作權法第27條)、改作權(著作權法第28條)、編輯權(著作權法第28條)、散布權(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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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是具有財產價值的著作利用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就是享有這些權利的人。只有著作財產權人可以排除他人的侵害或授權他人利用著作財產權。我國著作權法明文保障的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編輯權、及出租權。此外,著作人不一定與著作財產權人相同,可依法或依契約約定分別為不同人或同一人,藉此以區隔著作的個人專屬性與市場經濟效益。註腳著作權法第22條:「I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II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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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分別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權利人(即分別共有人)就某財產享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權,共有人各自所有的一定比例或權利,就稱為「應有部分」。如果共有人彼此之間並未確定比例的話,則推定大家的比例均等。各共有人對於該財產的「應有部分」,可以自由處分、使用收益的權利。但是對財產「本身」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原則上必須經過共有人的全體同意;例外在共有土地或房屋時,可以透過多數決的方式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等物權,不用全體共有人同意。註腳民法第817條:「I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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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對於共用部分和約定共用部分進行修繕、管理與維護的一筆經費(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常見用來支付物業管理、垃圾清運、辦理活動等費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共基金的來源有:起造人(通常是建設公司)按照該公寓大廈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所提供、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的費用(通常是按月繳納的管理費)、公共基金本身的孳息(例如存放在銀行所產生的利息)以及其他公寓大廈的收入(例如提供電信公司設置基地台或外牆設置廣告,所收取的租金)。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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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續造一詞,譯自德文Rechtsforbildung。所稱續造,可說是持續補充或持續成長的意思。與英文livinglaw的概念相似。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規定最高法院設民、刑事大法庭的立法理由,兩度出現法律續造的用詞:首先指明終審裁判具有促進法律續造的作用;其次又認爲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應當賦予最高法院在涉及該問題的第一件裁判作成前有統一見解的機會,以發揮法律續造的功能。法律是刻板的條文,經公布施行後,由於社會發展及民眾生活環境的變化,產生了新的事物,有時會超出了原先設想規範的範圍,在實際適用上遇到困惑,而法條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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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分成因財產權及因非財產權而起訴,前者會依據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徵收不同裁判費用,後者則統一收取三千元。註腳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I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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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同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法律或習慣,因具共同目的之法律關係(例如:合夥、夫妻共同財產、繼承遺產)而結合的數人,就他們所有的財產共享「一個所有權」的關係。不像分別所有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有應有部分,各公同共有人就共有物沒有應有部分(只有潛在的應有部分)。例如:A、B、C各出資1/3成立合夥,該3人對於合夥財產成立公同共有關係。又如,繼承遺產時,除非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或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否則遺產也是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土地登記謄本上的記載是公同共有,不會有各別的持分。註腳民法第8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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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多數人就同一個物共同享有所有權的狀態,這些多數人在法律上稱為「共有人」,被共同享有所有權的物則稱為「共有物」。共有又可再細分為「分別共有」(例如公寓大廈所有人對基地的關係)及「公同共有」(例如繼承人對遺產的關係)等類型。至於對物以外的權利(例如智慧財產權),則是依照民法第831條的規定準用共有相關規定,成為所謂「準共有」的狀態。註腳民法第831條:「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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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出大家要共同遵守的規定,有拘束住戶的效果,就算是未參加決議,訂定規約後才搬進來的住戶也必須受拘束。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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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辯護,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找到一位律師擔任辯護人,那麼這位辯護人就必須為被告作出明確的辯護,不能只是有到場但沒做事。如果在依法需要律師到場辯護(例如強制辯護案件)、或已經請了律師的情況,律師卻沒有在法庭上真的提出對被告有利或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的主張,而是朗讀書狀、對各種問題不表示意見,那就沒有做到「實質辯護」,這時如果法院作出判決,該判決會違背法令,成為可以上訴的理由。延伸閱讀:楊舒婷(2020),《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曾友俞(2021),《律師陪偵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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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為「違建」,指沒有取得主管機關的審查許可,就擅自興建、使用的建築物。正因為這種建築物沒有經過政府於核可後發給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屬於違法建築物,自然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不可能拿著違法的東西要求政府讓它就地合法吧!),所以違章建築並不會有建物謄本和所有權狀,也有遭政府拆除的風險。常見的違建類型有:頂樓加蓋、陽臺外推、夾層屋(俗稱「樓中樓」)、防火巷擴建或遮雨棚等。延伸閱讀:1.黃蓮瑛、張祐寧(2020),《買賣違章建築,除了買方無法成為所有權人外,如果之後違建遭拆除,法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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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非法人團體有廣義及狹義兩種:廣義的非法人團體定義:是指多數人為了達成一定的共同目的而組織的結合體,但沒有依法律規定辦理法人登記,或是取得法人資格的團體。實例: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律師公會、同鄉會、同學會、學術團體、或是未經認許成立的外國法人、未經登記的公司及寺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等。組成依據大多數是依照參與者彼此間的合意所組成;少數則是依據個別法規而成立,例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則是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狹義的非法人團體定義: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