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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社會通常情況與認知,可以認為創作人有合理機會或可能見聞被抄襲的著作而言,例如擔任教授研究助理而有機會閱覽教授的著作,或與歌手租用相同錄音場地而有機會聽聞尚未公開發表的歌曲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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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的自主決定權,以確保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和性自主權不被侵犯。貞操權屬於獨立的人格權,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權利」的一種。貞操權要保護的法益是保障任何人可以用自由的意思性交,不受他人不法干涉。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貞操權之內涵,係為確保個人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不容侵害,亦即係為保護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之自主決定權;如對被害人性騷擾,自屬侵害被害人之身體權、貞操權、性自主決定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按因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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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中的定義,只要影像或電磁紀錄含有下列各項內容之一,就屬於性影像,違法的拍攝、散布、公開等行為,可能會觸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性交。包含口交、肛交,或是以性器官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其他物品進入他人的性器官、肛門。性器官,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例如臀部、肛門。以身體或物品接觸第2點所述的隱私部位的行為,且這樣的行為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例如撫摸、親吻。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例如在重要部位打馬賽克的影片,雖然沒有直接露出性器官,但還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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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正常環境及情況下,社會公眾通常所具備的認知、觀念、判斷或感覺,換句話說,指社會上多數人對同一事物、概念或情狀所採取的普遍性認知、觀念、判斷或感覺,常見於各類裁判及法律文書中,用以解釋個案狀況是否符合法律的規範。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就以社會通念詮釋性騷擾行為:「如上司、部屬間偷襲摟腰、親吻嘴唇等接觸身體外露部位之行為,因帶有性暗示而屬調戲他人,且在該等身分關係下,因足以引發被害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屬構成性騷擾之行為。」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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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護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3種。茲分述如下:緊急保護令是指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用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等方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的一種保護令。但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這種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是指被害人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並沒有急迫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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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通訊交易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利用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方法推銷產品或服務,使消費者在無法檢視商品或服務的情形下便作出消費決定。最常見的網路購物、電話推銷,都屬於通訊交易,判斷是否屬於「類似方法」重要基準,則是消費者接觸訊息的管道,是否有辦法在購買前獲得足夠資訊與時間作出消費決定。 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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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專科學校會跟民間企業、研究單位(稱為「合作機構」)辦理產學合作,讓學生在就學期間就有機會接觸第一線職場工作,學習知識的同時,也能累積實作經驗。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來規範產學合作各種事情,其中學校跟合作機構要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契約中會約定許多細節,例如:雙方應該提供的經費、資源;研究成果權利歸屬及如何運用等事項;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如果學生除了學習以外,也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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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著作,是針對一個已經存在的著作,透過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進一步改作而成的新著作。這樣的新著作不會影響到原本著作的著作權,而是一個獨立的著作。衍生著作是一種創作方法,而不是著作種類,衍生出來的著作究竟屬於哪一種著作(例如語言著作、音樂著作或是其他種類),會依據它完成的型態歸類。例如,可以把哈利波特或魔戒的小說(語文著作)改拍成電影(視聽著作)。延伸閱讀曾允君(2020),《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三)衍生、編輯、表演》。王琮儀(2020),《翻唱他人歌曲的著作權問題(二)--用不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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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開播送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有線電、無線電等廣播系統傳送訊息的方法,向公眾傳達聲音、影像的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公開播送權及公開傳輸權最大的不同在於,公開播送是的「單向即時」播送,例如電視播出、廣播播送;而公開傳輸權是「得以隨選播出」,例如Netflix、Youtuber放在頻道上的影片。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I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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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智慧財產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智慧財產權依照保護面向主要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及其他。著作權著作權可以分為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保護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舉例:畫家創作一幅油畫,是有保護價值的藝術創作,屬於著作。專利權專利可以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專利是法律承認的發明、創作技術。專利權需要經過政府審查,政府核准後會公告專利技術,同時給予一定的保護期限,在保護期間內其他人不能隨意使用這項專利技術。舉例:取得專利的A配方藥品,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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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著作人在完成時起所享有的權利,就是著作權。著作權在完成的當下就享有,並不需要特別登記或註冊。著作權可以分成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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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著作也稱為「孤兒著作」,是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可能還在保護期間,但是想要利用的人盡一切努力尋找,都無法確認誰是著作財產權人;或是知道著作財產權人是誰,但用盡一切努力仍然無法聯絡上他。依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遇到不明著作時,想要利用的人在盡一切努力仍然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繳納規費,經過審核許可,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就可以合法利用不明著作。延伸閱讀:法律百科問答(2020),《我試過各種方式,都找不到一首曲子的創作者,我該怎麼做才可以利用它呢?》。註腳文化創意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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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是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雖然著作權人的創作值得保護,但如果讓著作權人可以壟斷創作成果,可能反而有礙創意的發展。所以著作權法規定,在沒有經過別人授權的情況下,如果利用別人著作的行為可以成立合理使用,就不會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合理使用又可以分成:列舉規定著作權法第44到第63條,列舉出具體的合理使用類型,例如政府機關基於立法或行政目的;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別人的著作。概括規定在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則規定概括條款,綜合以下標準判斷是不是合理使用。利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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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開傳輸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透過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例如透過電子傳輸或放到BBS、網路芳鄰或是網站上公開。公開傳輸權最重要的特色,是公眾可以自由選擇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容。公開傳輸權以及公開播送權的差異,除了在通訊管道後者限於廣播系統(broadcast),而公開傳輸權主要是透過網路以外,最大的不同在於:公開傳輸權是「得以隨選播出」,例如Netflix、Youtuber放在頻道上的影片;而公開播送是同步的「單向即時」播送,例如電視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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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透過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3條)。 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I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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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原著作另為創作,衍生創作即屬一種改作行為(著作權法第28條)。 註腳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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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就是親手創作著作的人。可能是有創作能力的自然人,例如:攝影著作的著作人就是拍攝的攝影師。此外,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以及實務見解,公司、機關或財團法人等沒有辦法親手創作著作的法人,也可以經由契約約定成為著作的著作人。例如:出資或聘用攝影師的公司,可經由承攬契約或聘僱契約約定,成為該名攝影師所拍攝照片的著作人。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2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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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對此法律名詞設有定義,即「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也就是以不同的表達方式就原著作的表達方式另為呈現,例如將中文政治評論翻成英文、將暢銷小說翻拍為電視劇,或將熱門歌曲改編為電音等,均屬之。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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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國內耗盡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國內耗盡原則(nationalexhaustion)是權利耗盡原則、第一次銷售原則所延伸出來的分類,適用範圍較特定(相對於國際耗盡原則)。當智慧財產權人同意他製造、創作的物品第一次流入市場之後,就會得到報酬並失去對該物品的控制權、無法再主張智慧財產權。而國內耗盡是指智慧財產權人只要在特定國家內讓物品第一次流入市場,就不能在該國再就該物品主張智慧財產權,但仍可以針對其他國家主張智慧財產權。這時可以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採之。註腳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在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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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創作與被抄襲著作間,本於合理的價值判斷,能認定具有高程度的相似,或創作本身即屬被抄襲著作的主要部分而言。又,鑑於侵權態樣與技巧日新月異,有意抄襲者多會加以相當變化,以降低或沖淡近似的程度,因此在判斷實質近似與否上,應同時考慮二者的質與量,縱使被抄襲部分的量佔創作的比例不高,但該部分屬於被抄襲著作的精華或重要核心者,仍有構成實質近似的空間,此須由法院依據個案認定。註腳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